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村婚姻中的门当户对规则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石钢,宁夏大学马列教研室讲师。

原文出处:
固原师专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门当户对是中国农业社会一项传统的婚姻规则。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此项规则还有巨大的惯性,并在广大村民择偶的过程中,产生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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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庭成立的问题上,和由谁选择配偶密切相关的是谁被选择。大量的材料与研究表明,无规则和无差异地选择配偶的社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有社会都存在关于谁同谁结婚的规范体系和具体规则。民国时期生活在中国农村社会的人们,在选择自己的配偶时,同样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则。本文仅就所存在的门当户对规则作一初步论述。

      一

      从理论上讲,所谓“门当户对”是指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相当,换句话说,男女双方在择偶时要相互考虑对方家庭财产的多寡和门第的高低与自己是否相当,以及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是否适合等等。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古德所说:“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的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注:[美]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 )从历史上看,择偶讲究门当户对也是古已有之的一项规则。早在西周时就有了雏形,它是统治阶级为保持自己家族或家庭的血统地位,防止被统治阶级通过联姻挤进自己的阶级队伍,都毫不例外地实行阶级内婚制,以此来禁止本集团成员与外集团成员之间的联姻。阶级内婚制的结果必然造成婚姻的门当户对。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一方面由于氏族门阀的大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九品中正制”的实行,高门和寒门不能通婚,使阶级内婚制开始具有了外在的门当户对的形式。此后,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封建婚姻的基本形式和规则。民间社会之所以在历史的变迁中深受此项规则的影响,主要原因是由于统治集团长期实施和倡导的结果。作为一种有如此悠久历史的传统和习惯,门当户对规则不可能在一朝一夕消失。许多材料表明,这项规则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还有巨大的惯性,它在广大村民的择偶过程中,还发生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华北地区的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四省部分县志的记载,便很清楚地反映出了这一点。(见表1)

      表1: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农村中的门当户对规则

      省份县名门当户对规则的表现

       河 顺义不论男女年龄,只求门当户对

      通县择门第之相称,凭媒妁之联姻

      完县县境婚姻之礼,只论门第

      新城结婚之男女两家认为门当户对,即将两造之年龄属

      相起出八字令算命者合算

       北 新河择门第相当者,为之完婚

       河 淮阳论婚必择门第,重伦也

      西华议婚必择门第

      许昌议婚必择门第

      滑县滑俗择配重门第

       南 汝南先由媒妁择两姓门户相当,子女年龄相若,向该亲

      属提出讨论

       山 临清男择妇多子孙门第

      清平结婚旧习多子孙资产门第

      沾化论门第及前后辈

      无棣婚礼论门第

       东 东平择两亲门第相当,资产相埒及子女年龄相若者由媒

      妁往来两家为之提议

       山 翼城二姓议婚最重门第,门第不当,断不苟就

      浮山最重者门第,门第不合,不轻许婚

       西 威县惟以实现门第相当为结婚主旨

      省份县名资料来源

       河 顺义《顺义县志》卷12,民国22年铅印本

      通县《通县志要》卷8,民国30年铅印本

      完县《完县新志》卷8,民国23年铅印本

      新城《新城县志》卷20,民国24年铅印本

       北 新河《新河县志》卷4册篇3,民国18年铅印本

       河 淮阳《淮阳县志》卷2,民国23年铅印本

      西华《西华县志》卷5,民国27年铅印本

      许昌《许昌县志》卷4,民国12年铅印本

      滑县《重修滑县志》卷7,民国21年铅印本

       南 汝南《重修汝南县志》卷11,民国23年铅印本

       山 临清《临清县志》卷11,民国23年铅印本

      清平《续修清平县志》卷4,民国25年铅印本

      沾化《沾化县志》卷1,民国24年铅印本

      无棣《无棣县志》卷17,民国14年铅印本

       东 东平《东平县志》卷17,民国14年铅印本

       山 翼城《翼城县志》30卷,民国18年铅印本

      浮山《浮山县志》42卷,民国24年刻本

       西 威县《威县志》20卷,民国18年铅印本

      婚姻重视门当户对,不仅反映在华北四省地区,我国的东北、西北、西南的部分地区也有类似的现象。如辽宁新民县“普通人情,总以门第财产、资格相当,始能议婚”。(注:《新民县志》18卷,民国15年铅印本。)台安县“男女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门第财产相当者为合格”。(注:《台安县志》5卷,民国19年铅印本。 )朝阳县同样也是“娶妻,亦只择其门第之称否”。(注:《朝阳县志》36卷,民国19年铅印本。)吉林磐石县男女定婚“得媒妁之介绍相看门户”。(注:《磐石县乡土志》不分卷,1937年铅印本。)安图县“凡两家结亲,必须门第相当始能议婚”。(注:《安图县志》第6卷,民国18 年铅印本。)陕西省宝鸡县“议婚之初,择门第相当”(注:《宝鸡县志》16卷,民国10年铅印本。),中部县婚礼也存在着“门户求相等”的现象(注:《中部县志》21卷,民国23年铅印本。)。四川安县乡民择偶“大抵各因其门第财力相当而已”(注:《安县志》60卷,民国27年石印本。),合江县不仅“多早婚”而且“重门第”(注:《合江县志》6卷, 民国18年铅印本。)。以上这些颇具代表性的材料表明:门当户对这一项古老的婚姻规则在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各地是被普遍遵守的。村民们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大多要求双方家庭和本人的条件相当,实际上都在有意无意地追求着门当户对。凡属于门当户对的婚姻就被认为是般配的,反之则被认为是不般配的。不般配的婚姻常常会遭到父母与亲属,甚至舆论的干预和反对,因此而酿成的婚姻悲剧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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