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把产权交给最应该得到它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那种认为谁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业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这既有道义上的原因,也有经济学上的原因。道义上的原因比较好理解,集体资产是大家的劳动积累。对集体资产的积累做出贡献的,对集体资产的积累就有天然的权利,这是道义上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经济学上的原因,究竟谁是最会利用资产的人,从理论上讲,只有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才能看出结果,不可能用行政手段辨认出谁是最会利用资产的人。所以,产权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把资产交给最应该得到它的人,对资产积累有贡献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第二步是在市场竞争规则的作用下,使产权向最会利用它的人转移。企业改革第一步应是通过起点平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第二步是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初所有者和最终的所有者,就是最应该得到资产的人和最会利用资产的人。 社区群众是乡村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在重塑所有者主体时,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资产评估,将集体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折股给社区成员,以解决乡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位和由乡村政权代理乡村集体资产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分割的部分,应通过改革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方式来解决。原则上这一部分的比例一般不要超过划分给社区成员的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股权社会化和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上交易以后,它的股权会向有实力的资产经营者手中相对集中。 二、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界定与分配 对企业存量资产权属的界定和分配应当在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情况下进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乡村企业归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农民所有”。在这一前提下,应本着“谁投入、谁所有,谁创造、谁收益”的原则,平等协商,逐一界定。具体操作时,应按照集体存量资产形成的来源,首先应把存量资产分为投入和积累两部分。 投入包括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均含贷款投入),这部分从总体上讲应当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不合适的。因为职工不是企业所有者(至于部分职工是本社区的成员则是另一个问题)。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投入中特别是原始投入,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这部分在存量资产中的比例不大甚至非常小,在量化时不能单纯地与现在的资产等量齐观。问题主要还不在于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于它发挥的“奠基”和“启动”作用,其绩效比目前的等量资产的作用大得多。追加投入中有一部分是贷款,其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是社区成员。至少这两部分应归社区成员所有。 积累部分的界定,按照劳动力和资金均有贡献的原则而界定。劳动力是形成积累的来源,资金是形成积累的条件。因此,对这部分产权的界定应按劳动与资金两方面分配。北京市郊区一些企业采取按企业历年人工费占费用比例的平均数去计算职工在积累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余下部分便是投资者的份额,具体应通过测算确定。积累中职工所得份额,应采取直接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分配股。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产权应按其贡献大小而定,按工龄、能级(指岗位和能力)、效绩(工作成果)三个要素,并给这三要素在贡献中作用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权数来测算。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积累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时,切忌平均主义,要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一般工人的差距,客观地承认他们的功绩,给予较多的股份。 经过上述界定,乡村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就很明晰了(见下图)。
三、是否设置企业职工集体股 在目前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目前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角度看,企业职工集体股的设立是不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如果职工集体股的股权由企业厂长、经理代理,就会产生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不利于对厂长、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不利于产权改革的目标实现,因此,职工集体股至少不能由厂长、经理代理行使股权。 第二,职工集体股在理论上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即归职工集体所有,但归哪部分职工所有又是很难明辩的,于是也有的地方在吸取了职工集体股由厂长、经理代理的种种教训后,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企业集体股。相比企业厂长、经理代理职工集体股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职工代表大会本质上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如果同时代表股东利益,会造成目标双重化和行为冲突。另外,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行使民事权利,所以,在今天的法制社会,它既不能像自然人也不能像法人很好地履行自己权力和职责。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如果职工集体股由职工代表会掌握并且握有控股权,就容易导致企业产权由职工掌握而产生的种种后果,会产生像南斯拉夫“工人自治企业”一样的种种弊端。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看,职工集体股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也是和产权改革的目标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