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汉语同义词研究重要分歧的再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池昌海,浙江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对近五十年来大陆汉语同义词研究重要分歧的本质进行了剖析和评价。文章第一部分讨论了汉语同义词研究存在的重要问题:一是理论表述上的多元、摇摆;二是认定手段上的主观、随意;三是术语、概念上的游离、朦胧。第二部分则是对同义词的产生、研究价值以及确定标准、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举例进行了分析。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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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在的问题

      从对五十年来的同义词研究概述(注:参见池昌海《五十年汉语同义词研究焦点概述》,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人大复印资料·语言文字学》1998年第7期。)来看,半个世纪以来, 研究者们竭力寻找分析同义词的科学的方法、理论,使得在各个方面新说层出,体现出研究者们的辛勤与成果。但毋庸讳言,我们也发现同义词研究分歧迭出,其实质,笔者认为,在方法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理论表述上的多元、摇摆

      这是指在同义词的确定标准等理论上彼此摇摆,自身理论缺乏内在的系统性和外在的排他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同一理论系统的内在随意性,如陆善采在《实用汉语语义学》中认为:“读音不同而意义相同或相近的一组词,叫做同义词”,在举若干词例证明后,却紧接着从另外一个侧面得出了结论:“同义词所表示的是同一概念之内的各种细微差别。也就是说,表示同一概念之内的各种细微差别的词,才是同义词。”(注:陆善采:《实用汉语语义学》,学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我们知道,“同义词”属词汇学范畴,而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则属逻辑学范畴,从词汇学角度立论,却得出了逻辑学的结论,其间的转移至少缺乏适当的过渡。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对某个对象采用多维的方法从两个或多个侧面来展示其性质,但就意义相同或相近的“同义词”与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之间有一致性来说,是不合适的,因为同义词并不都表达同一关系的概念,而同一关系的概念也并不都是用同义词来表示的(注:辛菊:《同义词和同一关系的概念》,载《山西师大学报》1992年第1期。)。

      另一种情形是,看上去似乎坚守了理论的统一,但实际上又将并行的其他说法糅进来,使之看上去周全些,但正是这一举动显示出对自己原有说法的不确定和犹豫。这种情形最突出地体现在刘叔新先生的相关论著中。关于同义词的确定标准,刘叔新首先强调他的“对象同一”说,甚至认为“所指对象的同一,是词与词成为同义词的决定因素”(注:刘叔新:《同义词和近义词的划分》,载《语言研究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而他在《汉语描写词汇学》(以下简作《描写》)中又将逻辑范畴与“义同、义近说”拉进来,从而在他的叙述中将三个方面糅合在了一起:“不同的词语只要各自的意义(当然是一个意义)所反映的对象的外延一致,就互为同义词语。它们在意义上通常互有差异……即意义内涵上互有差异……”(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11月版,第 280页。)这里显然强调了同义词的逻辑角度的规定。此后,他又将上述意思表述为:“相应的词语指同样的事物对象,互为同义词语”(《描写》280页 ),这突出了“对象同一说”。而在同一著作的另一个地方则提出了“义同义近说”:“有同义关系的词语,其主要理性义素或主要理性意义万分必定相同,也必须相同;意味方面,某个主要的理性义素或理性意义成分的是否强调,以及表达色彩方面等,则可以不同……”(《描写》282 页)我们且不讨论“对象的外延一致”的词语是否“就互为同义词语”,这一点,辛菊的文章已作出了较详尽的介绍。既然“指称(亦称所指、概括等)对象的同一”是“决定因素”,按照一般的理解,就应该是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该说法的最早提出者孙常叙先生就是这样看的:“判别同义词,唯一的依据就是它们是不是根据同一对象?”(注:孙常叙:《汉语词汇》,吉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0页。)那么, 根据这一标准应该是可以规定同义词的主要属性的,词义角度的属性以及逻辑范畴的特性与它并不同处一个平面,至多置于补充或附加的地位。而事实上,据《描写》的行文来看,三个方面是很难分出伯仲的。三个不同的角度提出的三种主要标准,应该说是不能轻易地糅合在一起的。糅合的结果只能使问题复杂化,如刘在《描写》中认为,“威望”与“声威”有共同的反映内容,也各有强调重点,它们同义,因为它们“有同样的意义外延”。而“改进”与“改良”也有共同的“反映内容”,也各有自己的特点侧重,但却“不可能有相同的外延”,故不同义。从对这两组词语的深入分析来看,这一结论及其认定理由并不充分(详见本部分第二节)。

      (二)认定手段上的主观、随意

      迄今为止,共提出三种认定同义词的方法:替换法、义素分析法、同形结合法(注:参见池昌海《五十年汉语同义词研究焦点概述》,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语言文字学》 1998年第7期。),但没有一种被公认为是科学而有效的,在这三种方法中,“义素分析法”首先是该屏弃的,它在其发源地——西方至少在70年代以前就不断受到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批评,至70年代中期后已不再作为一种有效的语义分析方法而使用(注:徐烈炯:《语义学》,语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119页。),因此,作为一种主要的词义(主要针对类义、同义现象)分析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了。即使在国内,在方法论意义上也被认为有太多的主观性、经验性而难于操作,如连每每在分析同义词时都很强调该方法的刘叔新自己也指出了它的致命弱点:“它不可能给检验提供客观的、形式的标志。”(注:刘叔新:《同义词和近义词的划分》,载《语言研究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因而该方法实际上仅限于举例分析。“替换法”是从应用层面提出的判断方法,简单而直观,其操作的有效程度也极易决断;同时,它也有相应的心理依据的支持,从而使它成为鉴别同义词最容易想到的手段。只是其性质和使用的条件尚需明确。对此持完全否定态度的是刘叔新(注:刘叔新:《同义词和近义词的划分》,载《语言研究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而“同形结合法”,据其提出者刘叔新的解释是“以逻辑及加词形式为基础的”(《描写》284页), 其基本原理是:“如果甲+丙和乙+丙指同样事物,那么就可以确定甲和乙有同样的对象,互为同义词。”(同上)该方法可公式化如下:若甲+丙=乙+丙=丁(同样的事物),那么,甲与乙同义。试看刘著中的两例:

      A.保护主权 维护主权:指同样的行为

      “保护”“维护”:指同一种对象;互为同义词

      B.博得掌声 赢得掌声:指同一种效果

      “博得”“赢得”:指同一种对象;互为同义词

      当然,“有时,甲词语和乙词语分别加上了丙词语,但不易分辨是否指同样的事物”,则可以启用辅助措施,即“那就须换以别的词语,至能作出判断为止;或者在加上同一个词语的基础上再多加上其他的。”举例如下:

      C a

      b c

      繁荣: a1繁荣的城市 b1繁荣的商场 c1镇江是否繁荣的城市?

      繁华: a2繁华的城市 b2繁华的商场 c2镇江是否繁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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