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封建市场的发育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文基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中国封建市场直接脱胎于奴隶制社会的市场。初始于战国,延续至鸦片战争前夕,历时约2000年。中国封建市场主要是简单的货物交换市场,它包括农产品市场、手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此外,劳务市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金融市场虽一度存在,但直至封建社会后期才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至于信息等其他市场则付于阙如。这种简单货物商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隋唐两宋和明清几个重要的阶段而日臻繁荣,充分表现出封建市场的四个发育特征,即非统一的全国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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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统一的全国大市场

      中国封建市场的第一个特征是,在全国性大市场中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割据性。

      多年来,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状况,一直有两种不同见解。或认为从战国秦汉以来已有全国性统一大市场;或认为至鸦片战争前夕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已形成于秦汉时期。但也应当看到,这种全国大市场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或延伸,尚未形成统一市场,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所谓统一大市场,至少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要有畅顺的商品流通网络;第二,要有统一的市场价值和价格形成机制;第三,要有足够量的统一货币以满足商品流通需要。纵观中国古代市场发育状况,这三个条件并不同时具备,所以它只能是非统一的全国市场。

      秦汉以来全国商品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并不完全通畅。不通畅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第一是交通因素。从秦朝修筑以咸阳为中心通往其它大都会的驰道之后,历朝也或多或少修筑了一些交通干道,从而形成了蛛网式的交通网络。特别是贯通南北的大运河凿通之后,南北水路交通大大改善。但仍存在着运输手段落后和僻远地区交通闭塞的情况,这就制约了商品流通。第二是行政因素。即通过行政干预阻碍商品流通。中国自古就有“遏籴”(注:《孟子·告子下》。)、“蕴年”(注:《左传》襄公十一年。)等政策,阻止粮食流通。如明万历年间,南畿、浙江等地粮食歉收,地方官就采取“邻境闭籴”政策(注:《明史·陈有年传》。)。唐代商业虽然繁荣,但却禁止与周边贸易:

      依关市令:锦、绫、罗、縠、、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缘边诸州兴贩(注:《唐卫禁律》卷八《斋禁物私度关条疏议》。)。

      元朝更明确规定,江南铁货及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注:《元史·刑法志》。)。在国家处于分裂割据状态时,以行政命令阻断商品的状况更是突出。如南北朝时,北魏要求与刘宋互市,刘宋有人反对说:“虽云互市,实觇国情。”(注:《宋书·颜峻传》。)陈将侯安都任南徐州刺史,“接邻齐境,贸易禁货”(注:《陈书·侯安都传》。)。北齐将领高季式就是因私自派人“于境交易”而坐罪(注:《北齐书·高乾传附弟季式传》。)。北齐的齐州剌史崔季舒“遣人渡淮互市”,遭御史弹劾(注:《北齐书·崔季舒传》。)。行政干预商品流通的最经常表现是税卡林立,向过往商人高额征税或重复征税。最典型的明万历年间,神宗派大批太监充当税使、矿监,四出课敛诛求。税使专门在重要城镇、关隘与水陆交通线设卡征税。如长江航道上,每隔几十里就有税使及其爪牙拦江截税。一船扬帆三四百里,要五六次纳税(注:《万历实录》卷二五九。)。运河从临清至济宁段,四百里路途,“层关叠征”。(注:《万历实录》卷四一八。)仪真与京口,一江之隔,两次抽税(注:《万历实录》卷三三○。)。造成商品流通不畅的第三个因素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沿江、沿运河地区商品经济虽有相当高度的发展,但内地及僻远山区商品经济发展滞后。如明代河南光山县:

      邑之水不通舟楫,无商贾之利;少种桑麻,无蚕丝之利。衣食之源,立命之本,所恃者惟农矣(注:嘉靖《光山县志》卷四《田赋》。)。

      又如明代山东历城,“山城也,不通舟楫,逐未者寡,富者食其田,贫者食其力。”(注:崇祯《历乘》卷一四《风俗》。)广州与潮州,商业繁荣,但两地之间的惠州却是另一番景象:“无水陆珍异之产,无商贾舟车之市,提封延袤几千里,然崇山复岭,盘迥深阻,烟火鲜少,土旷不治,故其民寡积聚。”(注:嘉靖《惠州府志》卷五《地理志》。)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了市场网络的空间扩展。

      中国古代封建市场还缺乏统一的市场价值,没有价格形成机制。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的统一市场中,由于不同部门的资本竞争,会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存在着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封建市场中,由于垄断多于竞争,形不成市场统一价值,不存在价格形成机制。《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载,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北京有200余种商品的税额。据《明史·食货志》称, “凡商税三十而取一”。按商税额的30倍,便是商品价格。如上等罗缎,每疋税钞25贯,其价格当是750贯钞。就这200余种商品税额换算成市价而论,有些商品价格很难说是与价值相符。如毡袜1双,税额钞0.34贯,价格便是钞10.2贯,而1疋小粗布与它同价。药材一概论斤征税,即论斤定价, 每斤税钞0.2贯,价格便是钞6贯。不同药材当有不同价值。但它们竟然同价。米与石榴、莲子肉、软枣、菱、银杏、青靛同价,每斤税钞0.5贯, 市价便是15贯。棉花、香油、紫草、红麹、紫粉、黄丹、定粉、云香、柿饼、粟子、核桃、林檎、柑、桔、雪梨、红枣、杨梅、枇杷、榛子、杏、香橙、乌梅、五倍子、茶叶、生姜、石花茶、虾米、鲜干鱼、鲜猪羊肉、黑铅、水胶、黄白麻、铜、熟铁等30余种商品竟然是同一税额即同一市价。显然,这是一种僵死的价格体制。

      与资本主义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相反,封建市场的交换是不等价的。在封建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与商人作交换的卖方与买方,未必是而且多数并非商人。卖方居多是农户或城镇手工业者。乡村农民为了纳租缴税还债,往往贱卖自身衣食所必需的劳动产品,即必要劳动的物化品。白居易诗云:“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棉。”(注: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卷二《赠友诗》。)这种为应急需而卖,出卖品的价格往往与其价值背离甚大。城镇小手工业者的交换也有类似情形。马克思曾经指出:

      就城市手工业来说,虽然它本质上就是以交换和创造价值为基础的,但这种生产的直接的目的和首要的目的则在于维持手工业者、手工业老板的生活,即在使用价值,不在于发财致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目标的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3分册第133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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