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音位分类的标准到格分类的标准 汉语中有多少个格?如何区分这些格?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孟琮等(1987)把汉语的格分为13类(加上“杂类”共14类),鲁川(1995)也提出了一个包括32个格的格系统,他们更多地把介词作为形式标志。李临定(1988)提出了施事、受事、排控格3个非介词格和7个介词格,其中用了两项标准,即介词和名词词组是否表现了自主性。所有这些格系统,尽管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同时也存在种种缺陷。 下面摘自伯纳德、科姆里(1981)中的一段话可以说明格分类的困难所在: 产生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证明一套语义的角色的合理性,以及证明语义角色具体分配的合理性。前半个问题体现在随着文献中新出现的论著,开列的语义角色的单子渐趋增多。例如,如果我们区分施事和工具,如把施事定义为行动的有意识的发起者,把工具定义为施事实施那项行动所利用的手段,那么对the wind opened the door(风吹开了门)中的the wind(风)我们还需要第三个语义角色,如自然动力,因为风既不是有意识的发起者也不是某个有意识的发起者利用的工具。后半个问题可以举像John rolled down the hill(约翰滚下山)的句子为例:这里,如果只认为约翰是受事,就像他在句子Mary rolled John dowmthe hill(玛丽把约翰推滚下山)里那样,那会引起误解,因为前一句至少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约翰有意识地使自己滚下山;另一方面,只是把约翰确定为施事同样会引起误解,因为他还经受翻滚的过程。 语音学家归纳音位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我们认为二者有共同之处。如果说音位分析就是把不同的音素归纳为同一音位的过程,那么,格的分析也就是把不同的语义功能归纳为同一个格的过程。因此音位的分类标准可以借用来作为格分类的标准。 霍凯特(1958)提出了四个音位分类的标准: (Ⅰ)对立互补原则:处在对立的两个音位变体不能归并为一个音位。例如英语(开首)的[t‘]和[‘d]不能归并为一个音位,因为ten 和 den或time和dime是对立的。当然这可以从音位的定义直接推出来。 如果两个音位变体不对立,就说它们处在互补分布之中,即彼此都不出现在对方出现的任何环境中。仅只互补本身还不足以确定把两个音位变体归为一个音位:英语开首[p‘]跟所有六个收尾塞音[p t k b[p] d[t]g[k]],乃至其他各种类型的音都处在互补之中。在六种归并的可能性中要确定一种(如果有的话),就得引入下一个原则。 (Ⅱ)语音相似原则:这条原则包含一个假设:假若一个音位出现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环境里,则它所涉及的各音位变体在语音上高度相似。我们无法真正确切地规定“语音相似的程度”,所以如何恰如其分地应用这条原则并不总是清楚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楚的。例如英语开首[p‘]跟收尾[p]就比跟任何出现在收尾的其他类型的音明显地有更多的相似之处。这种由互补伴同的相似,引导几乎所有的分析者得出如下的结论:这两个变体代表同一个音位/p/。 (Ⅲ)模式匀整原则:如果我们面临两种或两种以上归并音位变体的办法,它们同样符合其他的标准。我们将选择能最匀称地体现系统的那个方案。分析者遵循这个原则进行工作时,可能会按照自己的心愿而不是材料中的格局去“追求匀称”。这种危险是始终存在的。即使如此,只要别人知道他所依据的材料是什么,处理的结果也未必不受欢迎。 让我们再次考虑英语开首和收尾塞音。仅有原则(Ⅰ)指导,任何开首塞音都能跟任何收尾塞音归成音位,这样总共有720 种不同的归法(开首[p‘]跟6个收尾塞音中的任何一个;然后是开首[t‘]跟5个未分派塞音中的任何一个;如此继续进行下去)。语音相似的原则结束了这种大范围的选择,而模式匀整原则给这个趋向提供坚实的支持。通过归并开首和收尾[p‘]和[p],开首和收尾[t‘]和[t],如此等等,我们得出了/p t k b d g/六个音位, 它们在两个环境中彼此对立的语音基础恰好相同。不仅如此,它们的音位变体在两个环境中的差别也各各平行。例如开首/p-/跟开首/t-/的差别在于/p-/是双唇音,/t-/是舌尖齿龈音,这种差别也把收尾/-p/跟收尾/-t/区别开来,其他各对也一样。同样,开首/p-/跟收尾/-p/语音上的差别恰恰与开首/t-/和/k-/跟收尾/-t/和/-k/的差别一样;开首/b-/和收尾/-b /之间的语音差别,在开首/d-,g-/和相应的收尾/-d,-g/也同样出现。所谓“匀称”或“模式匀整”就是指这类平行或复现。 (Ⅳ)经济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所讨论的四条原则中用途最小最含糊的一个,凡是经济原则明确指出一种解释优于另一种解释的例子,往往是不加这条原则,凭其他三条最后也能做到的。如果情况都是这样,这第四条原则在逻辑上就成为多余的了。可是即使这样,在整理中作为实际的指导还是值得保留。检验各种初步分析的相对效能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因为它能揭示在前三条原则的间架中,哪些地方需要更加仔细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