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仲伟合 钟钰 510421 广州市黄石东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

原文出处:
中国翻译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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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早在公元前就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公元前罗马帝国的翻译学家们对“词对词”翻译与“意义对意义”翻译展开辩论至今,翻译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特别是近代,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新的翻译理论不断涌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就出现一派翻译理论——功能派翻译理论。

      功能派认为翻译(包括口、笔译)是一种行为。其理论的重点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对翻译实质的阐释(2)对翻译过程参与者的角色分析(3)功能翻译原则的提出。本文拟从这三方面入手, 介绍功能派翻译理论。

      1.功能派的形成及重要理论

      谈到功能派,就不得不提及三位功能派翻译理论杰出的贡献者凯瑟林娜·雷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威密尔(Hans.Vermeer)、贾斯塔·赫滋·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雷斯首先于1971 年在她的著作《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andLimitation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当时,雷斯的理论建立在对等理论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原文与译文的功能对等。

      雷斯的学生威密尔则突破了对等理论的限制,以文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skopostheory)。威密尔所提出的目的论(skopostheory)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skopos是希腊词,意思是“目的”。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 那么目的从何而来? “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initiator)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 发起者出于某个特殊原因需要译文。在理想状况下,他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接受者、使用译文的环境、译文应具有的功能以及与原因有关的细节等。所有这些构成了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专业知识不足或其它原因对译文目的不甚明了的时候,译者可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目的。除了目的法则之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 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语际连贯类似于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

      而曼塔利比威密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2.翻译的基本概念与实质

      在以上对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形成、主要人物和目的论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功能派将目的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一点也体现在功能派对翻译概念的定义和对翻译实质的阐释中。

       功能派认为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 )和翻译(translation)是两个不同概念。 翻译行为这个概念是由曼塔利提出的。功能派赋予行为(action)以特殊的涵义:行为具有目的性。功能派沿用了学者莱特(Geory Henrik Von Wright )对行为的定义:“行为是有目的地把事物的一种状态改变或转化到另一种状态。如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行为也可被称为相互行为(interaction)。 曼塔利将“翻译行为”定义为“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而设计的复杂行为。”“而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当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具体一点说,翻译是一种转换,在这种转换中,交际性的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或两者兼有)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如果说翻译行为指译者在跨文化交际中可做的工作,那么翻译就是他转换文本时所做的工作。例如,一名译者建议他的德国顾客不要把寄给新加坡一家小公司的信翻译成英文,而是译成中文,因为该译者知道新加坡虽然是个双语国家,但小公司里的人不一定熟识英文。他的行为属于翻译行为,而当他具体把这封信转换成中文时,他的行为就称为翻译。

      由以上两个概念的定义可以得出,翻译行为及翻译的实质是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翻译行为和翻译犹如两个以跨文化交际为圆心的同心圆,前者半径较大,而后者是功能派理论的重点。

      翻译的实质反映出翻译的三个性质:目的性、交际性、跨文化性。有人批评翻译的目的性,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翻译都带有目的。功能派从两方面来反驳了这一批评。1.目的性已经包含在行为这个概念的定义之中,因而翻译亦含有目的性。实际上,行为本身并没有目的,是行为参与者或观察者将其解释为带有目的性;2.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个特定的译文接受者群体为对象,使译文在目的语环境中具有某种功能。这就是翻译过程的目的性。尽管翻译目的有时相当不明确,但至少包括完成人们因文化、语言障碍而受阻的交际活动。翻译的交际性由此而来。交际是通过交换符号实现。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的意义可能是因人而异。然而为了完成交际活动,交际符号必须在符号的意义方面达成某种共识。因此,意义是约定俗成的,为文化所特有。翻译过程中,译者将原语文化中有特定意义的符号转换成目的语文化中的语言符号。这种行为无疑具有跨文化性。何为文化?百家各持己见,功能派愚昧采用美国种族学家Ward H.Goodenough对文化的阐述, 将翻译研究纳入跨文化研究的模型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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