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

——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伯重,男,1949年生。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本文是作者“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系列论文之三,主要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农民经营规模的变化,二是亩产量的变化。作者认为:自南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户均耕地面积有明显的减少。这个减少,主要是因为农民家庭规模的缩小,以及农民耕作方式的变化,而非所谓的“人口压力”的增强所致。在经营规模缩小的同时,单位耕地的产量则有明显的提高。若以相同的衡制计,自宋末至明初,江南稻田的平均亩产量提高了60%以上。这种“宁可少好,不可多恶”(王祯语)的经营方式,开创了江南农业经营史的新时代。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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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三、十四世纪,在人口、耕地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同时,江南农民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意义深远的变化。这个变化涉及众多的方面,例如租佃制度、商业化、农村工业,等等。在这里,我们仅挑选其中的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这两个方面就是农民的经营规模和农田的生产能力。之所以挑选这两个方面,一则因为它们本身就是经营方式的主要内容;二则也因为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对这两个方面的变化比较忽视,而且还有一些错误的看法。

      (一)经营规模的变化

      虽然经营规模问题是农业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但奇怪的是,在过去关于江南农业经济史的研究中,尽管许多著作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是专门讨论的论著却不多。因此,尽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或倾向于认为自南宋以来江南农民经营规模狭小(有的学者甚至将经营规模狭小视为宋以后江南农业停滞的主要原因),但事实上这种看法并未经论证,只是一种假设而已。

      至少自唐代以来,江南的农业生产就是以单个的小农家庭为经营单位,因而一个农场也就是一个农民家庭所耕种的田地。尽管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有大地产与小地产之分,但从经营方式来看,大地产上的佃农与小地产上的自耕农,都同样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并没有太大差异。因此我们在讨论农业中的经营规模问题时,没有必要对农民的身分作出区分。

      宋末、元代和明初,江南一个农户平均耕种多少田地?首先,我们先根据官方人口和耕地数字,来作一个粗略的估计。然后再根据其他文献中的记载以及今日学者所作的各种推测,来作进一步分析。

      梁庚尧收集了南宋一些地方户均耕地数字,其中有关江南者如下(表1)。

      表1.

       地点 时间户均耕地

      常熟县

      1174—1236

      45亩

      华亭县

      1190—94 48亩

      江阴军

      1228—33 20亩

      建康府

      1260—64 37亩

      江宁县

      1260—64 38亩

      上元县

      1260—64 41亩

      溧阳县

      1260—64 28亩

      句容县

      1260—64 40亩

      溧水县

      1260—64 12亩

      *原户均耕地数字中的小数点后部分,已据四舍五入原则略去。

      梁氏并总结说:在属于丘陵地区的江阴军,户均耕地较少;而在属于平原的平江府、嘉兴府及平原、丘陵各半的建康府,户均耕地较多,在30余亩至40余亩之间。(注: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1984年,第100~106页。不过,梁氏说江阴属于丘陵地区而建康属于平原、丘陵各半地区并不符合事实,因为从大的地理范围来看,江阴虽属于长江沿岸高田地带,但仍然是江南平原的一部分;建康则属于宁镇丘陵地区。)。

      元代有关数字很少,这里我们仅能根据至顺《镇江志》中的数字,算出镇江府的户均耕地数(表2):

      表2.

       田地数 户数 户均耕地数

       3,431,509亩 100,065户

      34亩

      出处: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与卷5总属。田地数系中的“田”与“地”数之和,户数系“土著户”之数。

      明初的情况比较清楚。根据从翰香使用的明初官方人口与耕地数字(注:见从翰香:《论明代江南地区的人口密度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刊于《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据该文所列出的数字, 江南各府的人均耕地面积为:(单位:亩/人)应天府:6.09、苏州府:4.18、松江府:4.20、常州府:10.28、镇江府:7.36、杭州府:5.90、 嘉兴府:3.88、湖州府:7.55。),并依据后文所言,明初江南一户平均约有5口, 那么我们就可以得知明初江南每户平均拥有耕地的数量为(表3)。

      表3. (单元:亩/户)

       地点户均拥有耕地 地点 户均拥有耕地

       应天府

      31

      苏州府 21

       松江府

      21

      常州府 51

       镇江府

      37

      杭州府 30

       嘉兴府

      19

      潮州府 38

      说明:所得户均耕地数字中的小数点后部分,已据四舍五入原则略去。

      对比表1、表2和表3,我们可以看到:在宋、 明都有数字的建康(应天)府,宋末与明初户均耕地数变化不大,仅有轻微下降。但在华亭(松江),自南宋中期到明初,户均耕地数竟减少了一半多。而在镇江府,从元代中期到明初,户均耕地数反而有轻微上升。这些情况,如与《探讨之一》的表1、表3和表5中所表现出来的情况相比较, 可以看出人口变化与户均耕地数变化趋向是大体一致的。

      当然,由于官方人口与耕地数字不完全和不可靠,我们还须参照其他文献进行研究。在这方面,宋史学者们已提出了不少看法。但是由于各位学者所用资料和观点的不同,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常常相互矛盾。例如,傅宗文估计宋代江南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水田20—30亩(注: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06 页。)。但柳田节子和草野靖却认为宋代稻农一户最低经营面积为30亩(注:柳田节子:《宋代乡村の下等户にへいて》,《东洋学报》40卷2号, 1957年。草野靖:《宋代民田の佃作形态》,《史艸》第10辑,1069年。)。漆侠认为宋代两浙路大部分农民的耕地数在19.5—25亩以下(他未说明是北宋还是南宋,不过看来是南宋)。但是在同书的另外一个地方,他又估计南宋江南一户农民通常种田30—50亩(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4、218~219页。)。而他所引用的一些例子,还表明一些农民种田之数大大超过此数(注:漆氏所引用的例子如:常熟农民过氏一家种田60亩,嘉兴佃农钮七种早稻80亩,等等(同上书第331、1204页)。)。 梁庚尧则认为:“南宋时期一个农人有能力经营30亩的土地,而事实上许多农民所经营的耕地面积,远小于此一数字”。少到多少呢?他又说:“在人口集中的江、浙、闽、蜀等地区,……一户所经营的土地甚至只有数亩或十余亩”(注: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129、155页。)。不过这个看法显然与他前面表列的情况及结论相互冲突。综观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南宋后期的江南,每户农民平均大约有耕地30—50亩之间。取其中数,每个农民平均有田40亩左右。这个数字,应当是较为接近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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