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以下简称为欧盟)是部分欧洲国家为实现经济与一定程度的政治一体化,依据条约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几十年来,经过成员国共同努力,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欧盟都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一极。 一、欧盟共同海运政策概述 1957年订立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下简称为《条约》)在“原则”条款中特别指出,共同体致力于运输领域里的共同政策。《条约》的“运输”章节就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考虑到海运和空运的特殊性,《条约》第84条规定,“运输”章节中的条款适用于铁路、公路和内河运输;理事会将为海运和空运另行制定适当的规定。围绕海运制定的一系列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及决定(decision)构成了欧盟共同海运政策。该政策所涵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下面概要介绍其所涉及的若干主要内容。 (一)公平竞争,反对垄断 航运企业在欧盟共同海运市场内进行公平竞争,反对垄断,是欧盟共同海运政策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欧盟于1986年通过了《条约第85、86条适用于海运的实施细则的4056号理事会条例》,1995年通过了《条约第85条第3款适用于班轮运输联营体之间的若干协议、决定及共同行为的870号委员会条例》。 1.4056号条例 该条例对海运领域的企业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人们习惯上将其谓之“海运竞争法”。《条例》中“竞争规则”的第一节“适用于企业的规则”共6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85、86条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是:禁止任何与共同市场不符、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目的或作用旨在共同市场中防止、限制或曲解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协议、决定及共同行为;禁止任何与共同市场不符、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在共同市场中或在其主要部分处于垄断地位的任何企业的滥用优势地位。4056号条例是将上述约束一般企业的竞争规则具体应用于海运领域的实施细则,适用于进出欧盟一个或多个港口的国际海上班轮运输。从被4056号条例豁免适用第85、86条的公会成员之间的协议、决定及共同行为的内容看,4056号条例实际上容忍了班轮运输领域里的卡特尔现象。因为其豁免的正是班轮公会的日常业务活动,如协调船期表和船舶抵离港日期;确定船舶抵离港的周期;每一公会成员提供载货能力的规定等。从一定意义上说,4056号条例豁免了班轮公会对《条约》有关企业竞争规则的违反。这既是考虑到班轮运输的特殊性,也是对班轮运输中卡特尔现象的一种无奈。 2.870号条例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船公司之间的联营方兴未艾,各种形式的联营体应运而生。一般认为,不论是对船公司还是货主,联营是利大于弊。例如,通过联营可以更有效地利用集装箱和船舶容量;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船公司的经营成本,货主亦能从中得益。但是,联营有时也会与《条约》第85条第1款关于禁止减少、限制及曲解竞争的规定相悖,可能导致在集装箱运输市场上出现减少、限制及曲解竞争的现象。为了在市场上保持实质性的竞争和使货主得益,通过技术、经济和商业上的安排,使集装箱运输更加合理化,欧盟于1995年通过了870号条例,将《条约》第85条第1款的禁令,有条件地不适用于联营体之间的协议、决定及共同行为。这些协议、决定及共同行为不被认为是对《条约》有关竞争规则的违反。870号条例将“联营体”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用集装箱专门从事货物国际运输的船舶经营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其目的在于通过技术、经营和商业安排(固定运价除外),使营运更加合理化,以提高每一成员在没有参加联营体的情况下各自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符合上述定义的联营体的下列行为,不受《条约》第85条第1款禁令的约束:协调、联合制定船期表,决定挂靠港口;船舶舱位(箱位)互换、买卖或互租;共同经营船舶或港口设备,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联营体不能固定运价。其目的是为了使参加联营体的成员在向货主提供服务时,可以存在实质性的竞争,使货主从中得益。 3.4057号条例 为了保护处于萎缩中的海运业,欧盟把贸易领域里的反倾销法律引入海运领域,于1986年通过了4057号条例。该条例成为欧盟海运领域里的反倾销法,适用于进出欧盟或在欧盟范围内特定航线上的班轮运输。4057号条例明确了何为“不公平定价行为”及“正常费率”,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对第三国船东造成欧盟利益重大损害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是否存在不公平定价行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是,理事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裁量权是很大的。理事会在作出罚款决定前,将考虑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包括有关成员国的海运政策及港口利益。 (二)自由提供海运服务 《条约》规定在欧盟共同市场内,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应实现自由流动。运输业属于服务业,因此,自由提供运输服务便成了欧盟共同海运政策所追求的又一个重要目标。欧盟为此通过了若干条例。 1.954号条例 197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以下简称为《守则公约》)。该公约有关公会承运货物实行4:4:2比例的规定,与《条约》自由提供服务的原则不符。欧盟成员国对《守则公约》的态度不一,法国、比利时和德国赞成并签署了《守则公约》,英国、丹麦则表示反对。为了协调《守则公约》与《条约》之间的矛盾,欧盟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成员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954号理事会条例》。该条例规定成员国在批准、加入《守则公约》时应作如下保留:《守则公约》关于货载份额的规定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班轮运输,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不适用于成员国与其他属于《守则公约》参加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之间的班轮运输;如果公会实行货载分配,成员国船公司的份额应在商业的基础上重新分配。换言之,《守则公约》最主要的关于货载分配原则不适用于欧盟共同海运市场,货载应根据自由提供服务原则通过市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