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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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院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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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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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下半叶,语言学领域中传统语文学、历史比较语言学和结构主义依然并存,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学说和新流派:转换生成语法、格语法、关系语法、词汇—功能函项语法、广义短语结构语法、依存语法、法位学,层次语法、蒙特鸠(Montague)语法、系统功能语法、布拉格学派、哥本哈根学派、伦敦新弗斯学派等。但总的说来,现在国际语言学界主要有两大潮流,一个是形式主义,另一个是功能主义。本文试将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差异作初步的探讨。为了便于比较,形式主义观点以乔姆斯基为主的生成学派为代表,而功能主义观点则以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为代表。

      一

      五十年代中期美国学术界在理性主义(rationalism )和心智主义(mentalism)新思潮推动下, 纷纷摆脱逻辑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影响并转向探索解释人类和动物行为的抽象认知模式。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知识除了经验成分外还有先验成分;心智主义认为人的行为背后还有心理活动。以乔氏为代表的生成语法学派在对结构主义语言学批判的基础上对语言问题提出了系统的、完整的理论。其理论的基点是:语言反映了心理和语言能力中包含天赋成分。乔氏认为,语言是一种心理能力,而不是行为习惯的系统。基于此种观点,乔氏甚至宣布语言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语言学放弃对语言的研究,而是说研究语言的最终目的是揭示人脑的实质,人的知识的本质和人的本质。乔氏发挥了笛卡尔关于“固有结构”的思想以及洪堡特关于“语言能力”的观点,认为人的语言知识是通过某种方式表现在人的心智之中,最终表现在人的大脑之中。

      在形式主义学派看来, 人类语言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创造性(creativity)。人们能够说出以前从来没有说过的句子,能够听懂以前从来没有听到的句子,能够分辨歧义句、同义句等等。我们知道,儿童能从有限的话语中学到一套完整的语法知识,用有限的手段表达无限的思想。而且儿童学母语就象学走路一样如此容易如此快,似乎根本不用学。根据以上种种现象,乔氏认为,“很难令人相信,一个生来对语言基本性质毫无所知的机体可以学会语言的结构。”(注:N. Chomsky,(1965)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P.58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人拥有与生俱来的语言能力, 或者说是天生学习语言的能力, 比如“语言习得机制” (Language acquisition)。这种机制至少使人区别于动物,是一种物种属性(Species character)。我们知道,人脑有推理、 概括等功能,这是与生俱来的,是遗传决定的,是人具有天生习得语言机制的物质基础。乔氏对此指出:“当今,把如此复杂的人类成就归于几个月(至多几年)的经验,而不归于几百万年的进化或神经组织原则,这是毫无道理的。其实后者更符合物质规律,更能使人们认定人在获得知识方面与动物不同。”(注: N. Chomsky,(1965)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P.59 )乔氏的“先天主义假说”是为了说明语言的普遍性,由此说明人具有学习和使用有关语言的天赋语言能力,其研究语言的目的在于揭示人的这种天赋语言能力。这也就是形式主义学派的“天赋主义”。

      在乔氏看来,人脑的初始状态应该包括人类一切语言共同具有的特点,可称之为“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或“语言普遍现象”(Linguistic universals)。 简单地说:“普遍语法就是构成语言学习者的‘初始状态’的一组特性、条件和其他东西,所以它是语言知识发展的基础。”(注: N.

      Chomsky, ( 1980 )

      Rules

      and Representations,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Chambridge,Massachusetts,P.69 )更具体地说,“普遍语法是一切人类语言必须具有的原则、条件和规则系统,代表了人类语言的最基本东西,对任何人来讲都是不变的。每一种语言都要符合普遍语法,只能在其他次要方面有所不同。 ”(注:N.Chomsky,(1076) Reflections on Language,Fontana,London,P.29)普遍现象就是一组特征,一切语言必须从中选择自己的特征。普遍现象又分两种:一种是描写世界各种语言必须使用的有关音位、句法或语义的范畴的实体。如,音位学中的区别性特征,句法中的名词短语和动词短语,语义特征中的[人类的],[物体的]等。另一种是指语法要满足的抽象条件,也就是抽象规则的形式。如,一切语法的句法部分都要包括转换规则:深层结构的意义通过表层结构表达。形式主义学派认为语言形式只是在普遍语法结构中的随机选择。乔氏提倡单纯从形式的角度研究语言结构,不重视语义的功能在句法描写中的作用,不讲语言的应用和功能,主张语言与语言使用者分离。形式主义的转换生成语法是以语言的组合关系为主的语法,它不是反映语言的选择系统,而是反映语言的结构规则,即句子的合语法性。

      功能主义学派从语言的实际运用来研究语言,主张从个体间的交际中描写语言。从功能来解释的出发点是,大量的基本语言事实是语言结构为实现语言的功能而自我调适的结果。各种语言的功能都是一致的,主要都是为了传递信息。韩氏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符号系统,语言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研究语言就是研究“社会的人”如何在社会文化语境中运用语言进行意义的交流。功能主义学派认为语言是“做事”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知识”方式。乔氏把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和“语言运用”,而韩氏却区分为“语言行为潜势”和“实际语言行为”。语言被看作是社会的人所具备的主要属性;语言被看作是行为,语言运用便是人的社会行为潜势在语言中的反映,即语言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为潜势,该潜势反映为语言中的意义潜势,最终归结为可供选择的词汇语法潜势。韩氏认为,“语言不是人的一种知识或能力,而是语言和文化允许他选择的选择范围,也就是在语言行为上能够做的事情的范围。”(注: M.A.K.Halliday(1973),Explorations in the Functions ofLanguage,Edward Amold,London,P.48 )语言不可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语言行为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社会行为。所以,所谓“语言”就是说话人“能做”什么,所谓“言语”就是讲话人实际做了什么,这反映出功能主义学派的“行为主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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