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对于企业多年来的积累所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将企业资产积累划归兴办该企业的乡镇或村、组集体所有;二是将企业的资产积累分割为乡、村、组集体股、企业股、职工个人股和国家股(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减税让利部分)四个部分;三是将企业积累划分为乡、村、组集体股和企业股。 乡镇企业是农村多种经济成份企业的总称,其中农户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积累,权属容易划分。乡、村、组集体办企业的产权界定,笔者认为应划分为三部分,即乡(或村、组)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个人股。其理由如下: 1.从企业所有权性质来看。毋庸置疑,乡村组兴办的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归兴办企业的乡镇或村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企业的盈利、亏损、债权、债务都由乡镇或村、组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积累理所当然地归乡镇或村、组集体所有。因为,乡镇或村、组集体企业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盈利,既然企业的亏损、债务是由兴办企业的乡镇或村、组承担,那么,同样也要享受盈利。有的人会认为,企业的亏损、债务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这种说法是不切实际的。不能否认,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企业的亏损和债务确实是由企业承担的,但是,企业承担亏损和债务的基础是乡镇、村或村民小组投入企业的资产,企业是利用乡镇或村组给予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和承担亏损、债务的,其实质还是由乡镇或村、组承担的,特别是当企业倒闭时,债务和损失最终还是由乡镇或村、组集体承担。 2.从国家对乡镇企业减税让利的种类和性质来看。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减税让利分两种情况:一是政策性减免,如新办企业减免、新产品减免、农用产品减免等,这是一种优惠政策,具有无偿扶持的性质;一种是困难性减免,具有救济扶助的性质。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算作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投资,更不能折为国家股。因此,这部分受益只能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从税收的性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它凭借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而不是所有者的财产权力。它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还、固定性等特征。征税的性质如此,减免税的性质也自然相同。因此,绝不能把国家的行政职能与作为国家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混淆,不能把税收的减免视为国家对纳税企业的投资。如果在推行股份制,把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认定为国有,则有悖于这项政策的初衷,无异于宣告以前根本没有减免税收,只不过是把应收税款直接、强制地转为对纳税企业的投资。 3.从乡镇企业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必须尊重其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研究和解决积累归属问题,不能照抄照搬国有企业的一套规定。因为,国有企业在建厂初期,国家都有原始投入,而乡镇企业在建厂安装期,不少是借钱办厂,盈利还债。有的企业是在财政周转金、银行信贷的支持和国家减免税的照顾下,依靠艰苦创业自我积累,滚动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有的地方乡镇或者村、组,作为企业兴办者所投的资金数额很少,只是为企业树立了一块牌子,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投资上的不同点。另外,乡镇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国有企业的差别也很大。在乡镇企业发展初期,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制,而且在医疗、住房、保险、养老、子女教育、人身保险及其它各种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乡镇企业对职工工资、福利少投入的部分,也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积累。 总之,为使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应将企业的积累分别划分为乡、村、组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个人股,其具体分配比例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保证乡或村、组集体股占大头,以保证乡镇或村、组对集体企业的控股资格。职工个人股的分配,要按照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等条件具体量化到职工。对这种职工个人股,必须明确其只能分红,不能继承、馈赠或转让,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就自然失去了对股份的拥有权。