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法重商主义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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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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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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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6世纪之交,海道大通,大海成为通向世界的大海。人们原本狭隘的视野骤然开阔起来,前所未有的机会展现在人们面前。商业活动日趋频繁,商业革命狂飙突起,以商立国似成潮流,向外扩张被奉为致富强邦的必由之路。商业资本这个古老的存在被推到了时代的浪尖之上,逐渐壮大,正在成长的时代骄子——商业资本家表现出累积财富和向外扩张的强烈欲望,在此,商业资本与国家利益找到了一致的契合点和突破口。西欧各国粉墨登场,展开了以争夺殖民地、海上及商业霸权为核心的商业战争,民族国家间的竞争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动力。在商业革命后期,一套被称为重商主义的原则被采用,欧洲终于开始了一个被亚当·斯密称为重商主义的经济发展时期。

      重商主义既是一种经济学说,又是一套政策体系,是16——18世纪盛行于西欧的一种较普遍现象。事实上与现代不同,大多数论述重商主义理论的是商业人士或哲学家。他们从自身的经济活动出发,对商业资本的运作作了理论上的考察。一般说来,他们同意,只有金银货币才是物质的真正财富,也只有增加一国金银货币的活动才是生产性的活动,鉴于货币差额论与贸易差额论的区别,人们习惯于把重商主义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无论如何,有一点肯定无疑,重商主义是对农耕世界“重农抑末”传统思想的否定,是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学说。有人讲:“重商学派是随17、18世纪英国海外贸易的增长而一同兴旺起来。”(注:(英)琼·罗宾逊等著:《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7页。)并在英国取得典型形态,这与未来英国雄踞海上霸主宝座、位列“世界工厂”至尊不无重大关系。当然,重商主义的实施未必保证国家工业领先,其例自不胜枚举,可否认二者的历史继承关系,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中世纪的英格兰耕织结合,以维持生计为特征的农本经济占统治地位。15世纪以降,农牧结合的历史潮流、羊毛及其制品价格上扬的经济驱动力给农业商品化提供了可操作性。伴随圈地由“个人暴行”的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汹涌之势,资本主义经营取代庄园制,土地转化为资本,这不仅促进了具有商业精神的新的土地所有者的产生,(注:(美)巴林顿·摩尔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版, 第3页。)并最终导致对传统的背离, 家庭手工业即羊毛副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上升,以毛纺业为主的手工工场的发展,最终导致经济结构的嬗变。以农为本转向农为工商业的附从,农本经济重心以不可逆转之势向工商倾斜。土地的集中性经营,传统的农民减少,然而,受制于工业部门发展水平,家内制形式盛行,那些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农民离乡未必离土。“16、17世纪,英格兰大批的出口呢绒是在广大农村由各家织造的,英国的呢绒部分地在小村中织造而不是在大城市里”(注:Lipson:The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London 1947,第70页。), 行会对工业的控制有意无意地被规避了。也可以说,英国手工工场的发展几乎未遭遇到旧的束缚。

      农业及手工工场经济的发展为商业的扩张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暴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随着商业活动范围及规模的迅速扩大,海外贸易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魅力,特许商业公司应运而起,在政府支持下募集社会资金,成为16—18世纪欧洲海外贸易的典型组织形式。商界与政府联合力图促进贸易顺差的实现,以使他国金银尽可能多地流入本国。于是在实践中,重商主义就体现为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奖掖工商,发展航运,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对外则用狐疑嫉妒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不择手段地大力推进商业活动,加紧殖民掠夺。

      在英国,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3年)首倡重商之风,政府不承认老牌殖民帝国对世界的瓜分,鼓励商人染指西班牙、葡萄牙的商业活动,并公然抢劫西班牙得自殖民地的财富。重商主义政策后为斯图亚特的君主们及奥利佛·克伦威尔所继承。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被英国摧毁,此后,西班牙在海上的霸主地位逐渐为荷兰所取代。17世纪40年代,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封建制度轰然塌台,经复辟与反复辟的数度较量,与新质社会相匹配的新制度在英伦扎下根来。此后,英国的经济实力稳步增长,竞雄力度加大,加紧海军建设步伐。共和国时期,英国海军雄风重振。“其拥有的船只从1649年的39艘增加到1651年的80艘,规模扩大了一倍多,工资和条件得到了改善,造船厂和后勤支援有了改进。”(注:(美)保罗·肯尼迪著:《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77—78页。)1655年英国与西班牙交战, 旗开得胜,抢占了新斯科舍,再夺牙买加,1656年又夺取西运送贵重货物的船队。1657年,封锁加地斯,并摧毁了西在圣可鲁斯的商船队。然而,在英国海外扩张的挺进曲中遇到了强有力的对手——“海上马车夫”荷兰。当时,荷兰的商船队共有商船16,000多只,而当时的法国只有1,000 只,荷兰的船舶总吨数相当于英、法、葡、西四国的总和,荷兰几乎垄断了欧洲南北间、欧洲与东方、波罗的海与北海之间的贸易。(注:李永采、王春良等著:《海洋开拓争霸简史》,海洋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89—190页。)荷兰商人似乎处处与英国商人作对,到处排挤英国商人, 这两个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欧洲及殖民地商业争夺日益频繁激烈,英荷间的矛盾已不可调和。

      克伦威尔统治时期,为打破荷兰的海上优势,国会于1651年通过第一个航海条例。它规定从殖民地输往英国的物品必须由英国船只运载。“1651年通过的航海条例(这是长期议会的产物)中英国商业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在先前的法令中已见端倪,而在王室复辟后更被永久固定化了。”(注:(英)阿萨·勃里格斯著:《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96页。)第二个航海条例于1660年通过,这个法案不仅规定殖民地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装载,而且禁止把某些列举的商品特别是烟草和白糖等,直接运往欧洲大陆口岸。也就是说,它们首先必须运往英国,在那里付了关税,然后才允许运往别处。由此可见,尽可能多地拓殖殖民地,而殖民地必须以母国的富强为指针。(注:(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等著:《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版,第236页。)航海条例是典型的重商主义的产物。其目标直指以转口贸易为重点的荷兰。经三次英荷战争,荷兰被迫接受前者的条件。1688年,荷兰执政威廉应邀荣登英国王位,英荷联盟得以巩固,荷兰渐降为依附于英国的二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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