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奋斗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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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是一贯倡导并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如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不屈不挠地奋斗。

      一

      众所周知,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皇权专制。近代以来,外国侵略势力和中国封建势力勾结起来,实行“血”与“火”的专制统治,更是毫无人权可言。马列主义传入中国,及新文化运动的掀起,提出“科学与民主”、“劳工神圣”的口号,就是争取人权而向封建专制的挑战。中国共产党成立及其致力于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是为了解放广大劳动人民摆脱压迫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其领导人及党的许多文件中,多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问题。1922年毛泽东为纪念五一节发表的文章《更宜注意的问题》中指出:五一纪念日“就请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权”(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同年6月15日,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了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以达到军阀覆灭能够建设民主政治为止。采用无限制普选制。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等人权要求。党的“二大”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此后,在许多地方还开展了“争人权运动”并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1924年11月,中共第四次发表对时局的主张,提出:保障人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罢工之无限的自由权;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地位上,均应与男子享平等权利等共13条主张,对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权利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925年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中提出了:“为争国体,为争人格,为争自由而奋斗”的口号。

      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把争人权的斗争,不论在纲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提到了新的、切实的高度。大会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行动纲领,解决了实现民族自决、实现民族平等的道路问题。这就为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提供了基础。二大宣言指出:“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中国劳苦大众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将自己从帝国主义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这是“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纲领”。只有民族自决,国家独立,才有中国人民的人权。大会宣言号召“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明确了只有国内的和平统一建设新国家,才能谈得上实现人权,为发展人权提供物质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在中国实现民主,给人民以人权的正确途径。

      中国最广大的人权是农民的权利。1925年1月, 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专门做了《对于农民运动的决议案》,强调:“农民问题在中国,尤其在民族革命时代的中国,是特别的重要。”1926年9月, 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并深刻地阐明了中国农民运动的“最大特色”。他说:“都市工人阶级目前所争,政治上只是求得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尚不欲即时破坏资产阶级之政治地位。乡村的农民,则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非推翻这个压榨农民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这是现实中国农民运动的一个最大的特色。”(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8、40—41页。)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转入低潮,白色恐怖笼罩全国,中国共产党发动领导了多次武装起义,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在根据地内,给广大工农群众以各种民主权利。1931年11月7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瑞金苏维埃政权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共17条,对保障根据地人民各种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诸如:工人、农民、红军士兵,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公民16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选派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及地方的政治事务;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并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进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信仰宗教自由;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等等,这些规定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在《八一宣言》中,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号召:“共产党、国民党、全国人民,应当共同一致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对各阶层的人权作了具体的解释,他说:“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页。)1941年11月毛泽东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一文中,再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8页。)这些论述说明抗战时期中共的人权范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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