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乡镇企业应走“民营”的路子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简亚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

原文出处:
苏南乡镇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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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南乡镇企业以“转制”、“改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随着产权的进一步明晰,企业的内在活力必将大大增强。在这一过程中,有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它在实践中已在悄悄地得到部分解决,但在理论上、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上,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就是只有“民”才是企业经营的主体。换言之,在苏南乡镇企业改革中,应当实现经营主体由“官”向“民”的转变,坚持走“民营”的路子。

      从企业的经营主体这一角度分析,企业可分为“国营企业”、“官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三种类型。

      虽然现在人们很少提“国营”这个概念了,原来的“国营企业”已一律称为“国有企业”。实际上,“国营”这一概念还是可以使用的。今后仍应当有一些“国营企业”。所谓“国营”,就是经营者完全按照国家的意志、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代表着国家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从总体上看,当然也要遵守经济规律”,但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要做一些“不符合经济规律”的事,例如,对某个项目的投资,即使没有经济收益,也必须果断地、不计回报地将资金投放下去。这种“国营企业”过去有,今后还必须有,只是在数量上,必须作非常严格的限制。它们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安排,生产一些非常特殊的产品,如某些军用品、纸币以及非常特殊的尖端装备,或者是从事对某些特殊矿产的开采等。

      所谓“官营企业”,则是在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的一个非常特殊的产物。其经营者当然不是“民”,而是“官”,但他们又并不代表、而且也无法真正代表国家的最高利益,或者说,他们并不直接受国家的委托按国家的全局利益从事经营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第一,企业的负责人由国家的某一行政层次上的某个部门任命;第二,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职级,并享受某个职级的待遇;第三,他们只对任命自己的上级负责;第四,他们与企业经营效果之间没有多少直接的联系,即使企业发生了亏损也并不承担、而且也无力承担经济责任,等等。不难看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甚至直到今天,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由这样的“官”来经营的,因而也就是“官营企业”。

      很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官营企业”已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实践证明,许多企业之所以会越来越失去活力,乃至陷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在这些企业中实行了“官营”的经营机制。

      在乡镇企业中,照理说,本来不应当发生“官营”的问题。我们经常说,乡镇企业是由农民自己办起来的企业,而农民不是“官”。但是,在苏南的乡镇企业中,绝大多数都存在着“官营”的机制及其弊病。例如,其经营者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但他们都是由乡或村的行政组织任命的,因而他们也总是习惯于对任命自己的组织负责,而不是真正地对企业的所有者和劳动者负责,对市场负责;企业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张,往往不是企业自身应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来自上级行政力量的拉动;经营者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之间缺乏合理的内在联系,可以负盈,但无法无力负亏,等等。在过去一些年里,人们之所以认为苏南乡镇企业已成为“小国营”,其原因,除了在产权不够明晰这一点上与国有企业相同之外,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了同样的“官营”机制。

      出路何在?通过“转制”、“改制”,进一步明晰乡镇企业的产权,加大产权改革的力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再就是必须同时转变“官营”的机制,坚决走“民营”的路子。

      目前人们常常将个体、私营、民营、三资企业等几个概念并列在一起加以表述。其实,这是很不科学的提法。似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都不是民营企业。实际上,它们都不是“官营企业”,而与“官”这个概念相对的就是“民”,因此它们也就都是“民营”企业。在“民营”企业中,可以有所有制的不同,例如可以有“国有民营”、“私有民营”、“股份制民营”等区别。当然,今后有极少数的国营企业仍可以实行“官营”,但这里的“官”是完全地,直接地代表着国家的最高利益在经营企业。除此之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其经营者都不可能再是“官”,而是“民”,因而,也就都应该成为“民营”企业。既然如此,乡镇企业理所当然地也就应当坚决地向“民营”机制转变。

      苏南乡镇企业在最近几年的“转制”、“改制”过程中,“官营”问题已在悄悄地得到部分解决。这里主要是指那些已经被卖掉、被租赁掉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经营者已不是“官”,而是真正的“民”了。他们不再是由谁任命,更没有什么行政级别,他们只是根据市场的情况及变化,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为重要目的,独立自主地开展自己企业的经营活动。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的活力已开始逐步地显现了出来。这无疑是十分可喜的现象。

      而在另外相当大一部分的企业中,至少在目前,“官营”的问题似乎远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特别是那些规模比较大、效益比较好的乡镇企业,它们也许已经作了一些“转制”、“改制”工作,但其经营权却还牢牢地被控制在行政组织手中,就是说,“官营”的色彩还很浓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首先,要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除极个别企业)都不应该再有什么行政级别。因为企业的级别再高,亏损了、破产了,同样要成为包袱,要被淘汰;企业的级别再低,哪怕是私人所有的企业,它只要能够不断地发展壮大,照样可以在市场上呼风唤雨,不仅可以在国内称雄,还可以走向世界,成为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官”在经营中应该不再有自己的位置,作为“民”的企业经营者的任务只是使自身能够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原则办事,不断地为社会创造财富,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应当看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是要向这个方向努力的,更何况乡镇企业?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乡镇企业走“民营”的路子奠定一个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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