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所有权

——乡镇企业组织成长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斌龙:男,1972年生,现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邮编:710069 ) 冀华封:男, 现为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处长(邮编:030001)。

原文出处:
生产力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乡镇企业是农民、乡(镇)政府与国家博弈的产物,只有当新兴产权的力量强大到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并引起国家成本——收益结构出现负收益时,国家才被迫承认、进而为新兴产权提供保护。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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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放松管制:社队企业出现

      国家为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强制建立起宏观政策环境、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微观经营机制三位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林毅夫等,1994)。然而,就在这种体制建立后的1957年初,作为乡镇企业前身的社队企业就出现了。

      建国初期,国家出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需要,以集体化的方式强制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其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1、互助组。 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合作经济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以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取代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并没有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它使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职能受到了限制。2、初级社。 初级社一般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民主议定、参加分红,其它生产资料由社统一使用。它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侵蚀了农民所有权。3、高级社。 高级社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归合作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产品归合作社集体占有,初级社中的分红也随之消失。它直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4、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在很大范围内推行公有制,同时实行集体劳动,由公社统一调配;农民机械地听命于公社的安排和调度,完全剥夺了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而统购统销制度与工农业剪刀差的形成,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导致了农村生产二十年徘徊不前。

      (一)生产力“暴动”(注:关于生产力“暴动”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毛泽东针对1954年杀猪宰牛事件的评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暴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430)。王琢和许滨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论》(1995年,经济管理出版社)中用到这个概念,在此并无别义。)

      在国家强制地推行集体化的制度安排过程中,由于生产关系严重脱离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多起生产力的“暴动”事件:1、1954年, 正当合作社掀起高潮的时候,长江、淮河地区和河北省遭受了几十年罕见的水灾,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但收购任务却未削减。各地为保证完成任务,在收购粮食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吊打现象,并随意加了犯法、自法势力等帽子。广东省因收购粮食而自杀者达111人。 (注:王琢、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1995,经济管理出版社。)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出现大量出售与屠宰牲畜现象,牲畜价格暴跌,农民出勤率下跌。2、1956年,高级社在全国建立之时, 部分农民以自发的退社行为,不接受高级合作社,抑制超越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变革。据中央农村工作部1956年12月的调查,退社户一般占社员户数的1%,多的达5%,(注:王琢,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1995,经济管理出版社。)全国形成一股“退社风”。3、 人民公社导致的共产风无偿剥夺农民财产从根本上挫伤农民积极性,不幸的是人祸与天灾,接踵而至,粮食生产大减产,以至农村有的地方出现了饿死人的惨象,城市出现大量的浮肿病。一场以人祸为主的大灾难,再次激发了生产力暴动。农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抑制公社化:①消极怠工;②公产私分,农村普遍出现了基层干部在农民群众支持下私分财产的风潮。

      (二)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和费用结构变化导致政策调整

      国家作为拥有暴力潜能的组织,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然而同样要付出代价。国家推行集体化的努力,引起制度费用的连年快速上升,并且连年高于国家收益的增长。1958年,国家综合费用指数比上年增长366.82%,高于收益指数增长33.8%。1961年,国家的农村收益指灵敏突然减少了77.4%,只及1952年的70%。(注:周其仁:《中国经济学——1994》,1995,上海人民出版社,P23。 )国家收益指数降低到威胁国家生存的最低需要,国家被迫作出调整:1、确定“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体制;2、恢复自留地与家庭副业;3、取消公共食堂和供给制。同时,调整了农业经济政策,减少粮食征购任务和农业税的征发率,对农民实行退赔等。

      (三)农民谈判地位确立:社队企业出现

      1、农民谈判地位确立

      国家被迫作出的调整,确立了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和承认家庭副业与自留地的合法地位,加强了农民在与国家契约中的否决权。①农民现在有了自己可以控制的生活来源,他不再完全依赖集体。②农民对集体不满而减少了的劳动投放,现在不必消极怠工,而可以投入到自己的家庭经营。③农民虽仍不被允许完全退出人民公社,但他可以在体制内部分退出集体,即农民拥有了部分退出权。

      2、社队企业出现

      国家设立的官员等级制度对乡以下的非正式官员显得激励不足,尤其对生产队的干部更是如此,然而正是这些基层干部控制着农村经济剩余的生产和初级分配,这些集体经济的监督者就利用这种剩余控制权来分享剩余,并以实际剩余的获得量来平衡自己监管努力的实际供给量,在现实中有两种方式:①消极的形式:以权谋私。集体经济的监管者承担着生产队的管理职能和国家管理的公共职务,国家难以控制这种权力的行使,农民又缺乏制约的能力,因此监管者利用监管权得到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实物的或货币的好处。②积极形式:创办社队企业。面对市场中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引发的获利机会,广大农民取得了谈判地位之后,必然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但由于自身力量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集体经济的监管者由于控制着集体积累,并且可以凭借集体的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因而他们有能力提供这种制度。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也可以从社队企业中得到货币收入,因而他们也有动力,社队企业应运而生。

      乡镇企业制度建立

      生产力的暴动导致国家的成本——收益结构变化,国家作出政策调整,农民拥有了部分退出权,集体监管者拥有了自己可以控制的社队企业,农民和集体与国家的谈判地位显著提高。然而,这一切都是国家短期政策调整的结果,必然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农民要求将这种政策制度化,同时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形式,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出现再次强化了农民的地位,并最终导致乡镇企业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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