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导言 “在+处所”句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较多、也争议较多的一种句式,由于句法语义功能相当复杂,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多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如对外汉语教学中曾提出的那个高频病句“把饺子吃在食堂”,仍然是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请看下组变换: 在食堂吃饺子*把饺子吃在食堂在墙上起钉子 *把钉子起在墙上 在房间里挂画→ 把画挂在房间里在锅里捞饺子 ≠ 把饺子捞在锅里 在黑板上写字→ 把字写在黑板上 本文试图对“在+处所”的语义功能进行进一步的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对“在+处所”的语序制约原则进行探索,以期对上述问题予以解释并由此考察处所范畴语法化的方式和过程,进而探究这种处所范畴的“语法形式”的认知基础。 1 “在+处所”的语义功能 1.1 “在+处所”这一介宾短语是状语性处所范畴的一种语法形式。处所范畴是一种句法语义范畴,即格语法所说的处所格(locative), 是指由动词确定的处所或空间方向。 (注:[美]菲尔默(C. J.Fillmore)《“格”辨》,《语言学译丛》第二辑第28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在”是状语性处所范畴的一种格标。所谓“状语性”,在此也不是指处所范畴位于动词前的一种语法位置,而是指处所范畴与动词构成的非直接支配的、非强制性的语法关系。“在+处所”的语义功能不同,其语序制约原则也不相同。 何谓“语义功能”。我们知道语法意义可以分为范畴意义、关系意义和功能意义,聚合系统的语法范畴如名词、动词等进入句法结构、关系的能力是语法功能。语义层面也是如此。处所范畴是语义范畴聚合系统中的一种,同时,这种语义范畴进入语义组合后,由组合关系限定,又次范畴化为聚合子系统。这种聚合子系统与组合关系的统一,即范畴意义与关系意义的统一,就是我们所说的语义功能。 在施动句中,动词作为句法结构和句法语义的中心,在句法结构层面,它所联系的直接成分是主语和宾语,而在句法语义层面,它所要求的强制性成分是施事和受事,这种句法结构成分和句法语义范畴是确立施动句句型必不可少的项。“在+处所”是动词的非强制性成分,为了便于比较“在+处所”与动词的强制性成分的不同语义关系及它的不同语义功能,我们选施事作主语,受事作宾语这种无标记语序的施动句核心句,作为考察“在+处所”的语义功能的句法语义结构框架。 1.2 由关系意义入手考察“在+处所”的语义功能 1.2.1“在+处所”的语义指向问题。 (注:关于“在+处所”的语义指向的研究,参看俞咏梅《汉语处所状语的语义特征》,《东北师大学报》1993年3期;齐沪扬《“N+在+处所+V ”句式语义特征分析》,《汉语学习》1994年6期。 )“语义指向”是“在+处所”在语义层面的关系意义的一种,在此是指“在+处所”作为动词的非强制性成分和动词的强制性成分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研究得较多、也描写得较为清楚的一个问题。如“他在火车上写字”则“在火车上”在一定语境中语义可以前指施事或者后指受事。到底是“他”“在火车上”,还是“字”“在火车上”?语义指向这种关系意义的对立就导致了“在+处所”有施事[处所]和受事[处所]的语义功能上的差异。“他在教室里写字”中的“在+处所”是施事[处所],“他在黑板上写字”中的“在+处所”是受事[处所]。这种语义功能上的差异也有语法形式上的区别。如施事[处所]句省略主要动词时“在+处所”的语义功能不变,如“他在教室里写字”→“他在教室里”;而受事[处所]句省略主要动词时“在+处所”的语义功能就发生变化了,如“他在黑板上写字”“* 他在黑板上”。同时,变换形式也不一样:施事[处所]功能不能置于动词后,如“他在教室里写字”“*他把字写在教室里”; 受事[处所]功能则可以变换,“他在黑板上写字”→“他把字写在黑板上”。 1.2.2“在+处所”与动词的关系意义。 这是我们过去较少涉及的一个问题。 施事[处所]的语义功能与动词的关系比较松散,可以自由地出现在各类动词前,它的语义功能不受主要动词的意义的制约。“在+处所”与动词的关系完全是非强制性的、自由的。如:“他在食堂吃饺子”、“他在教室里唱歌”、“他在飞机上看海”、“他在院子里干活”、“她在炕上绣花”、“她在厨房里灌开水”、“她在镜子前搽粉”等等。 而受事[处所]的语义功能则要受动词限定、制约,与动词的关系紧密。如“在菜板上”这个介词短语,孤立存在时只有词汇意义,无所谓语义功能。进入组合后,由于搭配的动词不同,由动词限定的动向关系也不同,如:“在菜板上放了块肉”,由动词“放”制约,“在+处所”的语义功能为受事宾语[位移]的附着点,我们把它概括为[终点]义,[终点]与[附着]义类的动词同现;“在菜板上拿了块肉”,由动词“拿”制约,“在+处所”的语义功能为受事宾语[位移]的取离点,我们把它概括为[起点]义,[起点]与[取离]义类的动词同现;而“在菜板上剁肉”,由动词“剁”制约,“在+处所”对受事宾语表现为一种[-位移]的[原点]的次范畴意义。所以受事[处所]的语义功能由于动词的选择、限制关系不同可以有受事[起点]、受事[终点]和受事[原点]的对立。(注:菲尔默认为这种对立只是表层的差别,他在《“格”辨》中指出:“列出的清单中包括处所格,但是不包括相当于可以称之为方向格的项目。如上所述,有某些证据证明,处所和方向成分并不对立而只是表层的差别,这种差别或者是由有关成分的结构决定的,或者是由有关动词的性质决定的。”第29页。)[处所]的这种次范畴的聚合对立,在组合关系中要求与动词次范畴的一致,与动词互相选择、限制。请看下面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