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与现实结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仁德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段文斌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南开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不是单纯的公司史叙述,而是力图从公司起源与发展的历史研究中,提炼出某些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公司制度之所以首先在西欧起源并在欧美得以扩展,是因为它们先于亚洲及其他大陆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贸易的发展;(2)信用制度的出现;(3 )商品经济的意识与文化环境。公司发展的产业顺序为:海上贸易——交通运输——金融——制造业。在当今时代,公司制度在金融业的发展值得重视。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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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在世界上的广泛发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其萌芽和产生还要久远得多,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其数量、形式、特征和发育程度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在这里探讨公司的起源和发展,目的在于更深刻地理解公司的内涵和本质、发现其发展趋势、掌握其运作规律,以使股份制这一资本组织形式以及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运用于我国目前经济改革和发展。

      一、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公司在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萌生

      大量史实表明,公司萌芽于古罗马,产生于中世纪,而且是同频繁的战争和商业繁荣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曾经出现“包税商”、“船夫行会”等类似公司的组织形式。古罗马人是靠战争发迹的,战争使罗马疆域扩大,也使商人大发其财,但是战争以及维持辽阔疆土却耗资巨大。于是,某些大商人联合起来为政府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政府允许他们组成一定的商人组织,承包某些过去由政府控制的贸易、工程,甚至收税职能。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更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的组织,虽然其数量极少,活动范围也受到了限制,仅限于履行政府合同。当时的“船夫行会”就是这样的组织。最初出现的那种类似公司的团体在欧洲长达几百年的时期里并未得以延续,因为随着日尔曼人的入侵和罗马帝国的灭亡,商业衰落,城市废弃,从而破坏了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直至10世纪之后,贸易才同城市一起重现繁荣。

      在中世纪贸易与城市发展的刺激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重新萌生起来,城邦政府的军事开支和行政费用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于是商人们便以替政府筹款为条件,取得成立公司的特许权(注:部分学者认为公司的历史始于16 世纪末、17 世纪初荷兰和英国的特许贸易公司(charted trading company)。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的研究, 我们发现这是不准确的。)。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并减少投资风险。所需资金较大的海上航行不仅风大浪险,而且商船常遭海盗拦截,因此海上贸易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于是,易于集资又能把投资风险分散化的公司形式便开始出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公司形式有康枚达(Commenda)、索塞特(Societas)和“海上协会”。

      尽管从古罗马出现类似公司的团体直至中世纪绵延千年以上,公司仍处于萌生状态。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偶然出现的,并未成为固定的、持久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2.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特许公司

      从14~15世纪资本主义在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稀疏地出现,到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式确立,这是为资本主义奠基的序幕时期,也称为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真正的公司正是在这一时期才开始形成并得以发展起来。

      15世纪末之后,由于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欧洲商人活动的领域从地中海周围扩展到了大西洋,东西半球各地贸易额大幅度增长。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大型贸易公司,于是在西欧各国重商主义政府的支持下,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纷纷出现。在英国,从1553~1680年,先后有49个远洋贸易公司成立。它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专营海外某一地区的商业。法国在1599~1789年间,建立了70多家这类公司,不过这些公司大多并不成功,最后在1789年的大革命中消失了。

      由于当时西欧各国盛行重商主义,政府不承认贸易自由,建立贸易公司必须取得皇家的特许,上述贸易公司都是以承担某些义务换取皇家“特许状”才得以成立的。这些特许贸易公司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就拥有了垄断性特权,或者垄断经营某一行业,或者垄断海外特定地区的殖民活动。英国在詹姆士一世(1566~1625年)在位时期确认了上述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地位。所谓“法人”(corporte或corporation),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存在了。在当时,法人是指一些得到领主或王室给予的特许权(特殊优惠权或豁免权)的团体,如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关等。特许贸易公司取得了法人地位,意味着在法律上把它们同在若干个合伙人的自然人财产基础上营运的合伙制企业区别开来,承认它们具有同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是,这种取得法人地位的公司也就袭用了中世纪法人团体的名称——corporation,或者称为法人公司(incorporated company)。

      这一时期的特许贸易公司还带有中世纪公司临时性的特点。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无论就其规模、影响、获利程度及其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它最初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东印度公司最初12次航行运营表明,它只是一种临时性股份企业,可能是以一次航行为限,也可能以几次航行为限。该公司1720年要求永久特许状,但未获准。第一家永久性公司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它已具有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靠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来经营等。该公司在组建时,56.9%的股份为阿姆斯特丹商会拥有,其余的面向全国招募;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另选17人组成经理会,为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事务;公司所得按股份分红。有的学者指出,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如下特点而被看作公司制的滥觞:(1)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确立;(2)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3)发行股票和允许股票转让;(4)公司生命的永久化(注:参见大家,《股份公司发生史论》,转引自吴敬琏(1994),《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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