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的农业资源掠夺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玉玲 辽宁社会学守历史研究所。沈阳 邮编:11003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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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沦陷之后,日本侵略者为实现其把东北变成扩大侵略战争的战略基地和掠夺工业原料、农产品重要基地之目的,对东北经济疯狂掠夺,强行统制。在经济统制过程中,日本侵略者把农业资源掠夺政策作为主要的支柱之一。探讨日伪的农业资源掠夺政策,是弄清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东北全貌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东北沦陷初期(1932—1936年)是日伪农业资源掠夺政策的准备时期。

      众所周知,由于日本侵略者入侵和东北沦陷,再加上1933年的水灾,使东北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其表现为:主要农产品耕种面积减少;主要粮食作物产量减少;农业生产单位面积产量下降;农业生产畜力急剧下降;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与价格都发生显著的变化。

      日本侵略者面对着农业危机、地方秩序紊乱的局面,要对农业进行统制,要掠夺更多的农产品,不得不采取如下政策:

      1.临时救济政策 日伪采取的救济农民摆脱危机的政策主要是金融、流通方面救济农村的政策。具体作法:赈济食粮;发放春耕贷款及贷与牛马;配给种子及农具;组织大豆共同贩卖会以及由伪满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和大兴公司收购和贩卖大豆、粮谷等。这些只不过是一种应急的措施,不会也不可能在东北全境实施。由此看来这是日伪采取的暂时弥合农村各种矛盾的权宜之计。

      2.农产品增产政策 1933年3 月伪满发表的《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增产农产品”的具体方针:(1)大豆、 高粱、谷子、玉米等作物品种之改良和种植奖励;(2 )棉花栽培面积使达50万垧,每年产量达1.5亿斤;(3)小麦栽培面积使达400万垧, 年产量达2000万石(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14)东北经济掠夺》,第33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满铁经济调查会、关东军还分别制定了棉花、大豆、小麦、烟草、洋麻、亚麻等作物的“增产计划”。这些“增产计划”都是为了确保日本侵略者所需的工业原料及军需农产品,从中看出这个时期日伪农业资源掠夺政策是以原料农产品为主。比如对棉花这个重要的军需物资特别重视,关东军在1932年12月决定的“关于满洲的棉花改良增产计划方案”,规定在20年内把棉花栽培面积扩大到50万垧,生产皮棉1.5亿斤, 这个数字被《满洲国经济建设要纲》所采纳。另外,把各种特需作物(烟草、柞蚕、花生、亚麻)也列入“增产计划”,为此调整大豆的生产,减少大豆的播种面积,奖励小麦等各种特需作物的生产。由于东北农业的危机在持续着,上述的计划很难执行。

      3.农产品流通政策 这个时期,制定了三项以大豆为中心的一般农产品流通政策:1932年2月, 经济调查会第四部的加悦秀二根据特务部的指示,制定《满洲特产品交易统制及改善方策》,同年7 月拟定了《满洲特产品交易统制方案》。同年9月, 关东军决定了《满洲特产品交易改善案要纲》。1933年10月,关东军特务部通过了《关于防止特产品价格下跌的临时对策案》(注:浅田乔二等编:《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统治》,第339—340页。)。

      这三项政策的核心,是对掌握东北农产品流通过程的粮栈实行限制、统制,并以此来统制农产品流通机构。实际上这些政策未能实施,趋于衰落的粮栈接受了日本金融机关的资金,迅速恢复生机,在农产品流通机构中重新占据了中心地位。

      二

      东北沦陷中期(1937—1941年)是日伪实施掠夺农业资源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在这一时期,日伪为了完成掠夺计划,在农村相继建立了推行其掠夺农业政策的各种机构。1937年6月28日, 伪满制定《农事合作社成立要纲》,决定成立农事合作社。日伪要求农事合作社的组织与活动,必须遵循产业部大臣的训令,该训令规定:“服从国家计划,促进农业开发……在政府的统制下”,“要保持和一般行政机关的紧密联系”等,由此得知农事合作社的建立也不是依据自愿结合的原则,而是日伪行使行政权力建立的确保农业掠夺的“半强制性组织”(注:《满洲经济十年史》,第470页,满洲国通讯1942年。)。 农事合作社的人事机构与行政区域相互一致,以县为单位,每县一个,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为县长、副县长兼任,各省设合作社联合会。1939 年时, 伪满已有农事合作社153个(注:孔经纬著:《新编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史》,第557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农事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农产品交易市场,从事农产品的收购、贩运、加工、保管、销售等,还有金融业务。在开展金融业务时,与1934年在各地农村建立的金融合作社的业务互相交差,甚至发生矛盾。日伪为了强化对农村经济的全面控制,在1939年9 月颁布了《金融、农事两合作社统合要纲》,决定将农事合作社与金融合作社合而为一,成立新的合作社。

      1940年1月,伪满推出《兴农合作社设立纲要》,同年3月又抛出《兴农合作社法》,4月10日设立兴农合作社中央会, 随后在各伪省设18处兴农合作社联合会和186处县旗兴农合作社, 并在各街村组设办事处和兴农会。1941年末时, 基层组织发展很快, 已有1694 个办事处, 20085个兴农会,2349306名兴农会员(注:孔经纬著:《新编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史》,第482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兴农会是靠行政手段拼凑起来的官办农村组织,与伪政权是“表里一体的关系”。兴农会的“社员、理事长和监事由政府任免……社长及监事由县旗和协和会推荐”;伪县旗及协和会县旗本部“在合作社中设参与”,“参与由县旗长、副县长、旗参事官和协和会县旗本部事务长充任”(注:中央档案馆等编: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14)东北经济掠夺》, 第469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很明显,日伪把农村的行政机关、 协和会、兴农合作社整顿成为日本“国策”服务的三位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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