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世纪,蒙古族代突厥而起,成为称雄我国北方草原最强大的民族。凭借其强大的武力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征战,终以马上得天下,先后亡西夏,臣金宋,统一中国,第一次以少数民族入据中原,建立元朝,并将地绝险远的藏族地区第一次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版图之内,使其疆域空前扩大。正如《元史·地理志》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在如此辽阔的疆土上,如何有效地实施其统治,从而达到“控制边陲,屏翰畿甸”(注:《存复斋文集》,卷4,《行宣政院副使送行诗序》。)的目的, 对于地处险远、民风强悍的西藏的治理便至关重要。 其实,早在蒙古族西征和统一全国的征战中,以卫藏为中心,包括整个青藏高原在内的辽阔藏区,在蒙古汗国的西部阵地中就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首先,以卫藏为中心的藏区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地域,其地势高峻,路途险远。在军事上具有居高临下和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优势。此外,以卫藏为中心的青藏高原藏区在交通位置上极为重要,它位于中亚、南亚和东亚三大地形板块的交汇处,是连接三者的重要交通枢纽。在青藏高原藏区的北面,是中国通往中亚和西亚的主要交通要道,即历史上著名的“丝绸古道”。当蒙古汗国成功地完成了对中亚、小亚细亚、新疆以及西夏等辽阔地域的征服之后,这条线路实际上已成为蒙古维系其西征后所建辽阔帝国的命脉线,保证这一线路的畅通乃成为蒙古的当务之急。如果让藏区这样一个处于重要战略地位的辽阔区域置于蒙古汗国统治圈之外,对于蒙古的西部阵地显然是极不安全的。其次,蒙古在灭掉盘踞于西北的强大的西夏政权以后,已为它从西南方向进攻南宋打开了一个缺口。当时,蒙古在西北屯有重兵,其主要目的是想要从青藏高原藏区的东缘南下,进攻四川、云南等重镇,以从西南方向对南宋政权形成包抄之势,而这条路线主要经过藏族地区。所以,蒙古军队要开通这一路线,首先必须取得对以卫藏为中心的青藏高原藏区的控制。因此,当蒙古军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攻灭西夏之后,决不可能坐视西藏处于原来独立发展的状态,它注定要将西藏纳入蒙古汗国的统治圈内,并努力对其实行有效的治理。历史证明元朝对藏区的统治是相当富有成效的。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政策: 1.因俗而治,扶持地方政权。因俗而治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统治境内少数民族的一种惯用手段。因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统治对象,其具体的统治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则是一致的。即根据少数民族自身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地域差异,而实施相应的较为有效的统治措施。而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因俗而治”则主要是指根据藏区各族(主要是藏族)对佛教的普遍信仰,而采取的相应的治理政策。正如史载:“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注:《元史》卷202, 《释老传》。),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帝师,优宠喇嘛。 西藏本土原来的宗教信仰是当地的土著宗教本教,直到八世纪末——九世纪初,藏传佛教达到极盛,使整个藏区都处于一种极为浓郁的佛教文化的笼罩之下。十三世纪元朝统治者,根据藏区这种特殊的宗教信仰,通过中原王朝强大的王权,进一步强化和树立这种神权,来达到对西藏的直接治理。首先设立帝师制度,并使之与元朝统治相始终。1260年,八思巴被忽必烈封为国师;1270年,忽必烈又赐其号为“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化身如来,宣文辅治,大圣大德,普觉其智,佐国如意,造字圣人,大元帝师”(注:转引自《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东嘎·洛桑赤列著,唐景福译,P.47甘肃民族出版社1984年1月版。)并赐玉印,帝师制度自此成为定制。 元世祖忽必烈甚至有意独宠萨迦派,但后因八思巴的奏议而允许西藏各个教派自行发展。从八思巴受封帝师直到元末,受封为帝师者共14人,历任帝师大都出自萨迦款氏家族。且帝师极受尊崇,达到“朝廷所以礼敬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的程度,甚至“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帝师的职责, 一是作为皇帝之师,向皇帝传授佛法,为皇帝举行传法授戒的灌顶仪式;二是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并负责弘扬佛法;三是作为元皇室的教祖和精神支柱,随时为皇帝和国家作佛事,以保障皇帝的平安和国家的兴盛。帝师之责既然如此之重,其备受尊崇和优礼,则是理所当然了。帝师甚至在死后都受到极高礼仪。如八思巴死后,不仅受到加赐的封号,还在京城建有其身舍利塔。元英宗时,“诏各郡建帝师八思巴殿,其制视孔子庙有加”(注:《元史》卷27《英宗纪一》。)。元泰定帝时,又“给帝师八思巴像十一,颁行各省,俾塑祀之”(注:《元史》卷29《泰定帝本纪》。)。 除了专设帝师之外,还优宠一般的西藏僧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其赐官封号,使之获得巨大的政治利益。他们有的受封为王,有的尚公主或长公主,有的被皇子、宗王们奉为上师,有的在朝廷任职,取得各种封号。正如史载:“(帝师)弟子之号司空、司徙、国公、佩金玉印者,前后相望”(注:《元史》卷202《释老传》。)。1264年,忽必烈颁行了《珍珠诏书》,规定:“对依律而行的僧人,无论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皆不准欺凌,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役,……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寺庙所有之土地、河流和水磨等,无论如何不可夺占、收取,不可强迫售卖”(注:《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112—113。)。这不但使西藏教派势力在西藏本土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确立了他们在内地享有优越地位。还有不少西藏僧人分别在内地和中央取得很大政治权力。如西藏僧人杨琏真加在任江南释教总统期间,即通过重赂桑哥,“发掘故宋赵氏之都陵之在钱塘、绍兴者及大臣冢墓凡一百一所,戕杀平民四人,受人献美女宝物无算,且攘夺盗助财物”(注:《元史》卷202,《释老传》。)他们甚至还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史载:“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后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可见在元朝政权中,虽然他们主要行使特殊的宗教职能,但他们所获得的政治利益和权力显然已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宗教的范围,且行使的范围也已超出西藏本土,甚至具有全国性。其次,给予僧人丰厚的赏赐,使其在经济上大获其利。有元一代,元朝统治者对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的各种赏赐,其数量之巨大,次数之频繁达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元朝皇帝几乎每一次从帝师受灌顶,作为“供养奉献”,都必赐给大量财物。1270年,忽必烈再次从八思巴受灌顶,“所奉献大供养为白银一千锭、绸缎五万九千匹。还有每次见面时所送的礼品及哈达、银币等。仅皇帝临时奉献的礼品据说总计有黄金一百多锭、白银一千锭、绸缎四万多匹”(注:《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P.147。)。 而元代的其他历任皇帝也因受戒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西藏僧人大量的赏赐。如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十二月,“命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诣西番受具足戒,赐金千三百五十两,银四千五十两、币帛万匹,钞五十五贯”(注:《元史》卷27《英宗纪一》。)足见赏赐之丰。再次,建寺兴佛,使西藏僧人享有巨大的宗教利益。元朝将藏传佛教定为国教,大力提倡和宣扬。为此在京城和全国各地大量兴建佛教寺庙。《元史》中元朝历代皇帝兴建佛寺的记载不胜枚举。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据宣政院统计:“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注:《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同时,元朝佛事兴盛。《元史·本纪》中即有大量“命帝师率其徒作佛事”或“命西僧作佛事”的记载。可见,由于元王室大力尊崇藏传佛教,并广建佛寺,大兴佛事,使藏传佛教由西藏不断向全国传播、发展。并且因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拥有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的权力,使之在西藏本土乃至全国都享有很大的宗教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