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持大股:特征及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秋成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100732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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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承包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后,乡镇集体企业目前出现的一个特征是,股权逐步向经营者(层)集中,原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和扩股的方式获取了企业大部分财产所有权。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经营者不再由乡村政府指派,而是以自己的财产承诺来行使企业控制权,他承担经营风险并索取剩余。

      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出现提出了有关公有制经济改革方式的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的解释,由于控制权能带来大量货币及非货币收入,地方政府将牢牢抓住企业所有权不放,这正是目前阻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因素,也是企业有效兼并的最大障碍(张维迎,1998)。但是,在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后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乡村政府不再设置或仅设置小部分集体股,开始主动放弃曾给自己带来收益的企业所有权。其次,乡镇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企业职工大量购买股权的现象,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普遍出现说明人人持股的职工所有制最终没有被实践选择,所谓中小企业改革可以实行内部劳动者所有制的建议是值得怀疑的。第三,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原来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拥有明显优势,他有购买企业资产的优先权,价格也相对优惠,并可以延期支付。而这一点不同于俄罗斯和东欧的企业改革,在后者,职工内部购买得到强调。为此,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受到了多方面的指责,认为它成了乡村政府和经营者的台下交易,完全忽视了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本文首先介绍两个有关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典型案例;接着解释经营者持大股企业在改革方式上的几个主要特征,这是理解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为何出现及其今后发展变化的关键;最后就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改革的经验作一总结。

      一、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案例介绍

      1.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注:本案例参见:(1)潘劲,1995:《淄博市昌亚股份有限公司》,载魏道南、张晓山主编,《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第203-205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2)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1995:《不断调整股权结构 实现企业产权改革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打印稿。)

      昌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王村造纸机械厂,是山东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镇办企业。早在1988年,企业便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企业存量资产按7:3的比例划分,70%划归集体、30%划归企业职工。1992年,企业为筹措发展资金更名为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向社会发行股票,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合作。1994年,公司开始第二次产权改革,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后,将集体资产产权出售给了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整个改革是按以下步骤进行的:首先,企业保留10%的净资产不出售,作为集体股由乡镇政府控制;其次,从应出售的集体股中划出20%量化给企业的干部和职工;最后,将剩余的资产全部出售给企业干部、职工和社会个人。1994年的改革是深刻的。乡镇政府仅持有10%的股份意味着它从集体企业主要所有者转变为一般股东,从而使企业财产从集体所有向个人所有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而且,由于企业出售的资产主要被经营人员购买,结果出现了经营者控股的局面。公司目前的股本构成是:经理层4人,占60%,其中总经理占30%,其他3个副总经理,即分厂厂长各占10%;职工和企业外股东300多人占30%;镇集体占10%。

      昌亚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经营者持大股方式改革无疑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最明显的事实是,由于经营层购买的股份数额大,款项一时难以筹足,镇党委和镇政府制定了一项特殊政策,即经理层可以用企业每年所分的红利抵偿购股款额,分3年还清,同时规定经营层所持股份5年后才可转让。1997年,该企业集团总股本为1480万元,其中总经理持股400多万元,职工个人持股额平均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为2000-2800元不等。

      2.江苏寅阳镇(注:本案例引自王平,1996:《产权彻底转让,企业健康发展》,《中国农村经济》第4期。)

      针对集体企业效率低下,负债水平高,资产流失严重等弊端,江苏启东市寅阳镇在1992年对所有镇村集体企业进行了产权改革。与昌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渐进式”改革不同,寅阳镇选择了一条更简便的方式。对集体企业资产作出评估后,乡村政府不划分企业产权,也不持有企业股份,而是将企业资产连同债务一并转让给个人。然后再由企业资产的初始购买者发起,组建主要由内部职工出资入股、其中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持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个人出资购买企业全部资产后完全拥有企业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同时也承担企业原来所有的债权债务。企业资产出售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来的经营者优先入选。寅阳镇规定,企业出售的资金必须一次性收回。对个别转让价款较大,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期限不能超过2年,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1995年底,寅阳镇41家镇村集体企业全部完成了产权转让。这些企业共转让净资产1060.7万元,吸收内部职工现金股1386万元,其中经营管理成员投入股本的数额为991万元,占现金股总额71.5%,人均7.5万元,最多的达52万元。

      二、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改革方式的特征

      1.乡村政府开始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

      与早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相比,目前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所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乡村政府不再以集体经济代表的名义实行控股,企业资产更多地界定到了个人。在昌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仅为10%,而寅阳镇则完全取消了集体股。乡村政府放弃企业所有权是目前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普遍趋势,如山东省诸城市在1993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就完全取消了集体股(诸城市人民政府,1995);即使是集体经济发达的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革时也鼓励个人持股,集体股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目前仅为28.8%(张寿正等,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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