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华北农村封建剥削和农户工副业生产状况分析

作 者:
徐浩 

作者简介:
徐浩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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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封建社会,农民是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同时也是封建剥削的对象。尽管个体农民经济不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有严格的成本与利润的区分,但仍然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前者包括农家生产生活的所有成本费用;后者的一部分用于向地主和国家交纳地租和赋税,另一部分是农家改善生活质量,扩大生产规模费用,这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封建剥削一般是涉及农民剩余劳动的分配问题,在极端的情况下也会侵蚀到农民的必要劳动。毫无疑问,个体农民经济和农村宏观经济的基本状况受到封建剥削量的制约。笔者的研究旨在证实,清代华北在农户粮食生产效益较低的情况下,封建剥削加重了农民生活生产的困难状况,家庭农场已经难以维持生活、租税和籽种等简单再生产的起码要求,被迫开辟工副业以为农家经济的另一支点。而在生产效益低下和封建剥削沉重的双重压力下,农家的农业和工副业仅处于糊口完租的水平,很难有发展的余地。

      一

      清代华北农民的封建负担包括佃户向地主缴纳的地租,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的田赋与承担的差徭。清代华北的地权分配总的说算不上太集中。及至晚清,这种地权较为分散的形势仍没有大的变化。应该说,从土地兼并的程度衡量,华北远比江南为轻,因而其佃农的比例也相应较后者要小一些, 详见下表(注:李文治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5页。)。

      清代全国部分省佃户及无地户所占比重

      地区资料年代佃户和无地户所占比例

      江苏金山县 1877 佃户占总户数的80~90%,其中佃

      

      

      

      

      农占50~60%.

      江阴县 1878 佃户占总户数的80~90%,其中佃

      

      

      

      

      农占50~60%.

      地区资料年代 佃户和无地户所占比例

      苏 州 1884 佃农占农户总数80~90%.

      浙江杭州1888 佃农占农户总数50~60%.

      江西新城县 1871 佃农占总户数的90%,其中无地者占70%

      湖南巴陵县 1891 农民之中有60%是佃农.

      广东澄海县

      

      

      1888 全村共约300户,无田户占70%.

      汕头壹复村

      直隶西宁县 1873 全县200村,地主佃庄占33%.

      武 清 县 1883 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0%.

      望都赤灰村 1905 全村共200余户,无地户占50%.

      山东莱州1888 佃农占农户总数的40%.

      上表基本上反映了华北佃农分布的特点,即普遍而论所占比例并不算大,但不排除个别地区地权相对集中,造成佃农及无地户比例居高。由于地权分散,本区小地主较多,他们耕读兼营,有的还要以教书为业,但即使如此,生活也不富裕。如直隶霍州赵城县,“巨室者少,经济积资,岁中租科所入,仅足度支,盖藏之家,百无一焉”(注:道光《直隶霍州志》卷15,《风俗志》。)。“四民”之中的“士”,应当是地主的重要来源,但他们在本区的生活也并不骄人。如山东利津县,“士或躬耕或舌耕,以资生计”(注:光绪《利津县志》卷2, 《舆地图》第1。)。济南府“士亦多识耕”(注:道光《济南府志》卷13, 《风俗物产志》。)。齐河县,士“至贫窭者或开馆授徒,经畲自给;或横经负耒,耕读兼营”(注:雍正《齐河县志》卷2,《风俗志》。 )。河南嵩县,士“读且耕者什七”(注:乾隆《嵩县志》卷9, 《风俗志》。)。林县,“诸生名虽列学,入则横经,出则负耒,士亦农也”(注:乾隆《林县志》卷5,《风土志》。)。山西闻喜县, “士勤耕读”(注:乾隆《闻喜县志》卷2,《风俗志》。)。临晋县, “男业耕耘,士子不废;妇勤绩纺,巨室亦然”(注:光绪《山西通志》卷95,《风俗记》。)。直隶平乡县,士“或亲耒耕,间为贸易,多质少文”(注:同治《平乡县志》卷5,《田赋志》。)。易州, 士“以农务为本,多亲自犁田,不释畚播”(注:乾隆《直隶易州志》卷10,《风俗》。)。正定县,士“谋道而兼以谋利,贫者任耕锄,耕且读不妨工,甚至逐末而操赢,则几夺志矣”(注:光绪《正定县志》卷8, 《风俗志》。)。赵州,“士多寒素,耕读兼营”(注:光绪《直隶赵州志》卷2,《舆地志》。)。 “士”的生存状态也可以印证本区地权的分散。地权分散并不意味着没有地主,只是其内部结构中小地主的比例要占据优势;但地主无论大小,只要招佃耕种,都无例外地要向佃户索租剥削。

