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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审计的“十个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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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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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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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账户资金数额较大,业务频繁,存取资金采用转账方式。检查券商账外自营股票业务和审计股市资金来源是证券审计的重中之重。由于券商从事自营业务以及机构客户炒作股票,往往都有大额资金支持,所以资金数额大,业务发生频繁的账户应成为审计的重点。从资金量上判断选择审计样本无疑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

      (二)一个股东账户对应多个资金账号,或一个数额较大的资金账户与多个股东账户发生联系。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转移隐匿资金的目的,二是迫于股票一级市场的申购数量限制。由于这些账户往往是机构资金,涉及金额较大,故应成为审计关注对象。在审计这些账户时,应找出其主要户头及其他关联账户,弄清资金来龙去脉。

      (三)审查透支户,特别是透支额较大且透支频繁,甚至第一次买入就透支的户。检查内容有两个,一是券商为扩大业务量而对资金大户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以吸引客户,增加代理收入,收取融资利息,如某券商在1997年对20多个客户协议透支,累计12亿元。由于对客户透支风险较大,特别遇大熊市资金长期套牢,给券商带来损失,故券商也越来越慎重。二是券商为其自营账户透支,本质就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券商特别是基层营业部营运资金少,做自营业务主要靠拆借、回购或挪用客户保证金,后者反映在资金账户上就是透支。如某券商自营股票1997年1至6月份月均挪用客户保证金达4600万元。

      (四)审查存取款单据,无存取款人签字,或由券商业务人员代理签字,股东姓名异常,或者是假身份证的。从存取款单据(凭条)入手也是一种有效审计方法。券商一般对资金存取有严格的经办和复核程序,如果单据记载异常就要引起注意。如无存取款人签字,或由券商业务人员代理签字以及股东姓名异常等。我们遇到这样一个账户,股东姓名为海青,经办人却是券商业务人员,我们怀疑是某券商在该地营业部的代名词。经过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查实,股东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最后查出该业部设立经济实体海青公司,并以“海青”名义开立了股票自营账户。

      (五)只有资金账户而无对应的股东账户或资金账户只存取资金而无购买股票的记录。股东账户与资金账户没有对应关系包含两个可能,一是券商利用资金账户融资,违规吸揽存款,进行账外自营或违规经营信贷业务,如某券商以此吸收存款16680万元。二是券商使用资金账户设立“小金库”,存取各种资金,如某券商截留开户费、置卡费、撤单费收入,以“华征”名义虚设股东账户,开立资金户头,私设“小金库”24万元。

      (六)同一天有大额资金进出的股东账户。一种情况是机构户一次存入大额资金,放入主账户,然后再分笔转入其他副账户,所以同一天有资金转进转出。如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王×”的主资金户,通过它向480余个副账户不断转移资金。另一种情况是券商以交换支票的方式隐瞒自营业务,如1997年3月,某券商向一广告公司开出面额为1600万元的支票,同时由对方开出等额支票给证券公司,以广告公司名义进行证券自营活动。

      (七)审查资金账户历史记录,某个或几账户短时间内大量买卖一种或几种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等行为,但券商和机构大户利用信息优势,集中资金,单独或联手炒作某一股票牟取暴利。审计时应对大量持有,特别在短期内大量买卖一种或几中股票的资金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处证券投机行为。1998年初,某券商利用内幕消息,买入“厦华电子”股票70余万股,仅在两个月内账面盈利400多万元。

      (八)账户只有卖出某种股票的记录,但是没有买入某种股票的记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客户网下申购股票,或办理了证券转户手续。因网下申购股票,特别是异地网下申购手续较繁琐,中小散户办理不多,当申购量较大时,检查这种账户的目的一是抽查大户资金,检查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二是检查券商代理业务的合规性。我们抽查的某一资金大户最初资金来源是卖出西藏矿业等股票,经核实,发现该券商与客户签定协议,代理客户到外地申购股票,并按申购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进而查出公司账外收入120万元。

      (九)券商故意隐瞒账户,或者有特别标记的账户。审计人员调阅券商的保证金开户清单,或设定条件打印账单,或直接上机调阅股东资料,对券商故意隐瞒的资金账户,或者有特别标记的资金账户要重点检查。我们在对一券商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异地购买“重庆东源”股票时开立200个深圳股东账户的报销凭证,但没有这些账号的开户记录。后来抽查大户资金时,发现一客户股东账号正是这200个账户中的一个,原来该公司电脑部门对客户资料动了手脚,以掩盖证券自营活动。

      (十)账户开户手续不全,机构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且1997年5月以后仍有股票买卖记录。主要检查内容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开设股票账户情况;国有企业用生产经营资金和上市公司用募股资金炒作股票情况;动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和期货情况;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炒作股票提供资金情况;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机交易情况;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炒作股票情况;以及上述违规行为非法获利和损失等情况。如我们发现某集团公司在三家证券营业部以个人名义开设了十多个资金账户,自1995年开始在二级市场大量买卖集团控股企业的股票后,组织审计组进行延伸审计,查明该集团公司账外经营、违规炒做股票、偷逃税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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