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私立学校的内部管理,世界各国大多是通过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审批、备案和督导等工作完成的。国外民办私立学校走过了千余年历史,创建了不同层次和各种模式,丰富了教育形式,开拓了教育领域,为世界教育的普及和深入作了多方面有益的探索,在学校内部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民主化等方面均有丰富的理论和经验积累,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试图从总体差异、办学形式、经费管理、内部机构的功能、评估与促进方式,以及其优势和贡献等方面作简要的评述。 一、国外民办学校的某些特点与模式 通常,在各种各类民办(私立)中小学之间没有多大差异,只在管理特色上有所不同,例如学校的管理体制是独立的还是成系统的(包括中小学,甚至大学在内,或是民办私立高校附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是校长负责制,还是董事会负责的校长聘任制;是封闭式寄宿的,还是走读的;是面向全社会招生的,还是面向本地区、本行业招生的。在规模、体系、管理方式、教育教学方式、服务对象、教学质量等方面均有一定特色和模式。 根据联合国巴黎教育计划署的资料统计,就私立学校与同类学校相比,其所占比例为:在发达国家,私立小学平均为18%,私立中学为21.5%;在发展中国家,私立小学平均为16%,私立中学为31.3%。所占比例均未超过三分之一。其原因除国家政策控制和政府应主要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外,还在于民办毕竟有限,国家办学在基础教育方面,在全世界范围内仍是起主导作用的。 民办私立学校从总体上看是呈多元化的,而这种多元化是从学校诞生的那天起就已经基本注定的,办学者(包括办学人、董事会等)、校长、学校与地方(包括政府、社区管理者或土地开发商等)的关系等,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国外的民办私立学校在初建时多是由个人捐款,或团体资助为基础的,在此之上,组成董事会或校务会负责在财务、办学特色、校长聘任、教师任免、学校发展、协调各方面关系、定期评估、基本建设等方面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学校在占地、房产、资金运作、财物管理方面经过数年的磨合必然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减轻非教育方面的负担和损耗。在占地方面,除征求地方同意,纳入整体教育布局外,有的学校还可享有政府赠地、部分资助的优惠支持,使之在起步阶段能减少压力,轻装发展。 从名称上看,英国早期由教会创办的学校和所有的贵族中学一般称作民办学校或公学,到了近现代,英国的私立学校更喜欢用“独立的”、“自给的”一类饰词,认为如此可具有更积极的内涵,并且能够使私立学校更易于提出有助于改革的教育论点,有利于家长的自由选择。撒切尔政府曾经明确使用“私立(Private)”一词, 并非把它与特权联系起来,更是将其与更大的选择自由、效能以及革新联系起来。民办私立学校的批评者为了强调它的必须交费才能入学的方式,总是用“私立”、“付费”或“商业性”来鄙薄它。从以上称呼来看,民办私立学校的创办者、分析者与批评者均从自身的角度对其作了不同价值取向的分析和说明,从某种角度说,这也反映了民办私立学校的某些色彩和特性,它的确不同于传统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既在管理和经费上更多地独立,又较多地引入了商业性、经营性、竞争性和独立性的机制。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的民办私立学校大同小异,而名称并不是区别其性质的关键。 英国是最早出现正规化私立学校的西方国家,是最典型的现代私学发源地,对欧美各国均有深刻的影响。在其国家中,民办私立学校已有多种形式和不同的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公学(public school)。英国最初的私立中学,自成体系, 贵族特色明显,教育管理有素,学生素质较好,入学考试和毕业考试严格,能得到多方面的资助和英国上层社会(毕业生及其家长)的支持,几百年来享誉世界,其预备学校为私立小学。 2.独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意为独立于政府教育管理体系之外的学校,性质为私立学校,不接受教育和科学部以及地方教育当局的补助。按规定,须在教育和科学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不属公共教育制度,自成系统,包括幼儿园、预备学校等。 3.特殊协议学校(special agreement school)。由特定的组织和人士掌握办学大权,经其内部协调统筹,为学校发展制订方针、规划等,属民办学校类型,一般由英国国教会或罗马天主教会的民间团体主办,数量很少。按1936年教育法的一项协议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应当提供50—75%的基本建设经费补助。学校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董事的2/3为民间团体的代表,其余为地方教育当局的代表。 4.受助民办学校(voluntary aided school)。相当于我国的“民办公助”学校。英国民办学校的一种类型,由英国国教会或罗马天主教会的民间团体提供校舍,负责校舍的外部维修,并提供部分基本建设费用;地方教育当局提供全部经费,即包括教师薪金,教学日常经费等,并支付相当于基本建设费用总数的85%的补助金。学校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董事的2/3为民间团体的代表,其余由地方教育当局指定。由于这类学校的决策人物是民间人士和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官员,所以在相当程度上也受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等影响,在管理上与公立学校的差别主要在于具有更多的开放性,接受更广泛的“督导”。 5.直接补助学校(direct grant school)。 英国的一类不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维持, 直接从教育和科学部接受补助的学校。1926年开始形成,半数以上为文法中学。接受补助的条件为,文法中学至少须有1/4的学生名额留给地方小学毕业生, 他们的学费由学校董事会或地方教育当局支付,若地方教育当局还需增加地方小学毕业生名额,校董事会须再留出25%的学生名额。除这些学生外,其他学生须交纳学费,学费总额须经国务大臣批准,国务大臣有权免除或减免个别家长应交纳的学费。按上述条件,此类学校可依据本校年龄在10岁以上的学生人数从地方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领取按学生人头计算的补助金,同时可按第六学级的学生人数领取附加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一般要定期作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1975年,此类学校约有300所,其中174所为文法中学,其余多为特殊学校。工党政府要求174所文法中学在 1975年底前作出是否加入公立学校,成为综合中学的决定。后有119 所学校转为独立学校,自1965年起停止接受补助,51所成为公立中学,4 所停办。至此,此类学校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