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司的类型及其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对于近代中国历史上公司制度的探讨也有方兴未艾之势,不过迄今为至大部分的研究主要还只是集中在公司制度演进中某一时期、某一片断问题上,很少有文章专门论述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进中公司的类型以及特点等等。本文将以历史资料为据,对近代中国公司的类型与特点作一大致评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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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其存在和运行应以《公司法》为前提,而公司类型一般来说也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近代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晚清政府于1904年颁行的《公司律》。虽然,在此之前中国已有外商及国人自己开设的公司企业存在,但由于当时中国尚无公司法,这些被称为、或者认为是公司的企业,虽多采用类似西方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但终因没有相应的公司法调整,其究属何种类型的公司亦无法真正确定。1904年首部《公司律》颁行后,中国的公司被规定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4种, 但在随后的公司登记中,清政府农工商部将个人独资企业也比照公司律登记为“独资”一类,而公司律中区分成两种类型的股份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却往往又不分彼此。1914年,近代中国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条例》颁行后,公司类型被重新规定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种。此后,1929、1946年颁行的《公司法》都相继沿用, 只是1946年的新公司法又增加了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

      一、无限公司及其特点

      无限公司是一种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也是公司组织中最接近传统合伙形式的公司类型。近代中国自1904年到1946年的4 部公司法中,都规定有无限公司的类型。无限公司的特点首先在于,相比于独资、合伙组织,无限公司虽然名义上也具有法人的地位,但是由于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必须负连带清偿的无限责任,因此完全是一种以人的信用为基础的人合公司;其次,公司的无限责任性质又决定了公司各股东均有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既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资本的所有与使用仍是合而为一的。

      近代中国的无限公司一般来说大多规模较小,公司成立后的资本扩张也较为困难,这在当时无限公司的登记事例中可以找出许多,但是其中也有极为相左的例子。近代中国面粉、纺织行业规模最大、由无锡荣宗敬、荣德生兄弟等人创办的茂新、福新、申新公司,自20世纪初创办起,直到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一直采用了无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无限公司下,公司既无董事会,也无监事会,总经理荣宗敬大权独揽。但荣家企业在不仅延续了40年之久,而且还超常规地发展成近代中国最大的集团性公司企业之一,这不能不说是无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一个奇迹。不过,无限公司的奇迹性发展,一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集权者,一旦这一集权者消失,企业很可能就会由于新一代集权的无法建立而陷入内部纷争。荣家企业自1938年荣宗敬去世后,纷争不断、危机四起亦可见一斑。1946年1月, 荣家企业的总公司注册为“茂福申新面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无限公司终究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只要公司不断追求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公司规模的增大,或许终有一天会放弃无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事实上,近代中国有些企业在创办之初采用无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往往很快就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如创办于1925年的新中工程公司,创办之初为无限公司,1927年公司为求更快发展,决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制理由据公司“招股缘起”所称,“本公司创办迄今,系无限性质,各股东分负责任,此在规模小,人数较少之时,颇为适当,若欲事业扩张,必需确定资本,限止责任,方足厚集势力,以利进行,此本公司所以必须改组者一也。制造机器办理工程,贵有专门之学识经验,本公司同人不自量力,贸然从事,幸而建树基础,然不足以胜将来重任,故亟欲征求同志,集思广益,此本公司所以必须改组二也。凡制造工厂,规模愈备,出品愈速,费用愈省,小工厂之不能与大工厂竞争者也,本分司为谋求发展农工,增加效率计,必得步步扩展,力求完备,以期抵制外货,挽回利权,免受经济之侵略,然而同人等力薄财浅,焉足以语此,集腋成裘,众擎易举,此本公司所以必须改组者三也”。(注:《新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927年招股缘起》,转引自《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上册,第369~370页,中华书局1979年。)新中工程公司改组的三点理由可以说极具代表性。而新中工程公司自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营业额、公司资本皆成倍增长,1927年改制前公司营业额为35600元,到1931年已猛增至220222元,增长了 5.19倍; 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从改组之初的法币5万元增加到1931年的20万元。

      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无限公司的数量一般来说仅次于股份有限公司。1928年1月至1947年6月底,历年登记设立的8088家公司中,无限公司为1207家,占14.9%,其家数仅次于占总数77.7%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大大超过两合类公司。但在此后新登记成立的公司中,无限公司的数量即呈下降趋势,1947年全国登记各种中外公司2555家,其中无限公司179家,仅占新注册公司总数的7%,远远低于前20年间所占的比重。至1947年6月底,全国实有登记注册公司7804家, 其中无限公司1136家,占公司总数的14.5%。仍然仅次于占公司总数78%的股份有限公司。(注:主计部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年鉴》1948年。)

      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股本均分成一定面值股票,并由5或7人以上发起、全部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地位外,还有着其它类型公司组织所不具有的特点: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本都均分为一定面值的股票,而且股票一经发售,即可自由买卖,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资本的证券化和流动性;其次,公司所有的出资人都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清偿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自身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再次,在上述的基础上,公司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选出董事及监事代表全体股东处理公司业务的进行及其监督,负责具体经营事务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出或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此而实现了资本的所有与使用的真正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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