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复杂的乡镇企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主任陈锡文一席谈

作 者:

作者简介:
俞希平 本报记者

原文出处:
经济学消息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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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本报应邀参加了在京举行的一次有关乡镇企业的国际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由亚洲开发银行与我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北京康运经济咨询公司联合举办的,陈锡文的讲话颇费咀嚼:

      乡镇企业是一个纯粹中国的、非常独特的现象,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很少见到这样一种类型的企业制度。记得1992年孟加拉国总理来中国访问时,她非常希望和中国的专家交流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的乡镇企业。在我与孟加拉驻华大使交流之后,我们共同感到,这是一个孟加拉学不了的东西。因为它没有中国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说人口管理,孟加拉没有户口限制,但中国却有;比如说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和土地的买卖,在中国并不存在,但在孟加拉却是允许的。

      今天,90年代末,我们大家对乡镇企业进行研究,提出的问题是越来越一般化的企业问题,认为它其实也没有什么太特别的地方,除了它分布在农村之外。所以,很多专家提出,乡镇企业的问题,其实更多的就是一个一般性的中小企业问题。我觉得,提出这样一些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

      但是,我仍然觉得中国的乡镇企业确实是或主要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他们之间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还非常紧密。我赞成陈剑光先生对这个问题的反复强调,即如果要把乡镇企业和它所处的特殊环境、特殊行业,以及生活在其中所有的人的关系分开,就可能会给乡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带来一些困难。因为乡镇企业和当地产业的发展,和当地居民的收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可以纯粹考察企业内部的问题,把它看成纯粹是中小企业的问题。但是,如果把它放在处的特殊环境当中,那么你会看到,乡镇企业是建立在乡里、村里的企业,与建立在城里、街道上的城镇集体企业,还是有着基本上的差别。比如,北京城里街道办的一些中小企业,也会得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帮助,但我相信在坐的各位北京人,大概从来没有感觉到附近的一些中小企业与我们到底有多大关系。但是,每一个生活在村子里的农民,他往往会想,村子里办的企业和我有什么样关系?这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考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呢,我觉得乡镇企业有它的独特性,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至于会不会象研究报告封面上写的,再过两三年,乡镇企业会面目全非?我觉得从传统的、封闭的社区创办的企业,逐渐市场化这个因素讲,显然会面目全非。但至少有一条,我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散在乡村里的乡镇企业,不会面目全非。因为它与农民有种种独特的关系。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关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改制问题,确实是个很重大的问题。不仅已经有大量的中外专家进行了理论探讨,我想今后肯定还会有人继续进行研究。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两个问题的复杂性,不是说我们没有努力去做或做得不好,只是说还有许多工作,应该深入进行下去。比如说,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确实有它的独特性。概括地说,这里既有乡镇政府和村这一层参与的问题,也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问题,还有社区居民的利益问题。当我们考察乡镇企业的产权范围,如何界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实际上已经先确定了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乡镇集体企业。如果是乡镇个体私营企业,我觉得没有产权纠纷问题。

      但是,当要考察乡镇集体企业时,它的产权关系才有复杂性。一般地说,乡镇集体企业的创办过程,有几个必备的条件:第一,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的保护,如果它不允许,那么你决不可能存在。因为很现实的是,不仅有些要素,如提供土地等,更重要的是在70年代或50年代初,你要办企业,还有意识形态方面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你很难把它折价进去。但是缺少这种保护,这个企业确实就办不起来。那么这个要素在最后界定产权的时候,到底把它怎么评价?确实有很多企业,在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把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算成是集体的投资。从一定道理上讲,很难分得出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是实际上,我觉得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也好,当地的居民也好,乡镇干部也好,可能在潜意识中都有一种想法:没有当初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个企业要建立起来很难。这一点大家都没有什么分歧。

      现在产权要清晰,就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它这种帮助和保护到底值多少钱?这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不是经济学家和会计所能解决的。第二,更复杂的问题是,这个企业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经营者在里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财产的增值有多大属于经营者的贡献?在资产量化时,它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第三,同样的,长期在企业从事劳动的员工,他们应该占有多大的份额?第四,我虽然不在这个企业工作,但是由于这个企业属于我们这个村,属于我们这个镇,我们这个村镇的居民都和它有一种天然的联系,那么现在企业要变成某些人的私有财产了,在其中我应该得到什么?我觉得这四层问题,说都好说,应该那些人参与。但真正要把它界定下,并把它数量化,这确实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全部问题在于,你说产权关系,或者说界定产权关系的这些准则,是在企业已经长大了之后来约定的,而不是企业发展以前约定的。那么对事后的约定,很多专家讲到它很难公平地由外人界定。所以,界定产权是必要的,但是要做到我刚才讲到的那四个层次都公平,却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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