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唐间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兴衰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瑞泽,洛阳工学院河洛文化研究所所长,历史学博士,副编审。洛阳:471039

原文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小农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社会最不稳定的土地制度,在汉唐间河洛地区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每一个封建王朝初期,出于封建政权巩固的需要,政府贯彻了一系列旨在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小农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到封建王朝的中后期,伴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小农土地私有制因之急剧萎缩,这也是封建社会的特有规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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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社会最不稳定的土地所有制,在汉唐间的河洛地区(注:本文所论及的河洛地区采取学术界的通行观点,即以洛阳为中心,东至郑州、中牟一带,西临潼关、华阴一线,南以汝河、颖河上游的伏牛山脉为界,北跨黄河以汾水以南的晋南、河南的济源、沁阳一线为界。参见洛阳市历史学会和洛阳市海外联谊会编《河洛文化论丛》第一辑和第二辑中有关论文。由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和 1991年7月相继出版。此外,《文史知识》1994年第3期“河洛文化专号”中有关论文也论及。)以艰难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方面小农土地私有制时刻面临着被地主土地私有制吞并的危险;另一方面因为小农经济薄弱的经济基础,使其很难抵御天灾人祸,由此也造成了小农土地私有制的不稳定性。研究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历程,对于我们洞察该地区经济形势的兴衰起伏颇有裨益。

      西汉时期河洛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道路与全国同步。汉初至文帝以前小农土地私有制尚处于发展阶段,土地兼并不严重,景帝至武帝前期,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因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受到威胁。昭宣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使小农土地私有制处于急剧萎缩阶段。有关西汉该地区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典型材料严重匮乏,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这一问题。首先,我们从当时该地区郡县的户数来分析小农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汉代盛行小家庭制,一般家庭5 人。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汉书》卷49《晁错传》。)这就是说汉代的小农平均每人有20亩的私有土地。以西汉时河洛地区内的弘农郡和河南郡为例,元始二年,弘农郡有户118091,口475954;河南郡有户276444,口1740279。(注:《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虽然上述两郡家庭规模略有差异,弘农郡为每户4人,河南郡为每户6.2人,但与晁错所述基本吻合,河南郡内含洛阳城市52839户,且其县较弘农郡多11个,故而户数较弘农郡为多。弘农郡平均每县10735.5户,河南郡平均每县10163.8户,在西汉末年的元始二年平均每县尚有1万多户,这其中显然以自耕农为主,他们大多为拥有10亩、20亩、40亩、50亩土地的小农。(注: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28页。朱绍侯著:《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150页。)

      其次,从西汉时勋贵在该地区多有食邑且其所食户数不断增加,也可以证明小农土地私有制存在和发展的事实。西汉时封建政府向自耕农征收1/15或1/30的土地收入作为赋税,但在西汉立国之初,封建中央政府往往将原来属于郡县的编户齐民的税收赐与某勋贵,使其食某郡或某县多少户的租税收入,这于西汉河洛地区诸郡县亦有反映。楚汉战争中,彭城之役刘邦大败,樊哙从刘邦“还至荥阳,益食平阴二千户”。刘邦即位后,又“以哙有功,益食邑八百户。”(注:《汉书》卷41《樊哙传》。)平阴故城在今孟津县东。汉初樊哙尚能食平阴2800户,反映了此地自耕农之多。靳歙于楚汉战争中,“破楚军荥阳东。食邑四千二百户”。后又因在平定异姓诸王之乱时,“取楚王信”,“定食邑四千六百户”;又“从击黥布有功,定封,定食邑五千三百户。”(注:《汉书》卷41《靳歙传》。)靳歙在荥阳食邑的增多,说明了荥阳县自耕农数量在迅速增加,否则其食邑户数不可能一增再增。或许其初期所食未尽一县,而只是部分,亦未可知。不过就汉初经济的迅速恢复而言,当以前者可能性较大。西汉在河洛地区食邑的史料不再列举。既然西汉在河洛地区分布有较多食邑,表明这里的自耕农经济发展到了一定水平。这些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当属必然。自耕农将原来缴纳于官府的租税转缴于食邑主。

      此外,西汉中央政府在河洛地区所实行的一些政策,明显地也是旨在扶植小农经济。主要表现为供给小农一定面积的土地。如汉昭帝元凤三年(前78年)春正月,“罢中牟园赋贫民”。(注:《汉书》卷7 《昭帝纪》。)西汉时武、宣、哀、平诸帝屡屡有全国性“赋民公田”的举措,“赋”颜师古释为“给与也”,或“计口而给其田也。”可见,“赋民公田”是以国有土地授给农民之意。在没有还授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受田民成为国家控制下的自耕农,其土地也成为私有土地。在这一系列授与小农土地的政策下,该地区的小农也因此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这就是在汉平帝元始二年时,该地区诸郡县尚有一定数量自耕农存在的原因。最后,从小农私有土地发展过程中土地买卖现象的存在,也反映了小农私有土地的不稳定性。《史记》卷30《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其弟尽破其业,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卜式将土地与房产让于其弟后,因牧羊而致富,又“买田宅”,说明卜式所在河南郡土地买卖的存在。而卜式之弟“尽破其业,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土地买卖的频率是很高的。由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小农土地私有制作为封建社会役源和税源的基地,自始至终存在着,成为封建政府立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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