在世界各国中,银行一般都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是法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在于使用的检查方法是一致的;不同点在于检查的重点和范围不同。外部审计的重点是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银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银行的范围更广、检查也更深入。世界各国普遍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功能,但是在对会计师的利用程度上存在着差别。有的国家不仅利用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这一传统职能,而且还利用他们完成一些本来应由银行监管部门来做的工作。在对注册会计师的依赖程度上,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众多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的银行监管部门不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完全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果分析和评价一家银行。注册会计师不仅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而且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执法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成了监管部门的编外检查队伍。为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在审计完成后,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和被查银行一起举行“三方会谈”。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金融风险加大,以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为导火索,对这种体制的批评之声渐起。各国都对该体制进行了反思和检讨,痛定思痛,纷纷采取措施加强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功能。为此,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它现场检查的功能;澳大利亚也为其中央银行配备现场检查的权力。第二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众多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依赖程度远没有英联邦国家那么深,监管部门具备现场检查的功能。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对银行其他方面的监管主要由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来实现。第三类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监管部门既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也对银行进行比较深入的现场检查,香港是此类的代表。在香港注册会计师不仅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且可以应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对银行的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也像英国那样举行“三方会谈”。 那么,我国银行监管领域利用注册会计师的现状如何呢?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注册会计师介入银行审计的时间更短。注册会计师的银行业务水平不高,经验比较缺乏,审计质量不高。外部审计还不能成为中央银行监管的辅助手段,中国人民银行的每次现场检查都在检查银行账册和银行的财务报表方面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探索利用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我们注意到,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利用注册会计师发挥监管的补充作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银行进行审计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利用注册会计师进行银行审计试点的开始。根据上述办法,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且还需要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电脑系统以及合规执法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中央银行、被查银行和注册会计师也举行“三方会谈”,以充分交流意见。该办法实施四年来,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总行一般都是国际知名的大银行,因此,它们在选择会计师方面,一般都更愿意与总行选择同一家会计事务所。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几大会计事务所都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使得外资银行的意愿很容易实现。这些会计事务所都有很长的历史,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都比较健全,再加上绝大多数外资银行只从事外汇业务,因此,这些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起点还是比较高的。此外,少数国内会计事务所也从事了外资银行的审计。从审计结果来看,对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较好,但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等的审计结果还不能令人满意。原因主要出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执业会计师普遍存在银行知识水平不高、缺乏银行审计经验的问题。上述问题不仅在国内会计事务所中存在,而且在国际会计事务所中也同样存在。二、对审计范围中的各项内容还缺乏具体的审计标准。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审计的工作标准一般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银行监管当局联合制订,作为银行审计的指引。 为改进银行审计工作,首先要以外资银行的审计为试点,尽快完善外资银行审计的工作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二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银行业务知识和法规的培训。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业务指引,这些都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指引。为使注册会计师充分掌握有关内容,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三是在外资银行审计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外部审计制度引入到对国内银行的审计中,改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