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华北的农村市场

作 者:
徐浩 

作者简介:
徐浩,1961年生,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市场犹如经济活动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清代华北农村市场体系是适应这里农村经济发展性质和水平建立起来的,充分地体现了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特点。占据优势地位的定期集市、不平衡发展的大集以及季节性的庙会,共同组成清代华北农村的市场体系。这类市场主要服务于农村日常的生产生活,对小至农户、乡里和县邑,大到区域和全社会的再生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文认为,清代华北农业经济从整体上还没有超越“糊口经济”的阶段,市场交换的主体主要是为日常生计奔忙的小生产者;商业资本的利润也主要是赚取市场差价,没有进入生产领域;商品生产有很大局限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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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真实地折射出一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因此,研究市场便构成了经济史和社会史探讨的重要内容。市场起源于不同的条件,服务于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对个体和宏观经济的作用相应地也有所差异。清代华北的农村市场体系是适应这里农村经济发展的性质和水平建立起来的,仍然顽强和充分地体现着农业经济所固有的内在属性。例如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普遍化,商品生产和劳动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农业生产受自然界制约所呈现出来的周期性等等。县城和四乡的市场形态也与之吻合:占据优势地位的定期集市、不平衡发展的大集以及季节性的庙会,共同组成清代华北农村的市场体系。这类市场主要服务于农村日常的生产生活,对小至农户、乡里和县邑,大到区域和全社会的再生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县城和四乡的定期集市

      自然经济不排斥交换,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通过交换,社会和农户的再生产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的增加,自给自足的单位也在扩大,不但一个农户不能生产供家庭消费的全部生活和生产资料,甚至连一个自然村也不能做到自给自足。生产的差异性,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交换的必然性。只是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地方小市场的商品是由小生产者至多是小商品生产者主要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交换不过以调剂余缺或换回供纳租用的货币为目的。生产决定流通,清代华北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决定流通结构上是地方小市场空前发达。可以说,坐落于县城内和四乡的定期小市是清代华北农村市场层次和类型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清代华北定期小市一般称为“集”、“集市”、“市集”,甚至“市镇”、“集镇”大多也属于这种层次的市场,农民到市场叫做“赶集”。市集之称“南人曰市,北人曰集”(道光《直隶定州志》,卷七,《地理志》),“邑俗市易之区曰集,间数日一集,趁集者谓之赶集。”(光绪《寿阳县志》,卷一,《舆地志》)地方小市一般由县城集与四乡集共同构成。县城集在州县城内举行,四乡集则分散在各村庄的中心点。如山东莱州府的掖县,“县城集四,东关、南关、西关、北关。在乡集十有四”。该府之昌邑县,“在城集五,东街、南街、西街、北街、西宫。在乡集二十有八。”即墨县“在城集四,在乡集十二。”(乾隆《莱州府志》,卷二,《市集志》)直隶定州“集分城内和四乡集”(道光《直隶定州志》,卷七,《地理志》)。可见,县城与四乡集的组合是华北农村十分普遍的现象,两者一起构成本区密布交错的地方小市场网络。但个别地方没有在城集,如山东曹县“无城集,乡集五十七个”(乾隆《曹县志》,卷八,《风土志》)。

      县城和四乡小市属于定期市集,方志中所谓“其城乡市集,皆有常期,遇期则远近毕至,日斜而退”(乾隆《宝坻县志》,卷七,《风物志》)。或谓“四关以及各乡非定期不集,非集不得贸易,且花布鸡豚粮食果蔬之外,无他奇华”(雍正《齐河县志》,卷二,《衢市志》)。集期一般以旬为单位,按农历的单双日轮排。为方便农民和商贩赶集与购销商品,临近的集期多半错开,相互沟通连成网络。如山东临清直隶州“十日之内轮集二日,附近村庄皆来市易,虽有牙税亦皆从民所便”(乾隆《临清直隶州志》,卷一,《建置志》)。光州“厘肆如栉比买卖者概日出入市,日中而退,其乡镇集市或以刚日或以柔日皆各有定期,附近居民交易不过粮食布棉牛驴菜果之属”(光绪《光州志》,卷一,《建置志》)。清代华北农村市集绝大多数都定期举行,但也有极少数为日日集,城内与四乡都有所见。如河南中牟县,“县城内集,每日集”。“店李口镇集,在县东离城二十五里,每日集……轮庄集,在县东北,离城三十里,每日集”(同治《中牟县志》,卷二,《建置志》)。

      市场布局对农民赶集与商贩购销商品也有影响。地方定期小市的分布是农村交换活动的结果,它受交换活动的制约,随着交换活动的发展而变化。交换活动的增加,必然使原本稀疏的农村市集向密集化发展。相反,如果没有频繁的交换活动作为基础,市集的密度一般也不会较大。同中国封建社会郡县城市的发展规律不同,农村小市场的密度、规模与兴衰都以市场的供求作为最后的杠杆。一般来说,自然村不设定期集市,华北地区的方志也基本不见对其记载。我们虽不能排除这种村庄或自然村小市的存在,但至少可以说它们在农村中的作用比定期市集为小。虽然如此,自然村却是定期市集生命力之所在。这是因为,农村市场上的商品多来自农户的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作为小生产者,农民不可能大宗的出售与购买,而以少量经常为原则。同时,他们既是生产者又兼商人。生产制约着交换,农民希望赶集快捷方便,不能耗时太久,影响生产的进行。有鉴于此,农村小市必须设在交通便捷,距周围村庄较近的地方,以适应农民频繁和快节奏的交换活动。清代华北的平原与丘陵地带市场布局较密,山区则相对稀疏。据研究,清代中叶,山东济南府的陵县共有集市15处,集市平均交易面积约53平方公里。长清县共有大小集市35处,一般集市的交易面积为35平方公里。武定府的商河县,共有集市35处,平均交易面积为39平方公里。(注:许檀:《清代山东牲畜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2)。 )笔者据此推算,陵县平均交易半径为4.1公里,长清县为3.3公里,商河县为3.5公里。农民赶集都是就近进行,近则5公里左右,远则10公里上下。 前者农家只需花费清晨的一段时间就可往返一趟,后者也只要半天的时间。所以,本区不少的方志说农民赶集是日出赴市,日中而退。山区农民有的距市集较远。如河南嵩县,“蒲池河口去县百里……居民五百余家,四周环山,别无经入市者,必绕汝河。向无市盐米农器,易于县往返三四日,妨农功”(乾隆《嵩县志》,卷一二,《市镇志》)。这里到乾隆三十年秋,“始为立集,民便之”。不过,类似的情况在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地方并不是极个别的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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