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山 男,194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文章以案例调查为基础,对乡村集体企业转制引发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初始股权的设置、经营者持大股、戴“红帽子”的企业以及企业改制后集体回收资金的管理等几个重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改制形成的初始产权构成是否合理,或是说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多大程度上不合理,只有经过广泛、深入,全面的调查,才有可能作出回答。但无论结果如何,社区政府和集体都应采取措施尽量维护广大农民劳动者的权益,管好用好集体还保留的及收回的那部分资产,而最理想的“补救”形式则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农业保险体系,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免除后顾之忧。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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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背景下,为使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几个问题应特别引起注意:

      一、企业的初始股权设置——“分”与“卖”的问题

      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首先是这部分资产应该是“卖”还是“分”。

      有的学者认为,“分”是采取公共选择的方式,是多人之间的谈判,人数越多,交易费用越高;“卖”是市场交易(二人之间的谈判),“卖”比“分”有效率。同时“分”是社区资产变为个人资产,社区资产数量减少;而“卖”则不改变社区资产的绝对量。因此,“卖”比“分”容易而且灵活,从而会在社区资产个人化的过程中,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盛洪,1998年)。

      还有的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卖还是分”是个伪问题,提这问题的人是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由,反对“公共决策”,提倡“双方交易”,即反对民主私有化,倡导权贵私有化。“真问题”是公正还是不公正(秦晖,1998年,p325)。

      笔者认为,不论“卖”还是“分”,首先要探讨原因,即为什么要进行产权改革。在实践中,正是由于集体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所引发的种种弊端,才有了改革需求。在前一位学者所列的比较“分”与“卖”的表格中,社区成员“社区资产中自己的一份”在改制前究竟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显然,正是因为社区成员在改制前并未感到社区资产中应属于自己的一份是在“自己兜里”,这才有了产权明晰化的改制需求。离开这个前提来讨论问题只不过是做数学游戏。同时,据我们的了解,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无条件地“分”集体资产的情况极少,无优惠条件地“卖”集体资产的情况也很少,实际做法往往是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

      由于“分”与“卖”相结合的产权改革往往带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下一个问题即是谁对这部分资产拥有索取权。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章,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应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本社区居民所有。另一种观点根据“劳动价值论”,认为资产至少有一部分应属于企业职工所有。第三种观点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资产应属于投资者所有。

      应该承认,在真正的乡村集体企业(而不是“戴红帽子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下文将另述)中,确实存在职工过去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阙如和较低的工资水平等),优秀的经营者创造性的劳动形成的效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问题,由剩余价值积累形成的企业存量资产中应该有他们的份额。同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土地租金及税金的减免所形成的剩余亦沉淀在企业资产之中。在资产评估后,有条件的企业应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用、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专项基金,以保证退休的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持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案例1 :我们几年来跟踪进行深入案例调查的某企业是由镇办集体企业逐步演变为大股东控股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它1989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镇政府保留70%的集体股,另30%量化给职工(仅作为分红的依据,职工须配以现金股);1994年镇政府将大部分股权出售给企业,仅保留10%的集体股,总经理及三个分厂经理共4 人通过“认债购股”(注:购股时不支付现金,逐年以企业的红利来还债)的方式占有企业60%的股份,其中总经理占有30%。1997 年该企业集团股份资本为1480万元,总经理现有股本为400多万元,问卷调查中工人股东的持股额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为2000—2800元不等。

      案例2 :我们跟踪调查的另一企业是由镇办企业改为股东经营型企业。它规定科级干部可购买总股本1%的股份,副厂级3%, 厂级干部6%,董事长可购买8%的股份,该企业现有股本1035万元, 镇政府保留10%的股份,中层以上干部46人占总股本的40%。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一是不能让一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支付改革的成本,二是使参与者能在同一起点平等竞争,前者显然是后者的前提,如果出现利益和成本不对称的现象,参与者就不可能有公平的竞争。如以此为根据来看案例1, 该企业转制的主要问题一是资产定向出售,只卖给总经理和三个厂长,没有走公开、透明的拍卖程序;二是即使出售,买者也不是真的拿出钱来,而是“认债购股”,以未来三年的红利来偿还股份资本。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没有提交任何抵押,“空手套白狼”,不承担任何风险,三年后白白拿到一个企业。这是一个典型的少数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不支付改革的成本的案例,最终形成不合理的初始产权构成。

      二、企业的资产评估

      企业的资产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对企业资产评估最重要的是由企业未来的赢利性来决定其真实价值,而不是按其物质资产的帐面价值或市场价值(重置价值),因此从理论上讲应采用收益现值法来预测企业未来的经济效益及赢利性。但实践中由于经营数据阙如,往往很难实行。应该指出,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案例1中, 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高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奇缺物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可防止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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