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户经营企业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聪群 宝鸡文理学院 经管系,陕西 宝鸡 721007

原文出处: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完善农户经营的战略选择。农户经营企业化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作为目标就是要确立农户的企业法人地位,并按企业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作为过程,它的发展要经历传统家庭经营阶段、农户经营企业化过渡阶段和农户经营企业化成熟阶段,并存着地区间的不平衡和部门间的不平衡。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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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4193(1999)05-0178-04

      完善农户经营仍是我国农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农户经营的战略应该是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渐推进我国农户经营企业化,充分发挥和增强农户作为农村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作用。

      一、农户经营企业化的内涵及其客观必然性

      农户经营企业化如同农业现代化一样,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作为目标来说,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农户经营的未来去向。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农户经营企业化并非始于今日,可以说从农村第一步改革就开始了。

      (一)农户经营企业化的内涵。农户经营企业化主要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培育农户的企业化经营机制。即把农户改造成能为社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批量商品和以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尊重价值规律,遵循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一切物质费用和劳动费用都计入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发展,并具有法人资格和权益的经济组织。

      企业化经营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经营机制,又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经营方式。前者是对非企业化经营的经济组织而言,后者是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组织(完备的企业)而言。农户经营企业化就是借助于企业化经营机制,使农户传统的经营方式向企业化经营方式转化的过程,从而使农户具备合法的企业地位,并按企业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农户经营企业化的关键是农户企业地位的确立,确立农户企业地位有以下基本涵义,一是承认农户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具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驾驭市场,寻求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承认农户企业的法人地位;三是农户与其它经济组织或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自愿、互利、平等基础上的商品交易关系、契约关系及协作联合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依附关系;四是农户企业是农村市场的主体之一。

      农户企业是农户经营企业化的结果。我国农户企业是在双层经营体制下成长、存在和发展的,它既是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的一个分散经营层次,又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经营实体,也仍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农户经营企业化的客观必然性。农户经营企业化作为完善农户经营的战略选择,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有其客观必然性。

      第一,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农户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平等地位的要求。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来考察,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都具有合法的企业地位或“个体营业执照”,就农业内部来讲,国营农场(包括林、牧、渔场)和县办农业企业也具有合法的企业地位,而唯独从事集体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没有获得合法的企业地位。若将农户与农村三次产业结合起来考察,从事第一产生的农户只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基础层次,而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又被认为是个体企业,得到法律认可,具有法人资格。通常情况下,这些个体企业中的绝大多数与双层经营的基础层次是合而为一的。可以看出,我国农户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矛盾性和地位的低下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又不利于国家对农户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另一方面,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工农业协调发展的要求。现代农业必须以现代工业为前提,这已为世界上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农业和工业的关系,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即以农养工阶段、以农养农阶段、以工建农阶段。现阶段,从全国情况来看,除极少数地区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外,总体上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正处于一、二两阶段的交叉点上,需要及时的导向“以农养农”的轨道。农户经营企业化既能促进“以农养工”向“以农养农”阶段的转化,又能增强农业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促进工农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围绕的核心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商品经济发展。农业商品经济带有其它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商品交换的主体——企业,二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从这一角度来考察,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培植了大批非农企业,但农业企业却没有同时生成;农副产品市场上涌进了大批农民商贩,但却未能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组织。没有真正的农业企业,没有统一的农村市场,任何实现规模经营,增大商品供给的理想都只能是无源之水。农户经营企业化就是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培植农业企业,发育农村市场。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比,它的一种重要特征是将人类谋生的目的与手段分割开来。农户经营企业化就是把传统农业那种直接谋取消费实物的生产行为纳入谋取利润、讲求经济效益的轨道,使农户成为名符其实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因此,农户经营企业化是自给农业向商品农业转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要求。

      第三,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广大农民致富的要求。农村第一步改革,使农民焕发出了内在的生产积极性,而在继续深化改革中,农民则无疑是以求发展为动力,这种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必须依赖于市场竞争观念的培植。我们所说的农户经营企业化,就是培植农民市场观念的最好形式。农村第一步改革虽赋予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但农户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利益机制支配下,缺乏追求最大利润的强烈动机,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要想使农民生活达到“小康”和富裕就显得无能为力。企业化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农户经营企业化是农民致富的要求。

      二、农户经营企业化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

      农户经营企业化是一个过程,它的发展不仅要经历三个阶段,而且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也有先有后,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性。

      (一)农户经营企业化的阶段性:根据商品经济发育的程度,农户经营企业化可分为三个阶段,农户企业也相应地分为三类。

      第一,传统家庭经营阶段,即为包产到户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缺乏专业分工和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家庭经营的直接目标是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家庭经营的指导思想是自给原理,而不是商品原理。在传统家庭经营阶段,虽然有时也发生一定的商品交换,但是,这种商品交换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持家庭成员生活。与其说是为交换而生产,倒不如说是为生存而出售。尽管如此,这些农户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也具有独立经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保障生活自给的能力,表现出了企业的某些形象,属于一种半企业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这一阶段的农户称为准农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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