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辽朝契丹人的孝忠妇道观与中原文化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康松,湖北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古籍所

原文出处:
北方文物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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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忠、妇道是我国中原地区封建社会的几个重要的伦理道德观念,它与法律互为补充,起着维系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作用,是当时人们日常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中原地区的这些伦理道德观念,对我国边疆少数民族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影响。契丹族建立辽朝以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中原地区的孝亲、忠君、妇道等伦理道德观念。

      一、孝亲

      在我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中,是否存在孝的观念?答案应是肯定的。虽然有部分少数民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贵壮贱老”、甚至子弑其父的情况,但这并不排除另一部分少数民族具有孝敬长者的美德与传统。辽与五代时期的黑车子族“善作车帐,其人知孝义”(注:胡峤:《陷北记》,见宋叶隆礼撰、贾敬颜、林荣贵点校《契丹国志》卷2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下同)。)。这是汉人胡峤以其固有的道德观念而作的关于黑车子族的记述。至于契丹族,在建立辽朝以前,他们就有了孝的观念。《辽史·国语解》说:契丹语“得失得本,孝也”。传说由阻午可汗制定的再生仪(又名复诞),当是对契丹族遥辇氏部落联盟初期人们不忘母亲生身之恩的仪式化的表现。虽然辽时规定再生仪“惟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堇得行之”(注:《辽史·国语解》,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但这并不是说其他的人可以忘掉母亲的生身之恩。

      儒家经典《十三经》之一的《礼记》卷49《祭统》用这样几句话以概括孝行:“孝子之事亲也,有道三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尽此三道者,孝之行也。”这里既说出了孝行所包含的“养”、“丧”、“祭”三条内容,又说出了考察孝行的“顺”、“哀”、“敬而时”的三个标准。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对辽代人们的孝行(主要是契丹人)加以考察。

      1.“生则养”,“养则观其顺”

      太祖神册四年“九月,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注:《辽史·太祖纪下》。)。因为母亲有病而放下征伐大事回到宫中侍养,其平时孝顺之情可想而知。

      太宗“性孝谨,母病不食亦不食,尝侍于母前,应对或不称旨,母扬眉而视之,辄惧而趋避, 非复召不敢见也”(注:《契丹国志》卷2《太宗嗣圣皇帝上》。)。他的“顺”,可谓至矣。会同五年(942 年)六月丁丑,“闻皇太后不豫,上驰入侍,汤药必亲尝”(注:《辽史·太宗纪下》。)。太宗灭晋,述律太后“以其国中酒馔脯果赐帝,贺平晋国。帝与群臣宴于永福殿,每举酒,立而饮之,曰:‘太后所赐,不敢坐饮。’”他在中原时久,思念太后,对群臣说:“天时向暑,吾难久留,欲暂至上国省太后。”(注:《契丹国志》卷3《太宗嗣圣皇帝下》。 )这表明他常常惦念着自己的母亲。

      圣宗即位,其母承天太后摄政。圣宗时时受到其母的监督与指责,御服、御马都须经过太后的检查。有时“宫嫔谗帝,太后信之,必廷辱帝”。对此,圣宗也是“每承顺, 略无怨辞”(注:《契丹国志》卷7《圣宗天辅皇帝》。)。

      兴宗重熙三年(1034年),因皇太后与她的诸弟密谋,欲立少子重元为帝,“事发,帝(兴宗)收太后符玺,迁于庆州七括宫”。到“六年秋,帝悔之,亲驭奉迎,侍养益孝谨”(注:《辽史·后妃传·圣宗钦哀皇后萧氏》。)。贵为天子,孝行如此,其它贵族亦然:耶律安抟“事母至孝”;萧阳阿,时“人称其孝”;萧意辛“事亲睦族,以孝谨闻”;萧乌野“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注:分别见《辽史》之《后妃传》、《耶律安抟传》、《萧阳阿传》、《列女传》、《萧乌野传》。)。

      耶律石柳建议天祚帝诛灭耶律乙辛余党,认为这正是“陛下英断,克成孝道之秋”。他援引唐德宗的孝行,来打动天祚帝的心,强调“圣人之德,无加乎孝”,请“尽收逆党,以正邦宪,快四方忠义之心”(注:《辽史·耶律石柳传》。)。这表明当时社会舆论是很看重孝道的,而辽境“孝”的观念与中原文化也是相通的。

      辽朝中、后期,还特地对老人给予一定的物质照顾,使他们得以比较容易地安度晚年。 如《辽史》圣宗统和年间有以下记载:四年(986年)冬十月“壬戌,以银鼠、青鼠及诸物赐……耆老”;九年秋七月乙巳,诏诸道“抚高年”;十二年春正月,“霸州民李在宥年百三十有三,赐束帛、锦袍、银带,月给羊酒,仍复其家”;十六年五月,“妇人年逾九十者赐物”。这是对全社会关心老人、孝敬老人的引导和提倡。

      宋人使辽时,也看到了辽人的孝行。“楚公(名佃,字师农)使虏(引者按:指契丹人建立的辽朝)时,馆中有小胡执事事甚谨,亦能华言。因食夹子,以食不尽者与之,拜谢而不食。问其故,曰:‘将以遗父母。’公喜,更多与之。”(注:陆游:《家世旧闻》,转引自《说郛》卷5,中国书店1986年版。)夹子似为一般不易吃到的食物, “小胡”得到后,不是自己一饱口福,而是准备带给他的父母尝尝,难怪楚公要“喜”了,喜的什么?喜其孝也。

      2.“没则丧”,“丧则观其哀”

      《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记载,(契丹人)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上,经三年后,乃收其骨而焚之。因酌酒而祝曰:“冬月时,向阳食;夏月时,向阴食;我若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

      看这一记载,似乎契丹人在父母死后,无“丧”,更无哀意。三年后的酌酒而祝,似可看作“祭”。但这是契丹族早期的情况。祝词说的“我若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反映的是契丹族早期的畋猎经济生活。这段文字的上文是:“有七十二部落,不相统制,好为寇盗。”那正是契丹族早期的历史,《契丹国志》的撰写,时间虽然是在辽亡之后,但其内容大多是抄录前代文献而成。《国土风俗》很可能是抄《隋书》卷84《契丹》中的一段,不过文字稍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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