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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时应注意的几个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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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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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评估

      由于应收账款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性的流动资产,因此,在评估时只适用于按可变现值的方法进行评估。一是核查账面所反映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可靠。二是在核查的基础上确定坏账损失。

      (二)存货评估

      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时的存货评估有三个难点:①有的企业产成品账物不实,给评估工作造成困难。包括产成品账中可能含有其他费用,或其他费用中含有产成品等。因此,在评估之前,必须对企业进行财产清查,以防评估价值不实。②产成品评估值应该是其市场售价,而不是生产成本。至于调账,可将产成品的升值部分,作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③新税制后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原材料等的评估值产生影响。可以将品种繁、数量多的原材料等存货统一计价标准,均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估值。

      (三)成新率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采用以下公式来计算成新率:

      

      成新率=

      尚可使用年限 ×100%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在实际工作中需实地勘测,做到“眼看、耳听、手摸”,完成从知识到熟悉,再到精通的全过程,然后了解机器设备的有形损耗,从而确定其成新率,为评估奠定基础。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即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各项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园、餐厅、宾馆、医院等占用的资产。这部分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企业管理,对这部分资产,在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家处理方法不一致,有些企业将这部分资产从企业全部资产中剔出,单独设立备查簿,不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年度经营期间企业自定标准按月提取租赁费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费。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不妥。

      (一)非经营性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而不能反映企业全部资产总数;从管理角度来说,也不便于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对租赁费用的提取,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提取标准,不便于企业按章办事。如果各行其事,势必造成国家财政的混乱。笔者在实践中倾向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一并反映,但在企业分析资产负债时,可以剔除这部分因素。年度生产经营期间,每月仍按国家折旧条例规定计提折旧费,其账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非经营资产租赁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费”。按期归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其他长期负债——国有资产部门”。此种财务处理,笔者认为比较合理、合法。

      三、关于建账问题

      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时的建账日期以何日为准,目前各企业的做法不一致。股份制企业从筹建到成立,一般经历3个日期:一是资产评估基准日期;二是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日期;三是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这3个日期即资产评估到挂牌成立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企业仍将持续经营。笔者从实践中倾向于以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作为企业建立新账的日期。其理由是:只有在股本全部募集足额后,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才算正式开始运作,且股本募集是股份制企业筹建的重要一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股本募集不足,则属改组不成功,企业不能挂牌运行;如需再改制,资产应重新评估确认,因而如按资产评估日期就为建账日期,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建账问题,企业等股本募集足额后,可由注册会计师参与验资。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可调减“股本”,调减幅度只在企业股份制改组规定条件范围内,仍不影响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转变。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盈利,也可以作为股份制企业负债处理或视同投资处理,不作为“股本”入账。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理笔者倾向于先作为“长期投资”入账,企业如今后增股时,可以从这部分资金转增,资金的所有权应由原企业所有,企业进行股份分红时应视同和其他股份一样进行分红。账项进行调整后待具体过账时,涉及原制度与新制度衔接问题,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二是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但有些日记账可沿用旧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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