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刑法制度考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武玉环(女),1950年生,吉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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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辽代刑法制度的研究,近年开始受到学界注意,并有文章问世。但有些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注:有关辽代刑法制度方面的文章,有舒焚:《辽朝法律与刑罚概述》,《武汉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稽训杰:《辽代刑法概述》,《民族研究》1982年第1期。 稽文中认为:“但枢密使不‘亲决’狱讼,也不过问所谓京狱、奏狱等的覆核工作。京狱、奏狱及重大的京控案件,另由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分别受理,经审决、平议后,上报决遣”。而实际上,辽枢密院参予重要案件的审理。“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辽史·刑法志》)。道宗之子耶律濬被诬谋反案件,就是北枢密使耶律乙辛亲自审理的。因此,本人认为,辽自中后期,枢密院不但处理军国大政,也兼理司法。另外,辽设十宫院左右司侯司,掌斡鲁朵刑狱。)。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在辽刑法制度研究方面,著述颇丰,但是由于其坚持“辽朝是中国史系列之外的国家”“因此可以说辽与中国王朝的法和制度完全是不同的”(注:岛田正郎:“それらが中国王朝の法や制度と全くとぃつてょぃはど異なる事实を明らかにすることがごきた”。“……この国を中国王朝の系列外の存在,‘胡族国家’と位置づけたぃとする年来の主张を平易に论证しよとするのが,この书の目的と称してはばからなぃ。”《契丹国》,《东方书店》1993年3月30日,第214页。),而把辽代法律制度完全排斥在中华法史系列之外,这亦是不妥的。辽代刑法虽番汉分设,在番法中保有契丹游牧民族一些习惯法,但随着辽封建化的深入,辽代刑法制度也不断修订与完善,辽汉律基本沿袭唐律,而在番律中也参用唐律,如十恶、八议之法也用于契丹民族之中。辽中后期,番汉二律逐步走向统一。

      由于《辽史·刑法志》记载过于简略,给辽代刑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图从《辽史》、《纪》、《传》,尤其是辽代石刻资料中有关刑法的史料与《辽史·刑法志》的有关记载相结合,考述辽代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破坏的历史过程,以及番律与汉律的主要内容、辽的审判制度等,以期反映出辽代刑法制度的概貌与特点。

      一、辽代刑法制度的设立与发展

      辽代刑法制度,起源于遥辇氏部落联盟时期,在契丹族成员的行为,维护氏族社会的秩序,已以有了适用于部族中的刑罚与习惯法,成为后来辽朝制定刑法制度的基础。据《辽史·太祖纪赞》载:“传至雅里,始立制度,置官属,刻木为契,穴地为牢。”《辽史·刑法志》又载:“阴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这一时期,在氏族社会的机体内,法律的雏形已出现,有契丹部族的习惯法、刑罚、牢狱、掌刑辟的官员——夷离堇。夷离堇最初为掌刑辟兼统领军马的官员,后来,司法之职由夷离毕专掌。在遥辇氏部落盟时,设立了决狱官一职。辽太祖淳钦皇后的五世祖胡母里在“遥辇时,尝使唐,留之幽州。一夕,折关遁归国,由是世为决狱官”(注:《辽史》卷七三《萧敌鲁传》。)此后,决狱官之职世为淳钦皇后祖、父辈执掌。淳钦皇后之父月椀任阿扎割只,此职即决狱官职。

      辽建国后,其刑法制度的创立

      (一)辽代刑法制度的创立

      辽初建国,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太祖诸弟叛乱后,为惩治逆党,权宜立法。这次立法的目的,是禁暴戢奸,因此,用法严酷。神册六年,辽太祖下诏:“‘凡国家庶务,钜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注:《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当时,契丹人突吕不受诏制定《决狱法》。这是辽朝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其内容史无明载。当时,汉人之间的争讼以及牵涉番汉间的争讼案件,由汉人官吏康默记处理。“一切番汉相涉事,属默记折衷之,悉合上意。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默记推析律意,论决轻重,不差毫厘,人自以为不冤……五年,为皇都夷离毕”(注:《辽史》卷七四《康默记传》。)。皇都夷离毕为当时上京城的法官。

      太宗时,渤海人犯法依汉法治罪。

      世宗时,天德、萧翰、刘哥、盆都谋反,天德伏诛,仗萧翰,流放刘哥,派盆都出使辖戛斯国。这四人犯罪罪行同而刑罚各异的现象,反映出辽初刑法的不成熟。

      由于辽初法律的不成熟性以及为禁暴戢奸,刑法较为严酷,至辽穆宗时利用手中的权力,滥施刑法,涉及无辜者众多。史书记载:“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斃,及私归逃亡,在告踰期,召不时至,或以奏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余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注:《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辽代刑法至此时已经无法可依,辽法律成为契丹皇帝发泄个人怨愤,纵情施暴的工具。

      (二)辽代刑法的重新修订与完善

      辽景宗即位,“已鉴其失”,对辽朝的严刑酷法加以改订,使之适合于辽代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史书评价辽景宗“庶几宽猛相济”。辽圣宗即位后,以南京所进律文为基准,对以往的律文进行改革,“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注:《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圣宗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统一番律与汉律 “先是,契丹人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注:《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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