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1.1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的原则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改革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有利于运价的合理、运输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铁路运价改革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市场化原则。铁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反映新市场价格体制的要求。铁路运输价格形成以市场形成为主,对运输价格的管理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铁路运输价格能够有效地发挥配置资源和推动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作用。 企业化原则。通过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使铁路运输企业真正成为运输市场的主体,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价格自主权,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 效益化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全局的需要,着眼于铁路的长远发展,从全路的整体利益考虑,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注意社会效益。 1.2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的目标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的目标,既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要与新价格管理体制相适应。铁路运价市场化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运价改革目标需要分步实施。在制定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目标时,既要有长期的或最终的目标,又要有短期的或近期的目标。 铁路运价改革的总体目标应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运价形成市场化和运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企业自主定价)为主、国家定价、浮动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混合型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包括宏观调控、多层管理、法制规范、监督检查、信息服务等内容的运价管理体系。 铁路运价改革的近期目标应是:逐步缩小国家定价的范围,增加铁路运输部门或企业定价的自主权,培育铁路运输市场的真正主体;改变国家定价的做法,建立运价调整与市场物价水平变动的联系制度,力争使国家定价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改变现存不合理的运输价格结构和运输价格关系。同时,加快相应的法规建设,完善运输价格检查监督管理体系。使运输价格真正起到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铁路运输业的发展服务。 2 我国铁路运价改革的步骤 2.1 关于铁路运价形成的市场化 铁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关键是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而运价形成机制转换的中心环节是实现运价决定由国家统一定价到由企业自主定价的转换。这一转换大体需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扩大铁路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国务院及其物价主管部门只控制建设基金费率、货运运价水平和普通硬座票价水平,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具体品类的运价。其余客货运价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由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有区别地赋予铁路部门少部分定价和浮动权。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运输市场的具体情况,实行分地区定价的办法,即对竞争比较充分的地区,放开对铁路运输的控制,只根据成本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则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铁路企业与货主签订合同,执行协议运价;对其他地区,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和各种灵活的运价制度。建立铁路运价与物价联动的机制,使铁路运价的变动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动。 第二步,放开大部分运价,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决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只控制货运运价水平,铁路主管部门按授权规定客货运价和全路性杂费。 第三步,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的铁路运价机制。全部放开运价、杂费,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运价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并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和约束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运价监督机构,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督、干预和调控。与此相适应,运价形式实行以企业定价为主,合同运价、浮动运价等多种形式并存。 2.2 铁路运输价格中的国家定价形式的改革 现阶段我国铁路的公益性运输还存在较大比重,完全由运输部门自主决定的商业性运输仅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国家对铁路运输的垄断性还比较强,在某些地区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或相对的垄断性)。中央政府在把铁路运价决定权下放给铁道部或铁路局的同时,仍须采取适当的方式控制铁路运价。因而在短期内对铁路运输产品既难以又不宜实行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制度。 在铁路运输价格还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的情况下,在多种价格形成方式、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中,国家定价仍将是铁路运输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但是,目前的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做法,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使国家定价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其一,铁路定价必须反映铁路运输产品价值形成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应能随着运输产品价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变化经常调整运输价格,使之既能反映价值又能反映供求情况的变化。其二,国家定价必须做到科学合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应该依据运输成本的变化和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变化,防止主观性、随意性的调价。其三,改变现行铁路部门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讨价还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建议成立隶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铁路运输价格咨询委员会和价格评审制度。无论国家定价或调价都要实行价格评审,使运价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力争使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做到公平合理,使生产者、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