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绪论 南宋赵与时(1175—1232年)《宾退录》卷一中有一段关于“射字”游戏的记录: 俗间有击鼓射字之伎,莫知所始。盖全用切韵之法,该以两诗,诗皆七言。一篇六句,四十二字,以代三十六字母,而全用五支至十二齐韵,取其声相近,便于诵习。一篇七句,四十九字,以该平声五十七韵,而无侧声。如一字字母在第三句第四字,则鼓节先三后四,叶韵亦如之。又以一、二、三、四为平、上、去、入之别。亦有不击鼓而挥扇之类,其实一也。诗曰: “西希低之机诗资,非卑妻欺痴梯歸,披皮肥其辞移题,携持齐时依眉微,离为儿仪伊锄尼,醯鸡篦溪批毘迷”,此字母也。 “罗家瓜蓝斜凌伦,思戈交劳皆来论,留连王郎龙南关,卢甘林峦雷聊邻,簾栊羸娄参辰阑,楞根弯离驴寒间,怀横荣鞋庚光颜”,此叶韵也。 以上引文据齐治平校点本。(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只是第一行“伎”,校点本作“技”,各种版本却均作“伎”,应系误排,今据改。我们还查阅了各种《宾退录》版本,包括日本尊经阁所藏宋本,文字方面未见有重要的异同。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九亦引载此两首射字诗,但对校勘并无用处。 这两首射字诗应是当时存在的声母和韵母的总汇,因此是我们了解南宋时期南方读书音的绝好材料。周祖谟氏在《射字法与音韵》(注:周祖谟《问学集》下册(中华书局,北京,1966年)663—669页。)(下称周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后来刘文献《宾退录所载射字法里的字母诗》(注:《教师杂志》(吉隆坡,马来西亚) 27 期,1973年,51—54页。)(下称刘文)也有所阐发。本文拟在此两篇论文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二 字母诗的分析 2.1周文将字母诗四十二字与等韵学三十六字母相对照, 认为所代表的声母仅三十一母。按周文(663—664)所载,将四十二字归并成三十一母如“第一表”(见文末)。标在字前的上下两个数字表示该字的位置,如“篦”左边的数字表示“篦”为字母诗第六句中第三字。字后小写的字表示该字的中古韵类,如“卑”右边“支A ”表示“卑”字属于支韵A类(即四等)。第五句第六字“锄”周文疑为错字, 故未列于表中。 周文据此表情况指出了轻重唇音有分、舌上与正齿合并、全浊声母全部保留等特征。周文也指出了重唇音、部分牙喉音有文字重复的事实,但对重复的原因未加斟酌。刘文则认为,这些重复的字是反映所谓重纽区别的。刘文云:唐代中叶以后,齐、先等‘四’等韵并入了脂、仙等韵的重纽A类,之、元等韵则并入了脂、仙等韵的重组B类(即三等)字;由此可见,这些重复文字的一方属于重纽A类,另一方属于重纽B类。 2.2我们先观察一下字母诗所用文字的韵母。周文(664)已指出,字母诗用字一概取自《广韵》平声支、脂、之、微、齐韵。我们还应注意到,字母诗用字大多属于开口。从下面对叶韵诗的分析可知,这几韵的开口当时都已并成了一个[i]韵母。字母诗基本上就是由[i]韵母编成的一种叠韵诗。 有两种例外情况。一、如在下文叶韵诗的分析中要谈到的,止摄开口齿头音的韵母当时已变成了
,字母诗中“资”、“辞”二字正在这一条件之下。我们怀疑“资”可能本是“赍”(齐韵开口,当时为[i] ),因字形相近被误作“资”了。至于“辞”,它代表的邪母不与齐韵相拼,使用
韵母字是不得已的。二、“携”、“为”、“ 歸”三字属于合口。中古‘四’等韵以及重纽 A 类牙喉音中有少数字在现代官话读为开口,如“沿”、“县”、“萤”等,“携”也是其中一例。(注:参看有坂秀世《唇牙喉音四等にぉける合口性の弱化倾向につぃて》(有坂秀世《国语音韵史の研究》增补新版,三省堂,东京,1957年,359—364页)。)《中原音韵》“携”与开口“溪”同音。想必字母诗的作者是将“携”字当开口用的。“为”即于母(喻母三等),于母是不在开口出现的特殊声母,只能标以合口字。至于“歸”,它应该是“歧”之误。此外“锄”属鱼韵,也是例外,应当是讹字。关于“歸”、“锄”二字的讹误问题,将在下一节讨论。 2.3对字母诗中的重复字,我们赞同刘文的看法。 北宋邵雍《皇极经世声音唱和图》中,唇牙喉音重纽的区别也不是用“声”(相当于反切下字)来表示,而是用“音”(相当于反切上字)来表示的。(注:参看李荣《皇极经世十声十二音解》(李荣《切韵音系》,中国科学院,1952年)174页。)我们可以拟测,重纽A类的声母带有强度腭化,重纽B类的声母则不带腭化(或只带有较弱的腭化)。在帮母下“卑”、 “篦”二字均属A类(如上所述,当时齐韵变为A类),其实“卑”应代表B类。我们可以解释:“卑”字为了回避与亵词同音而归入了B类。(注:参看平山久雄《中古唇音重纽在〈中原音韵〉齐微韵里的反映》(《中原音韵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28—34页)31页,李荣《禁忌字举例》,《方言》1994—3,161—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