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道霞,1927年生。北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邮政编码:100010。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50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演变和确立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复杂过程:毛泽东时期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从人民公社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反映了毛泽东对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初步探索;邓小平时期开始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联产承包”、“包产到户”,反映了邓小平在中国农业生产关系上的创新;江泽民时期以法的形式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农业生产关系;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中国目前农业生产关系的最好形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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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业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党的决策、农民的选择、实践的检验,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经历了毛泽东的开拓,邓小平的创新,江泽民的完善,整整费时50年。新中国用半个世纪的时间解决了这一重大问题,这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文明史上做出的又一贡献。

      一、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上的试验性开拓

      1949~1976年的27年间,毛泽东领导新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大试验,探索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的生产关系形式,即“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对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作了急剧性的变革,快速地、不停地由低级形式变为高级形式,结果是八年四变(1951~1958年):一变是由完成土改后的农民个体经济形式,变为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组”;二变是由“互助组”形式变为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农业“初级合作社”形式;三变是由“初级合作社”形式变为“土地归公”(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形式;四变是由“高级合作社”形式变为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形式。结果发现,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对生产瞎指挥风)泛滥,又被迫对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反复进行了调整,从“一县一社”调整为“一乡一社”,再调整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又调整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最后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社会主义的萌芽:“互助组”形式。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头三年内,全国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完成,农民积极参加了多种形式的“互助组”。据当时的国家统计局和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的统计:1950年,全国共有互助组280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15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1%;1951年,互助组增加到423.6万多个, 参加的农民有1916万人,占全农户总数的18%;1952年,互助组达到800多万个, 参加的农民有350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40%。

      经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于1953年2月24 日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这种初级互助组的性质、特点是:“互助组员的生产资料完全私有,但也带了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

      当时,农民对这种互助组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因为它适合新翻身、刚分得土地,但又在劳力、耕畜、农具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困难、要求互助、协作解困的农民的需要;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同时也与民间原有的、形式多样的生产互助传统习惯相符合;特别是有些农活需要两人以上的劳力才能进行,如北方的播种,南方的插秧等,其中有一些技术性农活,特别需要有懂技术的人的帮助。因此,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内就组织农民开展了互助,如江西苏区的“耕田队”、“劳动互助社”、“犁牛合作社”,陕北的“变工队”、“扎工队”,晋绥的“变工合作社”,东北解放区的“插具组”、“合伙组”、“大插伙”,华北的“插具互助组”、“劳动互助组”,等等。

      互助组所起的作用,最主要是可以实实在在地帮助迫切希望帮助的农民,解决他们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从整个农村讲,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调剂和使用人力、畜力及农具的作用。这对经长期战争破坏后三年就得到恢复的农业起了很大作用。因此,这种基本上还是原始的互助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比较适合农村现实,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束缚和限制,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2.半社会主义性质: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是在共同劳动性质的常年或临时互助组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但仍然保存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其作用是能够调解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农户分散经营所产生的矛盾,能够因地种植,合理用工,节约劳动,发展副业生产,促进劳动分工分业和农业技术的改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它是互助组形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个正常的出路,农民对它的选择一般是自愿的。

      刘少奇1956年9月15 日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在1952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这包含党中央在1951年12月15日印发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而且毛泽东为印发该文件写了要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草案中提出了应当对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重点地发展”。但是,在此以前,1950年间就在山西的长治、东北等少数老区试办了合作社。1951年发展到300多个,1952年发展到4000多个。这种合作社形式在1953 年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原计划1954年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3.58万个,增加1.5倍,可是实际上发展到49万个,增加了30多倍;1955 年原计划发展到60万个,增加20%以上,可是实际上一下子达到190万个, 增加了2倍,而且参加的农户,从前一年的1692多万户、 占全农户总数的14.2%,发展到7 545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63.3%。到1956年4月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这种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增加到1.0668亿户,占全农户总数的90%。

      这两年之所以发展如此快速,除了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对农民发展生产有帮助,基本上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农民比较积极参加外,还同当时的政治环境、党的领导加强等因素有关。这主要是:

      ——1952年6月6日中央提出了国内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论断,批评了把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中间阶级”的错误,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主要斗争对象。这意味着新中国的阶级斗争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性质,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斗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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