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人类自身的生产,与人类的物质生产一道,构成社会生产的总体,并对整个社会起制约作用。各民族都形成了一套婚姻制度与习俗,并各具特色。本文拟对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作一概述,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和文明程度。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淫”。所谓“淫”,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