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

作 者:
王棣 

作者简介:
王棣,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副教授 广东 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宋代乡司控制着县乡赋税征收的全过程。从编制、推排五等版籍,编制两税版籍,编制和注销税租钞,推割税租直到乡役的编排点差,和预买绸绢的编册摊派,灾情蠲免的检视上报等,无一不经乡司之手。从操作实践来考察,乡司的这些职责,无疑使其掌握了县乡赋役征收的实权,这既使他们成为实现州县财税职能的关键人物及乡村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又为他们营私舞弊提供了舞台。宋代乡司在运作过程中的营私舞弊,既影响了县乡赋税征收体制的正常运转,又破坏了乡村的正常生产秩序。总之,宋代乡司的职责与运作,不仅关系着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的运转,亦是宋代地方稳定,乡村民事成败的关键,并最终影响到农村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乡村基层社会的政治安定。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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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乡是实现国家财税职能的最基层机构,乡司(注:本文的乡司、乡书手以及书手、乡书、乡胥、乡典等,都是指相同的事物。)则是以乡为单位配置的实现国家财政职能的专业人员。鉴于目前国内对宋代乡司及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的研究尚未有专门论述,本文拟对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乡司的职权与运作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宋代乡司在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主要承担各类版籍和赋税簿帐的编制、书算等财税稽核方面的运作,即宋人通常所说的造簿帐,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推排五等版籍

      五等版籍,又称五等丁产簿,或简称版籍、丁产簿,是宋代以乡为单位的乡村户籍资产总帐,也是宋代州县衙据以划分税户纳税等级并分摊税役的根本依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之14载:“(熙宁)七年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作邑自箴》卷四载:“造五等簿,将乡书手、耆、户长隔在三处,不得相见。各给印由子,逐户开坐家业,却一处比照。如有大段不同,便是情弊”。都指明乡书手与乡村基层政权头目耆、户长等共同负责编制五等版籍。这是乡书手的主要职责。

      与编制五等版籍相关联,随着乡村税户田产物力的升降增减,乡司也还同时负责五等版籍中税户等第的“推排”。每逢闰年,负责造五等版籍的乡司书手根据税户资产的升降增减、丁口的新进病退等情况进行推收、核实及重新登记,并登录于官司版籍簿帐上,用以编排厘定税户户等,并据此重新摊派税役(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25。)。推排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对税户变动不定的物力、丁口等进行核查跟进,确保国家税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南宋承宋金战乱之后,土地关系混乱,推排更是稳定乡村基层统治秩序,维持政府财税收入的必要措施,“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注:《宋史》卷131 “食货志·役法下”。)。可以说,州县版籍簿帐的合理、可靠,端赖乡司的推排是否办理得公正、平允。

      基于乡司在编制和推排五等版籍中的职责,他们在承办买卖、逃亡、户绝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实际上也就取得了决定税户纳税等级(户等)和处置税户承担税役课赋数量的权力。这些职责和权力,既赋予乡司维护乡村赋税征收体制正常运转的重任,也给了他们假公济私,舞文作弊的可乘之机。乡司在编制和推排五等版籍时,往往不依法办事,借机中饱肥私,“比年乡司为奸,托以三年一推排方始除附,乃使久年系籍与疾病之丁无时销落,新添之丁隐而不籍,皆私纠而窃取之。致令实纳之人无几,而官司所入大有侵弊。兼有十数年不曾推排处”(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31—32。)。由此而造成“推排”失据,州县五等版籍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现象。五等版籍失去了准确性和可靠性,县乡赋役征收体制也因此而陷于混乱之中。胡太初在总结为县之道时说,“今之作县者,莫不以催科为先务,而其弊有不胜言者,最是乡胥走弄,簿籍漫漶。不惟驱督不登,县受郡之责;抑亦逼抑过甚,民受官之害”(注:胡太初《昼帘绪论》“催科篇第八”。)。乡司编制、推排五等版籍的职权,不仅关系到县乡赋税征收体制的运转,亦是宋代地方稳定,乡村民事成败的关键。

      二、编制税租簿帐

      税租簿、税租帐是县衙以乡为单位登录所辖各乡主客户丁数、税租总额、各税户税租额及盐钱屋税麴货等税额的会计帐册(注: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47“税租簿”、卷48“税租帐”。);由于两者是县乡征收夏秋二税及其他杂税的具体依据,所以又被称为二税版籍。宋政府明确规定每年由乡司书手负责写造本乡税租簿帐,并签名画押。县令佐审查毕押字用印,送州审查后于县令佐厅置柜收鏁(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17—18。)。

      二税版籍的内容,包括本县及所属各乡去年原纳税总额,当年新增收税额及逃绝户应开阁减放税额,当年实纳税总额,以及各税户应纳税额等(注: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17—18、《庆元条法事类》卷47“税租簿”。)。由于二税版籍建立于五等版籍之上,乡司书手依据五等版籍写造夏秋税租簿,这就意味着各乡、各户的纳税额取决于乡司书手之手,意味着县乡赋税征收体制运转的起点掌握在乡司书手手中。

      为保证税租簿帐的准确可靠,宋政府对乡司书手写造税租簿帐立有条法禁约:“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24。)。尽管有严格的法规和严厉的惩罚,但是乡司照样利用其写造税租簿帐的职权从中牟利。南宋初,“州县旧管税额,往往自兵火后来,簿籍不存,多是旋行括责,于十分内以分数立额。后来归业人户,虽业多,止是隐落,或州县自用,或乡司欺盗,走失合纳常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29。)。 这既反映出乡司侵吞公赋,同时还可以看出,乡司书手的职责所带来的实际权力,已使他们成为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举足轻重的角色,成为掌握政府公赋来源的关键人物。

      三、注销税租钞和结算上报

      宋代县衙征税,税户纳税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首先,在起征赋税前一百天,把上税季的征税簿帐及有关变动的资料由县送州,经州核实认可后,送返县司,形成当年的税租钞,这是本税季征税的原始依据。然后,州县官司于起催前两月,分遣役人将“凭由”(注:“凭由”约相当今天的缴税通知单,其上需注明税户隶属之乡耆都甲、明细税目、纳税注意事项等。)散发给各税户,以便税户预先备齐应纳钱物。再后,州县令佐备同样格式的县钞、户钞、监钞、住钞等赋税“四钞”,作为正式的纳税凭证分送县司、税户、监司及仓库。完成这些必备的税务程序后,才开始起征赋税(注: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47“税租簿”、“拘催税租”。)。从赋税征收机制来看,“户钞,付民执凭”,约即现今之纳税收据单,税务官吏在税户赋税纳讫时,应在该户户钞上加盖印信,并付给税户收执,故又称为“朱钞”。“县钞,关县司销簿”,用以致送县府的催理单位,俾使官府得以在税租钞帐上注册批销。“监钞,纳官掌之”,乃呈送上级监司,供作稽核存查之用。“住钞,仓库藏之”,俾使藉以盘存出纳。显然,这是一套甚为完备的赋税受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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