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根蟠,194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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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史学界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按照这种观点,春秋战国以前固然无所谓小农经济;而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中是否存在小农经济,实际上也是被否定的。这个问题,不但牵涉到如何正确认识小农经济,而且牵涉到如何正确把握夏商西周的社会经济形态,很值得认真讨论。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本文的讨论,打算从什么是小农经济谈起,然后分析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存在及其特点,并对小农经济早期形态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小农经济

      目前学术界对“小农经济”的理解存在很多的分歧,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只是指自耕农,而不包括依附农和佃农(注:如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 有的学者则把经营地主也包括到“小农经济”中去(注: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1986年。);又有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类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并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注:赵冈:《重新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小农经济”的含义不能光从字面上去理解;它实际上是有其确定的科学内涵的。我们现在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是内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盖范围大小有所差别而已。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注:《资本论》第三卷第672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这种小生产大体有以下的一些特征:

      1、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或者说, 它把生产和消费统一于个体家庭之中。马克思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注:《资本论》第三卷第909 页)他甚至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注:《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第476页。 )或“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注:《资本论》第三卷第1207页。)。小生产又称“个体小生产”(注:《马恩选集》第三卷第441页。),所谓“个体”, 就是指个体家庭而言,并非只是指单个的农民。我们习惯上所说的“个体农民”,实际上也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与此相联系的是生产的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的性质。 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注:《资本论》第三卷第715页。)。“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 而是孤立劳动”(注:《资本论》第三卷第916页。)。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0 页。)与劳动生产的这种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注:《资本论》第一卷第555 —556页。)因此,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 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注:《资本论》第三卷第890—891页。)。这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注:《资本论》第三卷第674页。);因此, 也必然是一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经济。

      3、它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 马克思说:“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0页。)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 “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0—831页。)。马克思把小农经济称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注:《资本论》第三卷第674页。), 而把小农称为“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注:《资本论》第三卷第672页。 )。可见, “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注:《资本论》第三卷第198页。),或者说,“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注:《资本论》第三卷第672—673页。),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的内涵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这种“典型形式”(注:马克思有时称之为“小块土地所有制”、“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自耕农的这种自由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等等。),也包括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实际上的所有或占有。马克思提醒我们,“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注:《资本论》第一卷第785 页注191。)。这种小私有制根源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细小、 简陋和原始。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注:《马恩选集》第三卷第308—309页。恩格斯也说过:“中世纪社会:个体小生产。生产资料是供个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见《马恩选集》第三卷第441页。 )马克思又说:“在小工业和到目前为止的各处农业中,所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注:《马恩全集》第三卷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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