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

作 者:
叶坦 

作者简介:
叶坦,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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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中贯穿古今的重要概念,(注:请参考巫宝三主编:《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共五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996年版;赵靖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共三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等。)由于其涵义并不限于经济本身,因而也是中国思想史的重要范畴。一般说来,以往的研究多是对“义利”连用的考究,而缺乏对“利”的单独考辨及其他连用的分析。(注:有关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利”的认识问题,请参考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共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1981年版;朱家桢:《义利思想辩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等。 相关注释只为有兴趣者提供参考文献,不说明本文与这些文献的关系。)实际上,“利”的运用情况要复杂得多,通过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尤其是联系具体用例来考察,不仅能够从更深更广的视野来分析“利”,而且便于认识其所呈现的思想观念发展轨迹,将传统“义利观”的研究引向深入。

      “利”字出现很早,甲骨文、金文、简书、刻辞等中均有此字。(注:参见高明:《古文字类编》,第34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从字的起源来看,“利”字是会意字,以刀割禾,意为收获。中国古代经济以农业为主,禾为重要收获物。收获为利,引伸出获利、利益、有利、顺利等,还含有顺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泛指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注:关于“利”字起源的考证,笔者还先后请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叶小燕研究员、历史研究所老专家杨向奎教授、北京大学考古系文字专家高明教授等,但此处界定之责系笔者本人。另外,本文成稿后,得获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李根蟠研究员赐示其大作《“地利”的原始意义》中考证“利”字起源于农业收获部分,得益良多,特致谢忱。)“割禾”又有锋利、锐利的意思,《说文解字》:“利,铦也。”清人段玉裁注:“铦者,锸属,引伸为铦利字。铦利引伸为凡利害之利。”至今还有利器、利刃、利口等用法。此外,还有其他涵义,如《经籍纂诂》卷63集释为:取、饶、贪、便、禄、养、益等等。现有“利益”、“顺利”、“吉利”、“锋利”、“锐利”、“赢利”、“利润”、“利息”、“富饶”、“功用”等意;还通“痢”或用于姓氏等。(注:见《辞源》与《辞海》的相关解释。)

      “利”主要作为泛指利益的字义本身,随时代变迁并无重大变化,而对于“利”的价值评判则有不同。通过具体用例,在内容、含义、范围、相对性、着重点等方面的区别,体现出对利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道德准则、伦理价值等等的观念差异。如“兴利除弊”是褒利,而“兴利”则往往是贬利。一般说来,“利”与“弊”、“害”等相对时是受到肯定的;而与“义”、“德”“仁义”等对应时,则往往受到否定;在特定的连用如“大利”与“小利”、“公利”与“私利”、“专利”与“共利”等等之时,虽都是谈“利”却寓有程度或性质不同的道德判断。应当注意,所谓相对并非完全对立,而是说明某种关系,这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的范畴特征,例如“利害之相似者,唯智者知之而已。”(《战国策·韩策三》)“利”与“义”的关系也是如此,所谓“义”是指思想与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义利观”的差异,反映了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不同的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和学术倾向,不仅因思想家或学术流派而不同,而且因地域差异或时代发展而有别。本文以时代发展为经,以主要思想论点为纬,对“利”的实际用例进行初步的考察研究。

      一、先秦时代

      自上古至秦统一以前,是“利”的概念确立、并形成各家各派对“利”的不同认识的重要时期,奠定了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义利观”的基础,(注:有关先秦时代“利”的认识,请参考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此后的有关思想学说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续与发展。

      据初步统计,重要典籍“十三经”中,“利”字出现于287段文中,词频共523次。不仅说明先秦时代人们已经重视“利”, 而且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泛指利益,但具体使用上又有其特征,需要联系用例来认识。

      《易》开篇言:“乾,元亨利贞。”“利”被说成:“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易·乾·文言》)唐人孔颖达对“利者,义之和”的注疏是:“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说:“‘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程颐《易传》:“利者,万物之遂。”“和于义乃能利物,岂有不得其宜而能利物者乎?”这里的“利”,是指顺和物性,各宜其利。这样的说法一直被承续,如“利,义之和也。”(《左传·襄公九年》)其实,“利物之用”的说法在很早的文献《尚书》中就有:“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尚书·大禹谟》)这同样为后世延续,如“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左传·文公七年》)

      不过,在《易》中,“利”主要还是讲利益,如“崇高莫大乎富贵。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易·系辞上》)“以利天下”(《易·系辞下》)。这种“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然而,再细分,又可分为“利国”与“利民”的不同。《左传》是儒家重要经典,其记载,“邾文公卜迁于绎。史曰:‘利於民而不利於君。’邾子曰:‘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国君以利民为利,是倍受推崇的,这也是儒家学派的主要观点。但与此相对,也出现了主张专利的论点,如“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苟利国家,不求富贵”(《礼记·儒行》)这些说的是只要顾国家“公利”,可以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为什么可以如此呢?关键在于,“公利”往往被认为是“义”,而“义”与“利”相比重要得多。

      先秦时代的“义利观”大抵是以“义”为本的。“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左传·成公十六年》)“夫义者,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信载义而行之为利。”(《左传·宣公十五年》)“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一》)“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国语·周语上》)“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义以导利”。(《国语·晋语四》)如此等等,均是讲在利与义的关系中,义是为本的、是首要的。比较严格的则有“行则思义,不为利回。”(《左传·昭公三十一年》)“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礼记·大学》)据《谷梁传》记载,鲁宣公伐莒并取莒邑向,被认为是“伐莒,义兵也;取向,非也。乘义而为利也。”(《谷梁传·宣公四年》)也就是说,即使是“乘义而为利”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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