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苏州市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说是乡镇企业发展史上规模很广、影响很大的一次变革。最近,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是我们在这次粗浅调查中的所见、所闻、所想。 (一)改制初现成效,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任重道远 由三年前开始启动的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进展很快,且基本上是平稳动作的;成效初现,全市乡镇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确实有所改善;然而对业已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改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运行质量的提高,这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据统计,全市已有11301家乡镇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 涉及总资产435.4亿元,占全市乡镇内资企业总数的81.6%、 资产总额的64.6%。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3家,占改制企业数的0.12%,净资产14.94亿元,占11.12%;有限责任公司1215家,占10.75%,净资产29.25亿元,占21.77;股份合作制3259家,占28.84%,净资产45.89亿元,占34.16%;混合型企业1435家,占12.7%,净资产16.28亿元,占12.12%;拍卖转让4877家,占43.16%,净资产28.81亿元,占21.45%;兼并破产502家,占4.43%,净资产-8180万元。目前除一部分大中型乡镇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的改制已经告一段落,大多数改制企业的运行情况较好,1998年全市乡镇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362亿元、 工业增加值365亿元、实现利润4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6%、13.3%、11.2%,亏损企业减少,亏损额下降。 苏州市乡镇企业改制启动时间还短,虽基本上还是靠“老班子”、“老产品”在运作,但改制已初见成效,这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原来的单元投资主体变为现在的多元投资主体,拓宽了筹资渠道,吸纳增量资金达30亿元,这使一部分乡镇企业资金极度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二是通过资产重组,盘活了一部分原已“置于死地”的存量资产,全市总计达60亿元,有些濒危企业由此获得生机;三是多数改制企业的管理都有所加强,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减少了“跑冒滴漏”现象。 改制企业初显成效,但就多数而言,这主要来之于某些浅层效应,或短期效应,乡镇企业的再度辉煌,则有赖于结构升级,科技进步,质态提高,也便是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比之经济体制的改变则更为艰巨。如果改制以后,产品、质量、管理等还是低档的、粗放的、老一套的,那末乡镇企业依然摆脱不了举步维艰的困境。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改革不能代替发展。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应当不失时机地把调动起来的积极因素,集聚起来的生产要素,集中到发展生产力上来,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到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注重市场研究,注重结构调整,注重科技进步,注重外向开拓,尤其要注重人才开发,以此推动乡镇企业冲出困境,再现辉煌。 (二)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认真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苏州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很多的。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追进度、赶时间,工作粗糙,遗留问题更多。有些企业对有关法规不甚了了,改制随意性很大,换了新牌子,走的老路子。因此,当务之急,亟需抓紧组织一次“回头看”,切实做好各项完善工作,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件事,引导各类企业依法规范运作。各种形态的企业,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租赁经营、个体私营等,都有其各自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则,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运作制度。国家已颁布了《乡镇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的虽然尚未形成正式法律,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条例,如《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等。所有乡镇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规范运作。然而,调查中发现,已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能真正做到规范运作的还不多。如有一个乡镇告诉我们,他们所有乡镇内资企业已改制完毕,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仔细一了解,这些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几乎都是少数几个人出资合伙经营的,很明显其属性为合伙企业。许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虽然大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机构,但并没有到位运作。现在要做的事情,便是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起来,明确“新三会”的职权范围,使其真正到位并严格依法运作起来,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做到既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依靠生产者的共同努力,经营管理好企业。 有一种说法我们不以为然。有些同志说,现在是多种经济共存共处,许多企业已是融多种所有制为一体,成为混合型经济了,今后再要区分什么所有制的属性已无必要了。然而,众所周知,不同形态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比如,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都是法人企业制度,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充当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制度,只能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业主和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所以,在改制中和改制后,区分和弄清企业形态的属性依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