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进口品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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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宋朝首次从财政角度审视海外贸易,重视进口品营销的管理。第一次实行了进口品专卖制度,但专卖品种不断递减。宋政府在减少专卖控制的同时,加强了对商人营销活动的管理,制定了请引、纳税、程限、保住等措施。宋政府本身也直接参与进口品的营销,通过地方科配发卖、榷场转口等途径销售进口品。但绝大部分进口品的销售仍由商人承担,承人获得进口品的方式是从政府手中批发和与海商直接交易。宋政府直接参与海外贸易,重视管理但又主要依赖商人,这是因为宋政府看重的是财政收入,而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的扩大,依赖商人比政府独占能获得更大利益。进口品主要销售市场是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东南、四川和京师,进口品大部分属奢侈品,价格远高于一般生活必需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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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海外贸易与前代相比有一个很显著的区别,就是宋政府首次从财政的角度审视海外贸易,而且宋代海外贸易以民间贸易为主导,政府抽买的进口品也主要投向市场。宋朝廷以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对进口品营销的管理十分重视。政府不仅直接参与进口品的营销,对重要的进口品实行专卖,控制了精良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而且对商人的营销实行有效的管理。本文拟对宋代进口品营销方式、管理办法、市场特点等作一探讨。

      一、从自由通商到专卖经营的转变

      1、进口品专卖制的始行

      宋初虽对进口品征收商税,“香工宝货……及商人贩茶皆算”(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一七之一三。),但直至开宝四年“市舶虽置司而不以为利。”(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政府所得仍十分有限。这并非说进口品不敷统治者消费之需,而是没有财政意义。开宝三年太祖就说:“香药、毛翎、箭笴、皮革、筋角等,所在约支二年之用。”(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一开宝三年四月已卯。)太平兴国初更是“犀象香药珍异充溢府库。”(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但此时并未设官经营,更未实行专卖,而是允许商人与蕃客直接交易。太平兴国二年令民间将所贮香药限期卖完(见下文)就说明此前进口品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政府仅凭商税收入,得利自然有限。

      宋代进口品的专卖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注:关于进口专卖的始行时间学术界有唐代说、五代说、宋代说,对这一问题笔者已著专文论述,详见拙文《略论中国古代进口品专卖的始行时间》《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该年三月香药库使张逊“请置榷易局, 大出官库香药宝货,稍增其价,许商人入金帛买之。”(注:《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申。)开始将政府手中的进口品投向市场,改变了此前进口品仅供统治者消费的状况。五月颁布了不许民间与蕃客交易的禁令:民间“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者配针工。”(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正式实行了进口品专卖。为了保障官府垄断,防止民间扰乱专卖秩序,又“禁止私贮香药犀牙”,积存有这些商品者在五十至一百天内“限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未尽,并令本处州府中卖入官。”(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二——三。)此前政府尚未销售进口品,商人掌握的大量进口品来自于与海商的直接交易。专卖的方式是政府垄断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环节,诏令“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市易。”(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始行专卖之初是将所有进口品都全部由政府垄断收购和批发,此后专卖品的种类逐渐减少,以致绝大部分进口品不再由政府垄断。

      2、专卖品种的递减

      进口品全部由政府专卖,造成流通不畅,以致“在京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二。)再则政府良莠并收,也影响了经营效益。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乃令“以下项香药止禁榷广南漳泉等州,舶船上不得侵越州府界,紊乱条法,如违依条断遣,其在京及诸处即依旧官场出卖及许人兴贩。凡禁榷八种:玳瑁、牙、犀、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放通行药物三十七种……后紫矿亦禁榷。”(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宋史·食货下八》所列还有珠贝,再加紫矿,则太平兴国七年所定专卖品为十种。大大限制了专卖的地域和品种。大中祥符二年鍮石亦定为榷货。此后专卖品种不断递减。《萍洲可谈》卷二载,哲宗时见于记载的专卖品只有三十斤以上的象牙和乳香,真珠、玳瑁等已不再列入:“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然后商人得为己物。”而“象牙重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绍兴三年规定:“三路市舶除依条抽解外,蕃商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军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一六。)牛皮筋角等是军需品,政府垄断后不再进入市场,无专卖性质。此时仅乳香仍为专卖品,象牙也全部通商了。隆兴二年的记载明确指出:“若象齿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买。”(注:《宋史》卷186《食货下八》。)《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货总类》所列榷货属进口品的也只有乳香一项。开禧时对乳香仍实行专卖。开禧五年令:“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私卖。”(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三。)可见乳香在两宋始终实行政府专卖。这是因为乳香在宗教、医药、饮食、建筑等方面都广泛应用,消费者及于社会各阶层,需求大,利入多,即时人所说:“乳香一色,客算尤广。”(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一七。)宋政府因而始终不放弃对它的垄断。

      二、官府对进口品的经营

      宋政府通过抽解和博买掌握了大量进口品,其中大部分批发给商人经营,也有部分由政府自行销售。

      1、官府对进口品的收购和批发

      官府获得进口品主要通过抽解和博买两个途径。关于宋代进口品的抽解和博买制度的演变已有不少论述(注:可参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8—83页,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05—912页等书。)。本文略论其主要特点。抽解和博买的比例不断变化,总的趋势有所下降。实行专卖之初,进口品全部抽买。太平兴国七年部分放行通商,但直到淳化二年广州市舶司仍实行全部抽买。该年诏令中说:“广州市舶司每岁商人舶船到岸,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因而规定只博买一半:“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注:《宋会要》职四四之三。)另“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则抽解与博买数共为十分之七。仁宗时有所下降:“海舶至者视所载,算其一而市其三。”(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市籴考—·市舶互市》。)抽买共占十分之四。南宋初又有所上升,隆兴二年最甚时达抽一买六和抽二买四。此后又大幅降低。一般情况下抽解和博买比例也在十分之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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