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回眸:井田制问题再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学功,青海师大中国古代史副教授,西宁 810008

原文出处: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井田”自书于竹帛、亮相先秦而来,高文讲章,林林总总,似行云流水,聚讼不休。回顾即将过去的千年中井田制研究的种种是与非,本文认为,信史原则与求真信念,始终是砥砺井田研究走向深入的动力。认为,井田制有两大特点:一为“公田”、“私田”(份地)的区分;一为份地的定期轮换。此二义是判断井田有无、井田性质的核心要素所在。考索三代之迹,可知井田制早在夏中后期即已推行,商代继之,至西周而完备化。井田的内涵,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历史命题。井田的性质,就是村社土地所有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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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它的解释和研究,始终是学界关注的课题之一。本世纪前,历代学者大都是在肯定井田存在的前提下,述论、辨析井田的内容。本世纪揭幕后,伴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和古史分期的讨论,井田制研究再成焦点。时至今日,讨论已达到相当的深度,但分歧仍未消除。其中诸家争锋最大者,主要是两个问题:即一,井田制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二,若井田制存在,对其内容、性质应如何认识。本文拟就此作所讨论,以就正于有道。

      一、井田制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

      对井田制的有无问题,古代学者大都持肯定的态度,并视为一种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井田”一词史不绝书,井田理想亘古未绝。在古史籍记载中,最早明确提到井田的是《孟子》一书。孟子借着滕文公及其臣毕战“问为国”、“问井地”的话头,曾作过一通半是儒家政治理想,半是三代历史陈迹的重要答问。孟子说: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

      此外,《国语》一书也记载:在齐国,管子和齐桓公讨论农业问题时曾提到“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齐语》)。在鲁国,孔子追述“先王之制”时,亦曾提及“其岁收,田一井”(《国语·鲁语下》)。至于作为井地、井田、井邑之“井”字,在西周早期著作《周易》中也是时有所见。如《周易》井卦谓:“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等。

      总之,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学者相信井田存在是客观的历史事实,他们并为此做了不少有益的溯源、考订工作,如汉代经学诸儒、清代乾嘉考据学即是。可以说,施行于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就像一面猎猎飘扬的旗子,在其后的历史风云岁月中,仍不时令后人有幸芳睹她的流韵余风。对此,日本著名汉学家桑田幸三曾有所论说。如他讲:“在汉民族的悠久历史中,井田制曾持续不断地发生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例如,新朝王莽的王田制度、始于北魏而完成于唐代尔后又走向崩溃的均田制度、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清世宗时代所设立的井田模范区等等,井田思想对这些制度都起到了先驱性的影响作用。当历史上无数次发生农民起义之际,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也往往求之于井田思想,把它当作理想的药方。”(注:桑田幸三:《中国经济思想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当历史之河冲刷着二十世纪的史学堤岸时,由于足以断定井田制确实存在过的史料并不充分,也由于孟子对井田的描述中附载着他本人强烈的治国理念。以胡适为代表,再次在史界掀起了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论争。

      胡适本人即是井田制的否定派。他于1919年在《建设杂志》发表《答廖仲恺胡汉民的信》暨《再答汉民仲恺两先生书》(按:胡适后将两信改题为《井田辨》),认为:“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出来的”。其后,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亦云:“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沙文汉在其1963年写作的《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遗著中也认为:“无论从周代农村的基层结构来看也好,无论从比较可靠的古代文献和第一手的金文资料来看也好,井田制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注:沙文汉:《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至八十年代初,否定派代表之一胡寄窗从《孟子》井田论的矛盾、金文中无井田、后出史料的不可靠等问题入手,更进一步认为:“孟轲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最混乱的空想。”(注:胡寄窗:《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期。)

      井田制的讨论,虽然见仁见智,但肯定井田在历史上存在过、正逐渐被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同。若细析之,肯定井田者中又有两种类型:一、相信井田制存在过,且基本面貌亦如孟子所述;二、承认有井田,但抛开《孟子》别作解释。

      在第一种类型中,古史分期讨论中的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诸派基本持此看法。第二种类型则以郭沫若先生为代表。郭老在先原是否认井田的,后来,郭老虽承认了井田制的客观存在,但却另开天地别作解释,认为:井田制“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理想化”,“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注:《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战国说后劲田昌五先生则走得更远,认为:“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并不是什么土地所有制”。(注: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这样解释,只用“井田”之名, 完全撇开《孟子》等史料,无异于釜底抽薪,实际上把井田制的社会内容完全抽空了,其实质仍是否定井田制。

      我们认为,孟子的井田说并非空穴来风、向壁虚构,井田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且基本上应该就是孟子所说的那个样子。这里,惟应注意的就是,该当剔除其理想化、模式化的色彩,如一井八家、九百亩之类的规整成数等,就是理想化的成份。这是因为在上古时期,各地自然条件、人口状况不一,如此规整的区划,实际做不到。尽管孟子的井田说附着有孟子本人的治国理念,但井田制下土地区分为共有地、份地这两种成份,则是历史的实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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