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需重视解决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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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唯实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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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给予企业全力支持。这种行政支持使乡镇企业获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具备了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少乡镇企业就是凭借这种有利条件而发展壮大的。但是,这种行政推动却也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主要是出现乡镇企业的“二国营”、“准集体”现象,即有部分乡镇企业也出现了类似国营集体企业体制上的毛病,表现为一种新的形式的“政企不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变成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不明”(乡镇企业资产中,乡镇政府投资、银行信用社贷款、农民集体资产以及企业积累等混淆不清)。这种弊端严重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有的因此而走向破产和倒闭,在一些乡镇企业发展得比较早、乡镇企业多的地区,居然出现了乡镇企业全面亏损和资不抵债的严重状况。

      2.面对乡镇企业发展中的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及有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实施了种种改革措施,如:A.放权让利。乡镇政府下放权限,让乡镇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经营权,并减少乡镇企业向当地政府上缴的费用,减少乡镇企业的负担,希望以此使乡镇企业增加活力;B.集体承包。由经营者向乡镇政府集体承包企业,规定产值、利润等指标,希望以此增强乡镇企业经营者责任感,使经营者的工作业绩与收入相挂钩;C.风险抵押。由经营者向乡镇政府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完成规定指标退回抵押金并发给一定奖励,完不成指标,抵押金没收。希望以此增大经营者风险意识,促使企业资产安全运行;D.年薪制。以企业的经营效益确定经营者的全年收入,使个人收入与企业经济状况密切联系。此外,还有厂长离任审计,经营者收入报批制等等。

      这些关于乡镇企业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虽然一时一地收到一定效果,但很快就会产生新的情况与问题,使这些政策、措施的正面效益被各种负面影响所冲销,“对策”在应付“政策”的过程中屡屡获胜,政府在与经营者的对弈中,老是输棋,其主要表现是:A.“放权让利”后企业的活力并不增加,而“穷庙富方丈”现象却愈演愈烈;B.“集体承包”是包盈不包亏,承包者做假帐获取收入而企业资产不断流失;C.风险抵押金太少,企业即使完不成任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侵蚀企业资产所得也远远大于风险抵押金;D.年薪制造成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严重,企业短期内有一定增速,但经营者离任后留下的是一个没有发展能力的企业。同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还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年薪以外的收入及在职高消费。

      3.以上诸种关于乡镇企业改革与管理的政策措施,之所以没有能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危机,不仅仅在于乡镇企业经营者(或称之为乡镇企业家)的整体素质不高,而且在于尚未探求到在企业员工主要是农民的乡镇企业中如何抑制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的体制与制度。面对这种状况,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以产权变革为核心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简称“乡镇企业改制”,这种改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先售后股。将企业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B.组建股份制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投资主体及其所有权与股份,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C.经营者持大股。由原企业经营者出资将企业资产买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企业。D.改制为私营企业。企业资产评估后全部出售给个人。这些形式尽管有差别,但核心是一个,即明晰企业产权。经过改制后的乡镇企业,有的地方在称谓上将其改成“乡村企业”,意即这些企业是按其属地来划分。有的地方仍称之为乡镇企业,但内涵有了很大变化。这些企业不再是过去乡镇政府拥有或所属的企业。

      乡镇企业经过改制后,负盈不负亏,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等体制性弊端得到彻底克服,企业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技术改造投入增加,企业活力与竞争力大增,特别是长期困扰乡镇政府的经营者侵蚀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得到有效抑制或彻底解决,同时,也为乡镇政府职能转换和抑制乡镇干部的腐败,提供了积极的环境与条件。

      4.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的乡镇企业改制没有能“一步到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与困难的存在使一些人对乡镇企业究竟要不要改制发生动摇与怀疑。因此,分析乡镇企业改制后存在的一些困难与问题,研究这些困难与问题产生的条件、环境及其类型,探求解决的方法、途径、政策与措施,不仅对乡镇企业改制工作的发展与完善,而且对乡镇企业的新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5.乡镇企业改制后应重视的第一个问题是使法律手续完备。

      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全办齐,应该予以完善。在其中要特别抓好以下四个法律文书的完备:①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②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③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④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有的企业在改制中,对这些问题比较忽视,认为这些仅是企业“内部事务”。殊不知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因为忽略这一点,或在此点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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