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句式是通过词类来表示的,不同的词类序列代表不同的句式。(朱德熙1980:175)例如与“在”字相关的句式: (1)a.在黑板上写字(→ 把字写在黑板上) b.在飞机上看书(→ *把书看在飞机上) 如果把“写”和“看”划归动词的两个不同的小类Va和Vb,(a)和(b)在是否能转换成把字句上的差别就可用两个不同的句式来表示: a.在+N'+Va+N b.在+N'+Vb+N 在语义上,Va含有“附着”义,Vb不含有“附着”义。类似的分析适用于与“给”字相关的句式: (2)a.给校长写了一封信(→ 写给校长一封信) b.给爸爸炒了一个菜(→ *炒给爸爸一个菜) 把“写”和“炒”分别划归动词的两个不同的小类V[,甲](含给予义)和V[,乙](不含给予义),也就说明了(a)和(b)的差别。(参看朱德熙1979,1990) 通过分小类来表示不同的句式确实能说明许多语法现象,如句式之间的变换。但是这种做法也有它的问题和局限。 问题一,光是分小类,还有许多相关的语法现象无从作出说明,有一些应该作出的概括也无从作出概括。先看说明不了的现象: (3)a.我在黑板上写了几个字→ 我写了几个字在黑板上 b.我在黑板上写字 → *我写字在黑板上 同样是动词“写”,为什么宾语名词带数量词时句式可以转换,不带数量词就不能转换? (4)a.我给她写一封信我写一封信给她我写给她一封信 b.我给她写了一封信 我写了一封信给她 *我写了给她一封信 为什么动词后加上“了”句式转换就受限制?下面是范继淹(1982)指出的现象,“在”字后的名词一变,句式转换就受限制。 (5)a.在墙上写字 → 把字写在墙上 b.在书房里写字→ *把字写在书房里 再说分小类概括不了的语法现象。为便于说明,本文把考察范围集中在由单音节的及物动作动词(它们是最典型的动词)构成的“在”字句(Z句)和“给”字句(G句)。可以发现“在x”和“给x”在句式中的分布有很大程度的对应:(S、V、O分别表示“施事主语、谓语动词、受事宾语”) (6) “在”字句“给”字句 Z1 在xSVO 在黑板上我写了 (G1) 给xSVO 给你,我买了一 几个字所房子 Z2 S在xVO 我在黑板上写了 G2 S给xVO 我给你买了一所 几个字房子 Z3 SVO在x 我写了几个字在 G3 SVO给x 我买了一所房子 黑板上给你 Z4 SV在xO 我写在黑板上几 G4 SV给xO 我卖给你一所房 个字 子 Z2' S在VO 我在写字 G2' S给VO 你给来封信 Z4' SVxO我放桌上一盆花 G4' SVxO我卖你一所房子 G1一般不存在,只有在特别强调x(加特殊重音)时才能说,所以放在括号里。Z2'和G2'可看作Z2和G2的压缩形式(我在[那儿]写字,你给[我]来封信),Z4'和G4'是Z4和G4的压缩形式(我放[在]桌上一盆花,我卖[给]你一所房子)。不仅总体上有工整的对应,局部的对应也很明显。先看受事宾语(O)带不带数量词。Z1/Z3/Z4里的O要带数量词(不带只能是黏附形式),Z2里的O可以是光杆名词;同样,G1/G3/G4里的O也要带数量词,G2里的O可以是光杆名词。(分别参看范继淹1982和朱德熙1979) (7)*在黑板上我写字*给你,我买房子 我在黑板上写字 我给你买房子 *我写字在黑板上*我买房子给你 *我写在黑板上字*我卖给你房子 再看动词表已然语态用的是简单形式还是复杂形式。Z1/Z2/Z3里的V要加“了/过”,Z4只能是光杆动词;同样,G1/G2/G3里的V要加“了/过”,G4只能是光杆动词,已有(6)的例句为证。(注:Z4和G4如果加“了”须加在“V在”和“V给”后,一般要把O提前,例如“我把那几个字写在了黑板上”,“我把那所房子卖给了你”。)动词分小类并不能对这许多对应作出相应的概括。 问题二,分小类经常跟词义搭配纠缠在一起,难以分得清。照例说,按分布分小类是句法问题,词义搭配是语义问题,两者应该分开,但事实很难做到。举例来说, (8)a.写给我一封信 b.*写给我一副春联 按朱德熙(1979),动词“写”(V[,甲]类,含给予义)可以在V[,甲]+给+N'+N句式里出现,如(8a)句。动词“沏”(V[,乙]类,不含给予义)不能在这个句式里出现,即“沏给我一杯茶”不合句法。(8b)句不合格可以说只是词义搭配问题,不是句法问题(按朱先生的说法是“写”类动词的词义有“不确定性”,有时表示“给予”,有时不表示“给予”),有(8a)的存在已足以说明“写”属于V[,甲]。但是看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