      检索本区方志,租佃关系和地租剥削的材料时有所见。一般而言,清代华北地租的主要形态是实物成租,也有少量的实物额租和货币地租。清前期,实物成租只占20~30%,不过这是就全国平均而言的。从分布看,北方实物成租的比例要高于南方。在分租制中,主佃“对半分”是主要形式,地租率为50%。黄冕堂对乾隆元年(1736)至道光二十年(1840)“一档馆”所藏刑科题本中的195件分租史料作过整理研究,结论是,明确规定为主佃对半分的案件有155件,占79.5%, 分租以外的案件仅占20.5%(注: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版,第160页。)。除对半分外,还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主八佃二, 或主四佃六等,不一而足。决定主佃分租比例的因素,主要是生产资料占有与否,以及占有的程度。从佃农的角度说,如果他的经济条件较好,自己拥有牛具、耕犁、籽种等生产资料,那么在收获分配时,交给地主的地租部分就要少一点;否则就会出现主多佃少的倒二八、倒三七、倒四六的情况。

      除刑科档案外,方志材料也反映了本区存在较多的分租史例。如直隶沧州,清前期“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岁取其半。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注:光绪《畿辅通志》卷71,《风土志》。)。沙河县,“农习劳耐苦,力勤稼穑。有主备牛具招佃代种者,秋分收籽,多大粱夏二八,秋三七,柴草俱归田主;有佃出牛具与主代种者,其收获总皆均分。贫人多佣作以食力”(注:乾隆《沙河县志》卷3, 《风土志》。)。山东省牟平县,佃农“其所收获,或地主与佃户平分,或地主十之四,或径缴租粮与钱,以不超过地所收获之半为标准”(注:民国《牟平县志》卷5,《政治志》。)。莱阳县,“大地主昔即无多,于佃户或取田所有而计口授粮,或粟秸均分,而牛种有与、不与。与牛种者种于粟归仓时还之,牛资其价于归田时偿之;不与者弗供牛役。今县无千亩之家,百亩上即称富有,故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而佃农不复有焉。自耕农谓各田其田者也,半自耕农田有不足而兼田人之田者也。田人之田者或粟秸均分,或地主十之四,或迳缴租粮,若银要不越地所出之半。统县全境自耕农盖居十之八,半自耕农仅十一有奇,而田不能自耕佣工代为之者百无四五焉。更以户口较之,每户田不足十亩,每口不足二亩”(注:民国《莱阳县志》卷2之6,《实业志》。)。

      河南省亦复如此。鄢陵县“无问巨室名族,编其齐民一皆以南亩为本业,然田寡者身自耕耘,稍多即不能佣代耕,衣冠之家更不能手自操作矣,佣耕者俗名为把牛,凡既种既戒,耒耜钱粮之费,皆由田主自为经营,而把牛止曰劳力,逮收获时,夏麦二八分,秋禾三七分,此固多历年所而不变者”(注:同治《鄢陵文献志》卷9,《土地志》。)。鹿邑县,“农民受田代耕者曰佃户,尊授田者曰田主、人主,居之以舍,而令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皆均之;主出籽粒者,佃得十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犁者,佃得十之三,若仅仅为种殖芸锄,则所得不过十二而已”(注:光绪《鹿邑县志》卷9,《风俗志》。)。正阳县, “商贾少而农业多,若无田者赴逐雇请计岁而受值,曰长工,计时而受值,曰短工,又有种他人之田而计亩均分者,曰佃户,少隙则又计日受值,为人佣作曰帮忙”(注:乾隆《正阳县志》卷9,《补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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