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业化:一个似是而非的口号

作 者:
龚放 

作者简介:
龚放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 教授(210093)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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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是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第三产业”,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在教育理论界与经济学界都无争论和异议。但是近来关于“教育产业化”的呼声日见高涨,其涵义显然已不是“特殊的第三产业”,而是要把教育事业“化”为“产业性经营”和“企业化运作”。有的地方政府及经济专家比较审慎,将“产业化”限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更多的则无所顾忌,鼓吹“教育产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言论频频见诸报纸期刊。甚至有人认为“教育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理论的一个突破,一大贡献”。奇怪的是,对“教育产业化”进行质疑、争辩的文章却并不多见。这是令人担忧的现象。

      笔者认为,“教育产业化”是一个在理论上似是而非、在实践上十分有害的口号。在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对这一极为流行、颇有市场的提法加以辨析、加以澄清,以引起深入的讨论,避免理论的误导。

      主张“教育产业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扩大优质教育和高等教育供给,可以使教育成为GDP 的新的增长点,有效地拉动内需。”“推进教育产业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确实,城乡居民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十分旺盛,高等教育已成为“当前最大、最热门的卖方市场”。扩大高等教育招生,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发展及老百姓的需求,而且可以增加教育及为教育服务的就业岗位,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但是,这是通过发展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第三产业”的教育,带动与教育相关的其他产业(如建筑业、学生公寓、餐饮服务等等)的发展,不能由此得出教育自身应当“产业化”的结论。这正如加强国防建设,将有力地促进与军需相关的一系列工业和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断言“国防产业化”一样。

      其二,“教育并非单纯的消费,而是一种生产性的投资”,“教育不是任人分取的福利蛋糕”,“办教育不是亏本的生意,而是赢利的产业”。

      这样的推理,既存在概念上的混乱,也违反了形式逻辑。首先,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而言,都是一种生产性的投资。教育经济学家在60~70年代就调查测算过高等教育的私人回报率和社会回报率。不同国家的高等教育回报率也各不相同,其中社会回报率为7%~17%,而私人回报率则由8%至25%。而西方教育经济学家90年代的估算,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私人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国家则高达20%左右。但是,这种收益或回报,是预期的,而非即时的;是无形的,而非有形的;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它的实现有待转化,即通过接受高层次教育而提高了素质的毕业生就业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自己也获得较高的报酬。美国学者韦泽(1961)指出:个人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投资(即个人期望多受教育以获取更多收入),但这并不说明教育真的可以产生更多累积总产值。

      其次,我们说教育不是单纯的消费与消耗,而是积极的、有较高回报率的“生产性投资”,并不意味着教育就是一种可以产生利润、可以赢利的产业。因为即便是高等教育,它的“产出”也是活生生的、有个性、有差异性的毕业生,并非可以计量、可以标价、可以出售并获利的商品。早在90年代初,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就指出,应当把教育作为“服务部门、人力资源开发部门、国民素质提高部门”这样三个不同层次的统一加以考察分析:

      “即使在较低的层次进行分析,即把教育部门作为服务部门来看待,教育部门也不同于一般的盈利服务部门,而是一种非盈利服务”。从世界范围看,除了那些“学店”式的高校毫不掩饰其“赢利”目的外,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韩国,都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即使那些举办私立学校的“学校法人”,也必须在“不影响所设私立学校教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以获得盈利为目的的事业”,而且,其盈利还必须用于“辅助私立学校办学”(《日本私立学校法》)。

      第三,从经济学角度看,高等教育是一种收益很高的社会投资行为和个人投资行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实行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摊与补偿”。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看,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分担部分培养成本,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北大高教研究所陈晓宇、闵维方的研究:根据1996年的抽样数据计算,平均每接受一年高等教育可以导致中国劳动者收入水平提高6%以上。“虽然这一收益率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 还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高等教育收益水平正处在提高的过程中”,在当前的私人成本和收益的格局下,进一步有限度地提高成本补偿水平也不会造成居民接受高等教育的积极性的下降。然而,有人却主张大幅度提高大学学费,“按准成本收费”甚至超出平均成本收费,以实现其“赢利”的目的。这是明显错误而且十分有害的。因为根据“利益获得原则”,整个社会及国家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国家仍然是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而根据“能力支付原则”,我们不能过高估计居民的支付能力,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摊与补偿的幅度,一定要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国情相适应。1997年英国国家高等教育调查委员会在一份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高教成本应该在受益者中间分摊”。报告建议实行“延期贡献方案”,一般的毕业生应该支付约25%的培养成本,只有那些获得最高收入的人才偿还他们的高教专业培养的全部费用。该报告还着重指出:“国家仍应当是未来高等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这是因为:(1 )在确保英国的高教入学率比得上竞争国方面,国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2 )它需要确保未来的劳动大军具备最广泛的技能和素质;(3 )它必须确保个人在社会中公正合理地获得通过高等教育受益的机会;(4 )它必须保证高等教育为全国提供的经济和文化利益。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摊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与思路,是否能让我们的决策更审慎、更科学和更全面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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