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产官业处置、收归国有取向与民初经济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建生,196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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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建立开辟了近代史新的纪元。然而,这一不同于以往改朝换代的巨变,在除旧布新的过程中,同样要面对前朝的遗留。如何处置前清遗产的一部分——官产和官业,便成为民初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首先面临的实际问题。

      民初经济政策以一系列(70余项)政策法规则例的形式,表现出了扶植、奖励资本主义发展的导向特征。但是,政策的内容与实质,若仅求诸一纸成文的法规形式,势必产生只见木不见林的谬差。相反,如果全面考察由酝酿、出台到实施的整个政策过程,分析其中的矛盾因素,则又会发现民初经济政策潜隐性的一面,即以控制聚敛为其发动机制和利益目的,以财政本位、非经济导向为其实质。撩开法律成文的网盖,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直接呈现着其政策真实无讹的面目,而探讨官产官业处置及收归国有取向等有关现象,应是由特殊到普遍的认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

      官产、官业,顾名思义为清朝的官有产业,分布于全国各省区。二者又有所不同。官产以田地、房产为主,民初时人将其分类为“天然的”与“人事的”,或以“沿袭的”与“变迁的”相区别。一类包括沙田、荡地、盐场、屯田、学田、营地、官荒、旗地、各官署衙门地基等,属于国有土地范围;另一类包括官银号抵押满期后没官、或民产因案归公的各房地产业,存有官款、因倒闭而自抵的商人银号,官款存典的辅助本金及利息,各项官营实业的基本金等,兼有动产和不动产。(注:《申报》1913年3月14日,1915年4月11日要闻二;阮湘等编:《第一回中国年鉴》第586页。)虽然各省区官产名目繁乱歧异, 价值也大小不一,但若究其由来,则均是由于“近代财政紊乱、金融枯竭而发生”,“其性质各殊,归于救济财源之窘则一”。(注:《申报》1915年4 月11日要闻二。)对于腐败衰朽、丧权辱国的清政府,官产弥补财政的功效无异于杯水车薪,而民初政府处置官产的直接目的仍在于挽救其破落户的财政。

      民国元年,拥有官产较多的江苏省首先创议清查官产。次年即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设“清查官产处”, 颁布《清查官有财产章程》。1914年财政部在制定《清查官产处章程》的基础上,颁布《官产处分条例》20条,同时咨令各省财政厅,将本省官有财产详细调查列表并附以估价。清查和处理官产的政策措施于此为始。1914年末到1915年初,各省陆续报告官产价值:广东2600万元,江苏1800万元,热河、奉天、湖北各1700万元,直隶、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各1000余万元,山东、湖南、广西、云南各700万元,河南、陕西、贵州各400万元,浙江、甘肃、黑龙江、新疆各300万元。(注:《申报》1914年11月24 日本埠新闻(公文抄录);1915年2月19日,9月21日要闻二。)财政部按照估值大小分别在各省派员主持“官产筹卖处”等机构,或由省财政厅兼任,或简任专员主办集中高价的某处官产。目的在于将各省官产分类估价标卖,招商民承买,得款则由各省分批解送中央,并已将其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

      对于各省所报官产价值,我们只能视为大致数额。首先是因为北洋时期各级政府的调查统计缺乏权威性、完整性和可信度,四川、山西、青海、察哈尔、绥远等省区即未见同期的报告;其次由于官产类质及名目繁杂,不易掌握其详情。这部分大致在2—3亿元之谱的官有财产,若能够妥当加以利用,未尝不能对财政大有补益。政府也曾尝试对官产实行直接经营,如派员督率对热河、黑龙江、察哈尔、绥远等处荒地的垦殖,招民开荒耕作或放牧,以“酌收地价为辅”,(注:阮湘等编:《第一回中国年鉴》第586页。 )但是在对官产可经营可租可卖的多项选择中,政府还是采取了以售卖为主、望短期受益的政策。

      然而,实际情况及售卖形势却不如人意。以率先实施的江苏省为例,1915年7月成立官产清理处,9月收回各县查填的表格,结论是“前传江苏官产所值有1800万元,系属无根之说”, (注:《申报》1915 年10月2日要闻二“清理江苏官产进行纪”。 )反而成为财政部一厢情愿的盲目乐观。其实官产处置中地方清查售卖而款解中央的方式,势必加深地方与中央的财政矛盾,各省官产估值前后口径变化,是地方利益作祟加弄虚作假的衙门作风的结果。在江苏各类官产中,国有土地部分作为第一级财源已隶属于中央政府,该省职权仅限于屯田和官荒两项,且屯田也早有定为国有之议,省县官员只负收租理讼之责而无利可图。财政部限定江苏省官产处于1915年当年提解80万元,次年120万元。 这虽然不是应解款的总数,但“搜刮之余,恐亦如此”。官产售卖过程中,因时局动荡导致价格波动不止,使拥资者彷徨观望,也令官产处在动力不足之余大费周章。(注:《申报》1915年10月2日要闻二。)松江、 金山、青浦三县为卖湖荡涨滩,因需款情急而导致对原垦户利益的侵夺,还引起商民的上诉,使官商矛盾进一步激化。(注:《申报》1916年1月1日要闻。)其它省份,四川为完成限额,允许卖公产按比例搭收军票。(注:《申报》1915年1月5日要闻二。)湖南1915年8 月份尚未着手变卖,已须提交2万元,只得先由财政厅垫付。 (注:《申报》1915年10月22日要闻二。)民国四年即1915 年时各省报告首期官产收入为800余万元,到民国七年七月至民国八年六月年度财政预算,则全国28省区官产收入项合计已剧减为21万余元。 (注:《第一回中国年鉴》第586—587页。)由此看来,民初的官产处置由于清理不易、售卖艰难, 并未能形成一项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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