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的特征、缺陷及其改进

——对我国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玉梅 江苏江南学院社科部

原文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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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以后,乡镇企业纷纷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据统计,在沿海发达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占50%以上。(注:王天义等:《中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现状透析与发展对策》,《中国工业经济》1997年第5 期)其具体做法是:对企业实行资产界定,把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按照自愿的原则,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使企业职工拥有一部分本企业股权,使企业股份化,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资本和劳动的合作;有的地区实行“先售后股、职工内部持股”,有的地区实行“出资持股,按比例送股”的做法。经过几年的实践,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但在具体操作中,呈现出与传统股份合作制(西方一般称职工所有制)不同的持征。本文试图从企业制度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角度来分析目前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中呈现的特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一 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的持征

      (一)从制度结构来分析,股份合作制是诸多经济主体寻求共同利益的增进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注:王满仓:《德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的逻辑演化》,《当代经济科学》1998年第5 期)这表现为企业职工作为投资主体与股份合作制成员的一致性;股份合作制控制权掌握在企业职工手中;企业职工拥有共同利益的目标体系。其产权结构的特征表现为产权的内在性,即企业全体职工实际拥有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产权平等地行使即股权结构设置的均衡性。

      从我国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与传统的股份合作制要求的制度结构特征存在差异。

      第一、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主体并非全部来自企业的内部全体成员。这就使得部分企业一开始就处于“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分离状态,更多的企业表现为“股份制”特征。我对苏南某地调查发现,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中,投资主体至少存在以下四种情况:①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型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仍为集体所有,只能租赁,即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租赁经营”,②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及原集体代表(乡或村政府作为代理人)三方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折股由集体持有。③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乡或村政府代表、主管部门领导以个人身份控股组成,这主要存在于效益较好并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④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下岗工人(不离编制,入股只能分红、不能获取劳动经营收入)及部分村民组成。以上列举的情况呈现了一个共同特征即企业存在向非企业成员进行资本扩张现象,这与理论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产生差异。

      第二,股权非均衡性。传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对企业财产拥有平等的行使权利。平等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全体职工平等地占有股权,因此在权力分配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显然,股权均衡与企业职工权力利益关系呈高度正相关。而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正面临生存或倒闭的困境,在股权设置中较多地考虑筹资目的,以解决企业“产权重组”和“无人购买”的矛盾,企业并不硬性规定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持股比例。若把股权比例相差5 倍作为一个区间,假定只存在两种投资主体即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那么在实践中,股权分配上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如图所示)。

      调查中显示,大部分企业股权结构处于相对均衡和非均衡中,个别企业出现绝对非均衡。如某家机械厂,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村实业公司、原主管部门领导四方组成。企业在制定入股计划时,实行1:1送股。职工每人出资5千元,拥有2股;中层管理人员出资3~5万元,拥有12~20股;厂长出资12万元,当年奖金6万元,共持60股; 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出资5~10万元,拥有10~20股(不享有送股)。 职工与企业管理人员与厂长的持股比例平均为1:11:30。 (注:本人调查所得)股权设置的非均衡性,使得企业对持股者权利义务的限制即克服企业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权力垄断存在困境。股份合作制的利益趋向也趋同于股份制,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并非追求通过共同利益的增进来实现成员的福利最大化。职工购买股权更多地出于财务角度和就业角度,作为一个类群的职工集体不可能产生同质的共同利益,“搭便车”现象依然存在。

      股权均衡性 职工与企业管理人员持股比

       (倍数)

      绝对均衡1:1

      相对均衡

      <1:5

      非均衡

      ≥1:5~10

      绝对非均衡 >1:10~15

      第三,由于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乡镇企业中委托代理结构发生变化。我国乡镇企业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是部分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因此,乡镇企业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模式中,全乡(全村)人民成为委托人,乡(村)政府为代理人,产生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然后由乡(村)政府作为委托人,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产生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乡(村)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委托者又是代理者。这种双重身份隐含着乡镇企业从诞生时就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企业目标与全乡(全村)目标的不一致性,容易导致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明,产权虚置,缺乏民主管理,资源效率低下。股份合作制的实行,使乡(村)政府退出了委托代理角色,企业实现了双层委托代理向单层委托代理的演化。(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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