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异之争: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上)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援朝 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 100871

原文出处:
语文建设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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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的名称之争由来已久,其实,就社会学方面而言,这种名词之争在一系列与社会学有关的边缘学科(社会学往往称之为分支社会学)都存在。比如,历史社会学和社会史、心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等等学科都是如此,而社会学对此大都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即都承认他们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因此,今日的社会学有百余个分支社会学;就拿与语言学有关的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来说,国际社会学会就有一个社会语言学专业委员会,管理与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有关问题的研究。但现在问题倒是存在于社会学有关的另一方的学科。本文并无意评判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孰是孰非,而在于说明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是有着一定的差异的,而且在社会学中也存在着一支研究语言的学派,他们的研究视角与我们所熟悉的理论视野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存在着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的不同的话,那么,这种把语言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才应该是真正的语言社会学。

      一 背叛传统

      社会语言学是传统语言学寻求突破的产物。自本世纪初结构主义语言学产生以后,迅速成为语言研究的主流学派,统治语言研究达半个多世纪。对研究一个具体的语言系统来说,结构主义语言学是一个十分适宜的科学的语言理论。然而,它也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它把语言看成是一个内在的、自足的、封闭的系统,不与外部的社会环境发生联系,——尽管索绪尔在他的《教程》中也提到需要区分外部语言学和内部语言学,但他的继承者们却忽视了对外部语言学的研究,而将内部语言学的研究发展到极致,再加之结构语言学一再强调语言学的研究范围要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严格区别开来,强调必须使用语言学内部关系的术语来分析语言,这样就使语言的研究范围越来越狭窄、越来越与日常生活相脱离,这样,这种科学化的理论终于走上了它的反面,成为脱离实际的象牙塔里的学问。

      五十年代末产生的乔姆斯基(N.Chomsky )的转换生成语法对结构主义的弊端作了一些修正,但是,它的主题仍是语言能力,强调对语言心理层次的研究,仍然忽视社会环境对语言的影响,仍然不注意语言的使用及其社会功能,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结构主义的弊端。

      这样,语言学要发展,就必须打破传统(这里指的是结构主义)对学科的束缚,另寻出路。因此,批判结构主义、批判生成转换理论便成为社会语言学诞生的理论前提。(注:社会语言学家对结构主义和生成转换理论的批判极多,可参见J.Fishman、J.Gunperz、W.Labov 等人的有关著作。)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促成社会语言学形成的还有另一个重要动力,那就是功能主义人类学对语言学的影响(注: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创始人、英国人类学家B.Malinowsky在《现代语言学的两难抉择》(The dilemma of contemporary linguistics)一文中主张, 语言科学应当成为研究言语行为的科学。这种言语行为是人类适应环境适应各种文化机制的形式之一。 美国语言学家 D.Hymes 进一步发展了Malinowsky的思想,认为,语言形式与它在言语环境中的功能运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他提出,语言的功能运用问题是社会语言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见D.Hymes:Introduction,toward ethnographies

      ofcommunication.))——无独有偶,社会学的主流理论:功能主义,也正是在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样,语言学和社会学便在功能主义的旗号下汇合了起来,产生了社会语言学。

      二 关于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的争论

      既然社会语言学是在突破传统的名义下诞生的,它的理论又受功能主义社会学的影响,因此应该说社会语言学是社会学和语言学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可是就在社会语言学诞生不久,语言社会学这个名词也在西方的有关文献中出现了,使用得也极广泛,而且在许多西方文献中,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的使用相当混杂。比如美国著名的语言社会学家费希曼(J.Fishman)是心理学和社会学教授, 他的社会语言学文章多冠以语言社会学的名称。但在他的《社会变动中的语言》一书中,他把他的《论语言社会学》一文放到《社会语言学的进展》的通栏标题下,在该书的另一篇——《语言社会学的应用》的通栏大标题下,他又放上了《社会语言学的应用》一文。

      那么,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这两门学科到底有没有区别,他们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应如何分辨其间的异同。

      应该说,自60年代社会语言学产生以来,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这两个学科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等国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硬要区别这两个学科的不同,只能从研究者的学术取向上去划分。例如,英国学者赫德森(R.A.Hudson)在其《社会语言学》一书中这样定义这两门学科的不同:将社会语言学定义为:“联系社会对语言所进行的研究,意思是(有意)说,社会语言学是语言研究的组成部分。”但他又说,“从事社会研究的人已经发现,关于语言的若干事实能够启发他们的理解……归根结底,很难想象有任何社会属性能够像该社会的语言那样特征鲜明,或者,其功能如此重要。‘联系语言对社会进行的研究’(我们的社会语言学定义的反面)界定性一般被称为语言社会学的现象。”(注:R.A.赫德森《社会语言学》,第5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在给这两门学科下过定义后,作者说:“社会语言学和语言社会学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乃是重点的不同,它取决于研究者对语言还是社会更有兴趣,还取决其分析语言结构或社会结构的技巧何者更为娴熟。两者有很大一块地带重合;试图对这两门学科做出远比目前更为明确的划分似乎毫无意义。”(注:R.A.赫德森《社会语言学》,第5—6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的立场很明显,那就是他认为,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没有必要分家,研究内容可依研究者的兴趣采取某种侧重方式。同样的说法在西方的有关文献中屡见不鲜。许多国外的社会语言学家往往是依着他们的兴趣来使用社会语言学( sociolinguistic)和语言社会学(sociology of language)这两个术语,而一般不加以区分。当然这之中也有不同意见存在,比如费希曼就不完全同意将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混合使用,他提出,应该将社会语言学的内容划分为宏观的和微观的两部分,微观部分他称为社会语言学,研究的是语言的社会变异(如阶级、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等),而宏观部分他称为语言社会学,研究的是语言政策、语言规划、语言规范和语言与民族等问题,但在他的文章中也能发现将语言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混合使用的例子,因此费希曼的这种划分也不能被他自己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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