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的合理性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光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邮编:710064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4
分类名称:交通运输经济、邮电经济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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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桥梁)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目前,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实际上是双重付费的:一方面,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另一方面,需为使用高等级收费公路支付公路车辆通行费。对此,需从理论上予以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是: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否属于乱收费?

  实施公路(桥梁)收费制度意味着通行费收入来自特定的公路和桥梁的使用者,这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但是这些公路和桥梁的使用者却因此得双重付费:除了支付一般公路或桥梁使用者必须支付的费用(燃料税或养路费等)以外,还必须支付超额费用(公路通行费)。这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如果仅仅是以公路使用者或公路部门的身份来观察问题,无助于正确地寻找答案;只有站在整个国民经济的立场,用有无对比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才有利于对公路(桥梁)收费制度作出科学的解释。由于实行公路通行费制度的根本原因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相对短缺,所以公路使用者面临的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行距离、减少交通拥挤和节约运行时间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如果通行费征收贯彻了“支付的意愿”这一原则,那么收费公路(桥梁)与不收费公路(桥梁)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级差效益优势。从维护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费费率应以收费公路的级差效益为上限;为了维护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收费费率应以车辆对道路的占用与破坏程度为下限。但不同使用者对公路级差效益的理解和体会是不同的。如果使通行费征收真正反映公路使用者“支付的意愿”,在对新建或改建的高等级公路实施收费的同时,有必要设置不收费的辅道或其它平行的线路供使用者选择。这样的公路属于竞争性公路。对于竞争性的收费公路,国家除了根据维护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确定其收费上限以外,应当允许经营者拥有定价自主权,根据不同车辆的需求弹性来确定分车型收费费率,可促使收入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作为所在地区唯一通道、别无选择的公路(桥梁),属于垄断性公路(桥梁)。如果垄断性公路由私人投资修建并实行收费经营,私人财团为追求垄断利润有可能使通行费偏高从而影响了公路用户的利益,这将导致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强化对私人财团行为的有效监控。如果收费公路都具有明显的级差效益,如果公路通行费率以收费公路的级差效益为上限,那么实施公路(桥梁)收费制度只会使公路使用者受益,而不会使其蒙受损失。这进一步说明了低等级公路为什么不应实施收费制。原因并不在于低等级公路具有公共物品特性而高等级公路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或低等级公路是公共物品而高等级公路是商品。相比较之下,除了道路质量和通行能力以外,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本

  质的差别。重要的原因在于道路的级差效益。由于低等级公路一般不具有明显的级差效益,所以实施收费的结果或者将导致交通量的减少,或者将增加公路使用者的负担,对提高道路使用效益是无益的。因此,不具有级差效益的道路,不宜实施收费制;否则,即使具有筹资作用,也会导致公路资源使用效率的降低。随着地区公路网的发展和道路质量的普遍提高,高等级公路的级差效益也将逐渐减弱,收费赖以实施的条件也将逐步消失,因此收费也应当是有期限的。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公路收费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并非是公路融资的长远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以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的公路基础设施还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即公路资源属于稀缺资源。那么,需从理论上解决的另一问题是:是否需要以收费为手段来合理配置有限的公路资源,以求提高现有公路的使用效率?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如果公路属于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来合理地配置公路资源,确实可以发挥提高公路网整体效益的作用。问题在于:公路是否稀缺资源?从我国的公路网总体来看,无论数量或质量均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呈现了其稀缺性;但就某条特定的公路,特别是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而言,其设计通行能力往往大于其实际交通量(我国沪宁高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西临高速公路等1997年实际平均日交通量就远低于其设计能力),这意味着这些公路资源不是稀缺,而是相对闲置;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闲置资源的经济成本(机会成本)为零,即在不收费条件下资源的利用效率最高。这进一步说明了收费与道路级差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所以只有将收费控制在级差效益范围以内,才能充分调动车主使用收费公路的积极性,尽量减少由于收费所造成的交通量减少的损失。事实上,目前我国的收费政策倾向于还贷收费和特许经营收费,而不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控制收费;一些交通量严重超负荷,尚未扩建改造的路段需要实行控制收费,而目前我国的现代收费规定还不允许这些路段实行收费制。

  2.收费公路的分类以及我国目前收费实践所存在的问题

  2.1收费公路的分类

  因收费目的不同,收费公路可划分为以控制交通量为目的的收费公路,以偿还贷款为目的的收费公路以及以经营获利为目的的收费公路。

  以控制交通量为目的的收费公路,应当是超负荷使用的公路。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当生产某种物品所产生的边际效益大于其边际成本时,增加产品数量是有利的;当其边际效益低于边际成本时,应减少产品的数量;当其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可产生最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时的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配置。根据这一理论,当某条公路处于饱和状态时,增加交通量将导致交通拥挤,时间延误,经济成本增加。这时需对过往的车辆征收过路费,所确定的费率应当使得边际车辆包括过路费在内的总付费等于其边际成本,这有利于获得最大的道路使用效益。理论分析结果表明,对于未达到饱和的公路,不应实行收费制。显然,控制收费与公路筹资无关,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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