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也称新刑法,相对于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与审计人员密切相关的主要有8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是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罪名。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行政执法人员,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统计,全国审计机关1997年共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412件。如果应当移交而故意不移交,就会触犯该罪。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知悉一定的国家秘密,如果不注意保密,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则都有可能触犯该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保密权。国家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知悉被审计单位一定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密,否则就会触犯该罪。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审计机关如果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最终败诉,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则会触犯该罪。 五、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社会审计人员有可能触犯该罪。 六、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特征在犯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上与上述“五”相同,不同的是:1、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社会审计人员有可能触犯该罪。 七、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私分罚没财物和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执法人员的廉洁性。审计机关拥有罚没权,如果审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私分罚没财物时,就会触犯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